西環廖化郝鐵川
蜀中無大將,廖化作先鋒,是古老的傳說。歷史總是不斷地重複,21世紀的香港,正上演「西環無大將鐵川充廖化」的好戲。2013年7月24日 及31日,中聯辦宣傳文體部長郝鐵川以樹仁大學客座教授的身分,在《明報》論壇版先後發表憲法與香港《基本法》的關係及《基本法》不是「小憲法」的文章,論述中國憲法與香港《基本法》的關係,對憲法於特別行政區的適用問題「陳述己見」。《基本法》之上還有憲法?山雨欲來風滿樓,昏睡百年,香港人睡醒了沒有?
回歸十幾年來,《基本法》論戰不斷,香港人總是被搓圓撳扁而集體下跪。2012年7月1日,胡錦濤最後一次以國家主席身分訪港,確認「《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胡錦濤的表態,使人憧憬傷感的日子將成為過去,「一國兩制」會回歸正統「高度自治」終於實現。但2017普選的諮詢帷幕尚未拉開,「《基本法》之上還有憲法」的北風又再吹襲香港,胡錦濤人走茶涼映照世態炎涼,令人慨嘆。
承認錯誤是中國人最討厭的工作,郝鐵川論述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項莊舞劍意在沛公,目標就是中央於憲法的職權在特別行政區有效和適用,「依法治港就是依照憲法和依照香港《基本法》」,意圖「合法化」全國人大常委會16年來的違憲亂政。可惜郝鐵川揮舞之劍,分明是從古戰場拾回來的斷劍。
郝鐵川認為,憲法是一國主權的表述,所以中國憲法總體上是適用於香港,否則就不符合國際社會對憲法的通識;憲法除社會主義制度方面的部分憲法規範不適用於香港之外,其他憲法規範適用於香港。「憲法總體上適用於香港」,是法為政治所用的解說,郝鐵川藝術性的表述,為搓圓撳扁開拓了無限空間。
1842年開始,香港九龍新界相繼被英國佔領實行殖民統治。為解決台灣和香港及澳門的和平統一,中國憲法1982年增設了成立特別行政區的規定,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什麼是具體情況?就是特別行政區的「特別」具體情況,香港就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1997年7月1 日,國家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憲法作為建構國家主權的效力對香港是絕對的。但根據《中英聯合聲明》的協議,香港回歸後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除外交和防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自治權,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50年不變。憲法作為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規範單一社會主義制度的主權表述,就不能直接實施於特別行政區。
為實現「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第31條「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的原則,制定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實行的制度,實際上就是憲法和全國性法律的適用部分,按照「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具體情況重新立法。因此,《基本法》就是憲法的補充和擴展而只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特別法,是國家對特別行政區主權的表述。
郝鐵川引用《基本法》草委蕭蔚雲教授的觀點,表示憲法關於國家機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等,規定了這些中央國家機關的的產生、組成、職權和任期等的有關條文規定,對特別行政區當然是有效的和適用的;以及憲法關於國旗、國徽、首都的條文,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當然也是適用的。
《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不可分離的部分」,是包含領土權和統治權在內的主權表述。中國是單一制結構形式的國家,全國只有一個中央政權和一部憲法,憲法關於國家機關和國旗、國徽、首都等規定,對香港當然有效,但其效力不是直接來自憲法的相關條文,而是《基本法》第一條「香港是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的規定。「一國兩制」,憲法的規範對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必須經由《基本法》重新立法,這是憲法第31條的規定,清晰明確。
《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中國是奉行人民主權,人民是最終的政治意義的主權歸屬者,「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憲法第二條已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統一支配國家的一切權力,香港的自治權由全國人大授予,是實踐人民主權。中國是中央集權的單一制國家,地方權力不是固有而是源於中央授權,地方的自主權或自治權是由國家整體通過憲法授予,香港的自治權由《基本法》授予,《基本法》就是憲法的補充和擴展。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基本法》是授權與限權同在的法律,對特別行政區授權就是對中央限權。第二章具體規範香港的自治權,第十三及第十四條規定對外事務和防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就是對中央限權,中央人民政府由憲法規範產生的管治權,只有對外事務和國防事務的權力適用於特別行政區。中央政權由憲法規範產生的職權適用於特別行政區,必須經由第二章重新立法,成為《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這就是一國兩制。
《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郝鐵川再次引用蕭蔚雲的觀點,強調「港區人大代表按照憲法的條文參加全國人大工作」的規定,說明憲法的條文對特別行政區有效和適用。
「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不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港區人大代表,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根據全國性法律《選舉法》在香港選舉產生。規定港區人大代表只能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就是限定其職能不包括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港區人大代表的選舉及職能編入第二章,就是憲法規範和全國性法律適用於特別行政區,必須成為《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憲法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郝鐵川認為憲法第54條與《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強調憲法總體上適用於香港。
《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國內公民需維護是社會主義的榮譽和利益,香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居民並無責任和義務維護社會主義的榮譽;香港的防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香港的中國公民不需服兵役,憲法第54條的規範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23條就是憲法第54條按「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重新立法,如果「憲法總體上是適用於香港」,就不需要23條。
郝鐵川強調,將《基本法》稱為香港的「小憲法」不正確,認為錯就錯在它否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香港的最高地位,傷及中國憲法的權威。郝鐵川引述已故北京大學教授龔祥瑞的觀點,表示「憲法就其範圍而言,是社會的總章程;憲法就其效力而言,是最高法。」
《基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香港實行的社會制度和政策以及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基本法》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社會的總章程;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基本法》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就是香港的「憲法」,郝鐵川視而不見,是別有用心的疏忽。
《基本法》是根據憲法第31條「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的原則制定;第31條的含義清楚說明,由於憲法原有的規範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因此需要另以法律《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第31條已清晰標示,《基本法》是憲法的補充和擴展而只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特別法,特別行政區實行《基本法》就是實行憲法,《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與憲法在香港的最高地位並無予盾。郝鐵川對《基本法》的論述成為一派胡言,錯就錯在刻意抽離「一國兩制高度自治」。
郝鐵川更定性憲法與《基本法》是母子法,《基本法》不是地區性的法律,而是全國性的法律,不僅香港地區要遵守,內地也要遵守。什麼是全國性法律?全國實施的國家法律就是全國性法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侓,就是全國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憲法與《基本法》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屬於國家法。但憲法第31條已明文規定,《基本法》是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基本法》是國家法只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特別法。《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第十八條的規定清晰明確,《基本法》只在別行政區內實行,不是全國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全世界與香港發生事務關係,都必須依循《基本法》,內地也要遵守,就定性《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這根本就是一個笑話。《基本法》是限制中央於特別行政區權力的法律,不是子法應有的功能,憲法與《基本法》是母子法的論述,絕對是胡說八道。在「法為政治所用」的主導下,郝鐵川論述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一直逃避嚴謹。
按照特別行政區的「特別」具體情況,憲法第31條是憲法規範和全國性法律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篩選器,《基本法》是適用的處理器和載體,憲法的效力體現在《基本法》之中,這就是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憲法與《基本法》並存,國家的單一制結構形式,不再是傳統的單一制度單一法律體系,而是變成包括資本主義制度和普通法體系在內的多元一體。
《基本法》是憲法的補充和擴展而只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特別法,《基本法》不僅是香港的憲法,也是國家憲法的有機組成,特別行政區實行《基本法》就是實行憲法,絕對符合國際社會對憲法的通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實行高度自治」,《基本法》第二條已經講得一清二楚,「《基本法》之上還有憲法」的論述,才是有強權無公理。
認為憲法規範適用於特別行政區模糊不清,是治學馬虎霧裡看花的迷茫,戴耀庭根本不知應該如何解讀《基本法》,郝鐵川借佢條裙都遮唔到自己對腳。憲法總體上或整體適用於香港的論述,就明顯是抽離「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是「法為政治所用」的解說。自由行到互聯網,發現蕭蔚雲教授亦是「一國兩制」實踐失敗的罪人,「憲法學家」的封號名大於實。奪權有功死後獲贈紀念館,屬於豈有此理,長毛要報仇雪恨,應該潛水返去炸咗佢。
郝鐵川嘔心瀝血的新作《香港基本法爭議問題述評》,是為配合中聯辦主任張曉明發表在2012年11月22日香港《文匯報》的奪權宣言。郝鐵川更引用江澤民的說話,「依法治港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扭曲依『法』主要是指憲法和《基本法》,以此否定胡錦濤並壓制現屆中央。北京有江澤民還有毛主席,張曉明入主中聯辦後有「不尋常的舉措」,可能被毛主席定性為反人民反黨中央,張曉明與郝鐵川結伴雙雙把家還,入主秦城監獄或許是最後的結局,特區政府及政界人士招呼中聯辦,最緊要識得執生。
明報──郝鐵川「論中國憲法與香港《基本法》的關係」: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724/-6-3024349/1.html
明報──郝鐵川﹕香港《基本法》不是「小憲法」: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731/-6-3029961/1.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http://bo.io.gov.mo/bo/i/1999/constituicao/index_cn.asp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index.html
YouTube──西環無大將鐵川充廖化:
http://www.youtube.com/watch?v=CYeKks2R-8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