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獨立媒體: 請返回《基本法》的基礎 — 論提名「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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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返回《基本法》的基礎 — 論提名「權」問題
Jan 29th 2014, 10:21, by CW Tsang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新近公開撰文,將公民提名與政黨提名定調為不符合《基本法》,原因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文字「十分清晰」,不能詮釋為兼容公民提名或者政黨提名,也不能削弱提名委員會的「實質提名權」,更引用普通法的 expressio unius 詮釋原則,論證第四十五條既然只「明確指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就等於排除了其他機構或人士享有提名權的可能。

很明顯,袁司長整篇文章的立論起點,仍然是當局在政改諮詢文件第 3.19 段的觀點︰

「從《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清晰可見,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權只在於提名委員會,而且是實質提名權。任何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或削弱提名委員會的實質提名權的建議,都可能被認為是不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筆者一方面深深認同袁司長在電視廣告所呼籲的︰「大家在基本法的基礎上討論」;另一方面更深深體會他甚至引用拉丁法諺、強調務必忠實按照《基本法》遣詞用字來詮釋的良苦用心。本文正正希望響應袁司長的建議,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清晰文字」的基礎上,拋磚引玉地帶出有關「提名權」的討論。

政府與建制派經常強調,第四十五條清晰地確定了「提名權只在於提名委員會 ……」。且慢,我們慢慢咀嚼一下第四十五條,哪裡找得到「提名權」這個提述?甚至試試搜尋一下「權」字?結果就是︰原來整個第四十五條,根本就沒有一個「權」字!更遑論所謂「提名權」了!

從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清晰文字」中,我們固然找不到所謂「提名『權』」的說法,卻反而讀到絕不模稜兩可的一句︰「…… 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 ……」「提名委員會」五個字以前的部分,可視為對提委會組成方式的說明;最後剩下的,則可視為說明提委會提名的程序。相信毋須多加推敲,都沒有人會反對以下的解讀方式︰

1. 如果提委會的組成缺乏「廣泛代表性」,或者只要其代表性不夠「廣泛」,均可視之為違憲的組成方式;

2. 如果提委會的提名程序違反民主原則,則不能算是「按民主程序」,提名亦屬違憲。

如此看來,如果按照「清晰可見」的文字來詮釋,第四十五條到底是授予 (vest) 提名委員會一項不容削弱的「提名『權 (power)』」?抑或更像是規定了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與行事方式,使它在履行提名責任時,能夠忠實地符合「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下的「普及而平等」選舉原則?

筆者亦料到,不少讀者會質疑上述的說法,尤其是第四十五條沒有「權」字,並不足以推翻官方有關提名委員會享有「提名『權』」的立論基礎。筆者也同意,法律的詮釋演繹絕不會如此簡單粗疏,因此也參考了袁司長在其鴻文中引用行政立法分權、以解釋 expressio unius 原則的例子。筆者相信,袁司長在引用此例時,肯定會留意到《基本法》第六十二條與第七十三條,因為這兩項條文規範了行政、立法機關的具體「職權 (power and functions)」,無疑也為袁司長提供有力的佐證,支持他提出《基本法》雖無明文排除立法會行使行政權、但立法會不會因此而有權僭越行事的觀點。

既然第六十二與七十三條中,可以清晰無誤地載入了「職權」二字,如果人大有意確立提名委員會的某種「提名權」,為何不直接寫入第四十五條?要是第四十五條中完全沒有類似提述,那麼「提名『權』」、乃至「不容削弱的提名『權』」之說,又有何理據支持?筆者不敢斷言此乃子虛烏有,只是懷疑此說是否真如建制派所言「清晰可見」、「天經地義」,期望袁司長與其法律推銷團隊,可以「在基本法的基礎上」說個明白。

尤其不要忘記,法律條文一字一句,其詮釋張力每每無遠弗屆,絲毫馬虎苟且不得,容不下一寸未經論證就「想當然耳」的空間。猶記得十五年前的今天,「吳嘉玲案」裁決揭開釋法之爭的序幕,就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一個「權」字的擺位,構成了親中共法律群體至今仍然沿用的立論基礎。因為第一款的「權」字,人大的釋法權被反覆宣傳為至高無上、無可規限。而第三款就沒有了一個「權」字,法院的釋法權就要徹底屈從於人大釋法權的意旨之下,法院提請的,人大可釋;法院判決了的,人大再釋;從沒進入司法爭議的,人大照釋。

官員和護法們總不能到了第四十五條就忽然變臉道︰「這『權』字嘛,不過是虛詞而已,反正提名權就是屬於提名委員會。」對不起,我們還是希望響應袁司長的號召︰「大家在基本法的基礎上討論」。請你們就在這條清晰無誤的、一個「權」字也沒有的第四十五條上,論證你所謂「提名權」的理據。

先說清楚「提名權」是否存在,我們再一齊講、一齊聽「實質不實質」、「繞過不繞過」;先弄清第四十五條所說的是「權」抑或「責」,我們就有基礎從法律 — 而非用政治包裝的「法律」— 角度,探討提名委員會應否「按民主程序」,接受來自政黨以至公民聯署的提名。

原文刊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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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恐龍都有愛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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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都有愛國的
Jan 29th 2014, 09:09, by 田涗

圖:會高潮眼既暴龍,個頭起勢咁擰黎擰去

敝司OLE Day,帶學生參觀科學館的「巨龍傳奇」展。和學生參觀科學館,某程度上是挺愜意的工作。手上那群怪獸雖然不太正常,但掹車邊總算是band 1,大多「惡唔出樣」,所以點好名放人入閘後便可隨意遊覽。本以為科學館就由生物學或考古方法講恐龍,學識分辨「暴龍係『Wao~~~』嗰隻定係鬼鬼祟祟嗰隻」(國產零零漆),結果竟然又係聞之色變的國民教育。大抵係所謂潛在課程(Hidden Curriculum),換個更普通的講法,即展覽當中亦有Hidden Agenda。


圖:有碌磁石棒挑釁下佢佢會有反應

全館有四個展區,展區一「多媒體劇場」就只是一小段3D動畫,第二區「機械動樂園」比較好玩,只是有條「終極互動暴龍」據聞在暴龍前有動作,暴龍會有反應。所以有兩個女學生fing黎fing去玩完一輪之後,發現原來展區另一邊係有遙控器俾參加者遙控恐龍……(女學生按:搞到我地好白痴)

展區三、四私以為係重點,三係「化石發崛場」,就係「介紹中國多年來在恐龍化石發崛和研究成就」(導賞手冊語),展出偉大祖國的化石發崛場同中國發現的恐龍複製品。包括中國「恐龍之父」楊鍾健教授遺像、「甘氏四川龍」挖崛場,同一列「巨型祿豐龍」(雲南祿豐縣)。展區四係「化石展示區」,分七個主題,但感覺仍以中國做主題,如展出「上游永川龍」(重慶發現)、洛陽中原龍等等。

舉《導賞手冊》做例子,如主題3「盛世巨龍」簡介分兩段,但中間就講中國發現的「炳靈大夏巨龍」和「巨型汝陽龍」化石有機會「問鼎亞洲以至世界最大恐龍的稱譽」;主題4「行跡與足印」就出現「中國近年在恐龍足印的發展扮演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主題5就更明顯係「中國恐龍新發現」,講近一世紀恐龍研究使中國成為「世界恐龍大國」;主題7「從龍到鳥」亦主要講中國龍鳥如「中華龍鳥」、「聖賢孔子鳥」(!?)之類。書末就直接介紹中國六個恐龍專業博物館、7個恐龍公園及5個保護地……講講下以為香港科學館變成中國香港科學館了。


圖:聖賢孔子鳥

參觀完後發現展覽如此「中國特色」,認真翻查資料,發現《導覽手冊》的簡介和科學館官網的簡介,都無提及有關中國展品。只有翻到《導賞手冊》的「專訪」部份,才會看到香港科學館總館長薛雯講是次展覽係「重點介紹中國境內發現的多種珍貴恐龍和中國在恐龍方面的科研成果」……掛著「巨龍傳奇」這毫不起眼的主題,或許使大家以為睇恐龍展,結果變成參觀祖國崛起展了。那麼這展覽「有點速龍」。

當然,如果用「香港係中國一部份」的角度出發,自然不介懷香港科學館展覽中國恐龍成就。一如歷史博物館的「香港故事」,有意由自然地理形成出發,到新石器時代、再論及先秦南海郡、東漢李鄭屋漢墓…及至回歸,塑造「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出自《基本法》序言)的印象。這本是世上政權建構身份認同的其中一種通例。只是在這麼敏感的時間,不知有心或無意的鬼鬼祟祟搞偉大成就展,還是有點那個。

雖然科學館宗旨應該係介紹同推廣科學,不過選擇展品當然係政治問題。既然科學館都有政治的,咁恐龍都有愛國的,應同此理。

另有關恐龍譯名參考閱讀:方潤(2014),「Giant Dinosaur

閒話:

1. 唔係好為意展館可否用閃光燈,但場內燈光閃爍,一堆操廣東話既香港同胞……其實個公民教育唔多夠

2. 場區太細,初初學校安排逛個半鐘,結果學生45分鐘左右便行完悶死了。

3. 恐龍D樣,根本同而家地球生物兩個樣嘛…其實恐龍係唔係外星人?

4. 恐龍一種稱霸世界既龐然巨物,抵受唔住氣候變化,反而花鳥蟲魚小強留左落黎。或者就如老子講「木強則折」,做人都係柔軟謙卑啲好。


圖:唔知點形容既外表,疑似外星生物


圖:呢隻叫「迅掠龍」又係唔知咩黎


圖:呢隻好似雞嘅叫「竊蛋龍」,以前以為佢會偷蛋,後尾發現原來係幫人孵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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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回應鄭松泰:屈人不義必自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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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鄭松泰:屈人不義必自斃
Jan 29th 2014, 09:06, by 區諾軒

昨天五時左右投稿,晚上隨即收到鄭君在熱血時報發表的回應文章1 ,然而恕本人直言,其回應要麼便是仍然不明白事實真相便評論,要麼便是繼續老屈別人私募行騙。頂著學者的名銜,卻寫出如此文章,實在令人失望。

回應之先,在蒐集其時資料時,讀到蔡錦源導演早前於明報有一篇反思港視運動的文章,直崁我心靈,同時告誡我這次事件應該如何看待:

「在留守的日子,我反覆思考。別人問我下一步行動,我只考慮哪個方向才是正確。方向比行動重要…對12萬人的迴響若然只想加以組織利用,自以為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沒有清晰的方向,其實那是不負責任。一旦方向錯誤,更愧對群眾。梁振英當初參選特首不也說自己「責無旁貸」嗎?10多天以來市民的慰問及鼓勵,使我更確定,社會運動是要凝聚相同理念以壯大力量,而不是靠組織霎時起動的民氣。要組織那12萬自發的民氣,我們十子有這樣的魅力嗎?別說沒有,即使有,那是更危險的事情。因為沒有人擔保自己永遠做對的事,假如明天我們錯呢?讓12萬人跟着我們走一條錯的路,將會是如何萬劫不復?…我們想做的,不是什麼行動,是將自己的理念漣漪般散播開去,讓每個人思考自己可以做什麼、應該做什麼去爭取公義。那是我們要走的路。路漫漫而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 2

我的看法與蔡導演相似,沒有人擔保自己永遠做對的事。一直以來參與社會運動,何嘗不是「路漫漫而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信焉。做得不夠好,與所謂私募行騙的說法,是兩回事,不合理、不乎事實的指責,絕對要「區隔」,而且不能「包容」。對於鄭君的五個回應,我逐點逕覆如下:(我同時留意到葉政淳和陳四各發一篇文章,但內容除了指罵,別無新事,容我在此文章夾雜一同回應 3)

1. 溝通不善 與 行騙是兩回事

面對騎劫的說法,鄭君首先祭出一堆社會運動的理論出來---請不要向讀者拋書包,也請不要欺負我不認識集體行動的理論。如果集體行動論(collective action theory)是一套總體的理論,資源動員論(resource mobilization theory)和政治過程論(political process theory)只是它的子分類,關心集體行動現象的側重點也不同,你將它一同並列,只會搞亂分析單位,令讀者誤會他們是三套不同的分析群眾動員理論。

然後該點末段一句:「如何取得群眾的「信任」和「認受性」是一個很重要的課題。」如果我有資格被稱為社會運動者,我想與群眾關係,是每一位參與者必須好好學習的一課。有很多人說我們騎劫社運,完啦好嗎之類。4 我想,當日大家本有溝通,事實已擺了在眼前,如果批評者連溝通有誤會與「騎劫」都分不清,再拗下去,實在沒有意思。更何況鄭君的所謂反駁,根本就沒有舉出任何根據,說明我是「騎劫」而非溝通出現誤會。溝通有誤,引致安排失當,這個錯誤我一向都承認,也已道歉。5 正如我上一篇文所說,我的責任只是負責處理遊行事宜,處理完畢,一切完結。我大可以、而且對我來說最好便是抽身而去。但當晚最終的確沒有任何組織、團體有確當的準備持續整個晚會,出來的12萬人該如何延續下去?這是當時大家需要一同面對的問題,這問題正如蔡導演所說,如果帶著12萬人走一條錯的路,是如何萬劫不復,責任不是說擔當便擔當,相當沉重,也很難短期內容易得到整體認同。我自己也不同意當晚的很多安排是好,在這些過程當中,除了事前盡量地說清楚,謙虛地聆聽不同參與者的訴求,才能令大家一同認受、信任,捨此別無他法。我重申,我認為自己根本不是甚麼料子,更沒有帶領運動的才幹,對我來說,完成當日的遊行,已經是我可以盡的本分。

2. 不要用掩飾的話語 說我掩飾話語

鄭君說:「你們仿冒「香港電視」的標誌籌款,被當事人揭發後,你還繼續以虛偽荒誕的學術用語,說什麼全香港人也是反電視發牌的「主體」,來掩飾籌款騙財的罪行。這種行為不是賊,是什麼?」這裡必須逐點回應,以免又被說混淆了: 6.

A. 發牌運動不純粹是員工的事,而是香港人的事,因為反對的重點是梁振英黑箱作業,所以香港人才是主體。這點我想毫無爭議。這說法亦從來沒有掩飾甚麼--因為這根本是事實。到現在還認為發牌運動只是港視員工的事,足證毫不理解民情,和整場運動的本質。這要不是為了辯駁而混淆視聽,就是鄭君的所謂學術分析實在錯得很離譜。而「虛偽荒誕的學術用語」,則根本是沒有根據的指罵,如此輕率的判斷出自所謂學者之手,令人齒冷。

B. 當日職工會的專頁發出此宣稱(Status),有一點背景必須交代。晚會首天,一群人拿著龍獅自治旗衝上舞台,與一位正在主持晚會的學聯成員爭執,當時很多港視員工可能還是首次參與社會運動,忽然發生這樣不愉快的事件,完全令他們對任何團體有所戒懼,亦埋下了日後不願與任何政治人物與團體合作的伏線。

而自問在整次運動,做得不好之處之一,便是團體間的溝通問題。例如,其實儘管並非我負責聯絡,但就我所知,我們在籌備過程中聯絡的是港視導演蘇萬聰,而工會代表楊志豪是由毛孟靜議員聯絡,有時聯絡了一位代表,不代表所有人也知悉;而他們在首晚後,亦重選了運動的代表,這溝通的教訓,我會好好記住。重點是,運動首晚便發生不愉快事件,然後當你面對一個你事前缺乏溝通的團體,我完全能體諒他們不能放下成見。但由於運動首天確有一筆籌款款項要處理,我們絕對不可以不和港視一方溝通,便擅自處理捐款,他們在與我們見面後,最終發出這樣的宣稱,坦白說,我也很想說十分失望,但我認為將捐款的處理手法清楚向港視一方交代,是唯一對得住捐款者,負得起責任,也對得住抗爭主體的方法。7 而且事後相信大家亦得知,港視員工亦有對運動採取不同態度者,究竟其他員工的想法為何,我認為不進一步了解便下結論,是以偏概全。

鄭君抽空地將別人的宣告用來證立我不符事實,似乎更沒探討事實背後的「事實」了。嚴謹的歷史社會學研究,應該先嚴謹考證歷史脈絡,才能下結論吧。你就算讀Barrington Moore的《Social Origins of Dictatorship and Democracy》,很多人認為他分析中國的案例很「離地」,就是抽空歷史脈絡所導致,大師也會犯的錯,我不會怪你,但你老屈,就一定要澄清。

C. 鄭君得出騙財的價值判斷,是基於「仿冒『香港電視』的標誌籌款,被當事人揭發後,還繼續以虛偽荒誕的學術用語,說甚麼全香港人也是反電視發牌的『主體』,來掩飾籌款騙財的罪行。」首先請舉證我曾經用任何藉口,包括你說的藉口掩飾籌款騙財,如果沒有,你才是用虛偽荒誕的學術用語捏造事實吧!第二,要指責別人騙財,自己有舉證責任,正如前文所說,我們從來沒有仿冒『香港電視』的標誌籌款的意圖,這只是你的主觀想法,那些標誌是場內義工在不知情下張貼,當我們發現已經立即停止、封箱,你還要多說幾次才相信?8 當舉證不清(其實你根本就沒有任何舉證),不聆聽辯方證供,然後便下結論說別人是騙財、賊,是連基本的學術修養都沒有。

3. 以人身分入罪不可取

鄭君繼續以他人身分猜度一個人的誠信,不是沒讀清本人的文章,便是是非不分。我再重複一次:我並不認為用背景猜疑協助點算的律師及捐款機構是合理的批評。律師有其專業操守,無論替哪機構監誓,他必須履行自己應有的專業職責,並有律師公會監督。如果你不相信,請你舉證文律師在整個過點算款項過程中有哪一點失誤9 ;況且,文浩正律師並非民主黨黨員。如果在與何俊仁相熟的律師樓打工,就是你質疑他誠信的充分理由,別無其他論據,這不但是無視學術倫理的判斷,更是對文律師人格的侮辱,你欠他一個道歉。

4. 群眾無知?怎可訴諸群眾無知

歉,我在十月早已道。10 但清白,我一定要還。你在第四點繼續用騙這字眼掩飾你的理屈詞窮,簡直放肆。我已經說過,義工事後表明當途人前來捐款時,他們有說清楚款項目的,這在很多當時在場的人可以做證,你卻說群眾無知受我們欺騙?又可見你沒讀清楚我的文章。

5. 我是我,組織是組織

你最後一點完全是含血噴人。你說款項是「捐錢予你左翼21成員、民主黨黨員區諾軒手中」,從頭到尾這件事與左翼21和民主黨毫無關係,款項沒半分落入上述組織及本人手中,我清清楚楚告訴你,除非你有真憑實據,不要再拖任何組織落水。 當日封箱以後,全程監察、公開點算,然後立即入數予樂施會,收據都刊登在網上了。 有些網民還繼續說交代款項去向,我覺得已經很清楚,你還想交代甚麼? 如果已經夠清楚,就請不要再含血噴人!你又說「在當事人所舉辦的遊行路線以外籌款」,這點又是憑空捏造。我們的確曾打算遊行時籌回當日開支,但最終根本沒有實行,這點,又證明再不明青紅皂白的情況下妄加評論了。

結語:不公指控誓平反

讀畢你的回應,我只感到非常失望。為了捍衛你不當指控我的歪理,你重複著不乎事實的言論,不分青紅皂白地繼續誣良為盜。更失望的,是總有不理事實為何的人盲目轉載你的文章。一位知識分子所寫所述有其份量,還請鄭君自重。雖然最終沒有花很多篇幅回應葉政淳和陳四,但他們的文章除了好像咒語輪迴,實在不知有甚麼內容還可以回應,恕收手了。

政見不同,本可以討論,左翼與所謂本土陣營中,都有我的朋友和敬重的人。我還希望再次懇求閱讀文章的你,細心琢磨我寫的文字,我述說的證供。不要以我所屬的組織、背景先入為主。我本來可以繼續保持緘默,付出時間寫文章,絕對有成本,更要預備回應所有有可能的質疑。然而電視運動至今,我絕對不希望那些不合理的誣陷,三人成虎便當作事實。

我必須為自己平反,以正我其身清白。

我一定會竭力讓每個人不再懷疑,每一個人。

1. 鄭松泰,「回應區諾軒︰左膠藉社運騙財是鐵一般的事實」,《熱血時報》,2014年1月18日。http://www.passiontimes.hk/article/01-28-2014/8322
2.蔡錦源,「10 人19 天」,《明報》,星期日現場,2013年11月10日。
3.. 葉政淳,「騙徒、左賊之名,註定跟區諾軒一世」,《熱血時報》,2014年1月18日;陳四,「區諾軒,怕遺臭萬年當初就唔好呃錢啦!」,《熱血時報》,2014年1月18日。這裡再次聲明,你們這些老屈私募騙款之人,我一定與你們周旋到底。
4.. 這次我盡量直接引述網民留言,順便回應。這裡的說法包括Chi Chiu Chan :「有冇話錯你地,次次賴野都博鹽魚番生,完啦好嗎?」;Zoey Cheung:「左膠 完啦好嗎」但例如有人說:「有咩野既黨就自然有你呢D撚人,唔好好反省錯誤,仲要委過於人,你呢班左賊真係要落地獄。」Tron Legacy:「今時今日仲留係民主黨唔慌會好人啊可?亞什麼政治助理伸請人。」這些只有人身攻擊的說法,恕本人不作亦無需回應。另外如Olive Shing:「佢地依種叫現行犯,唔好當日在場人士盲,佢地做過咩大家都心知肚明。」只有猜疑不立論者,我只能盡力說服你相信我的話,希望你能夠細心閱讀我的說法。
5. 類似的觀點還包括網民Marco Khan:「隨便找你的POINT 2來說吧,你說HKTV邊不收你們這群左膠募捐得來的錢,「在雙方協議下,決定將捐款全數捐給樂施會」。」
6. 因此,網民Winnie Leung表示:「自己攪清楚啲時間先啦, 俾人懷疑在先, 後來做乜都冇用. "哪一點有私募" 前後更改用途咪可以用立心不良來形容囉. 告埋我啦。」;林永燄:「擅自更換籌款目都唔係算呃錢的話, 其實貪污也不算犯法…」的說法不成立。亦解答了Stephen Chau:「其實我最唔明,係點解香港電視職工會聲稱無同意過將錢捐比樂施會,但你地又可以話係雙方協議下,請問你同邊方協議?」的問題。Eddie Lam說:「1. 你仿用HKTV logo, 已干犯了版權條例。2. HKTV 發出聲名,從來没酬款,而你明知固犯,理應報警拉你。3. 你在被人篤爆後,知吾以對。更覺你為人奸詐。小人一個。凡事有因必有果,你如果當曰不是做錯事,今日就不會被人駡、也没必要出文了。」1. 說了發現已立即停止 2. 他們事後才出,對於見面後再發此聲明,對此,我想我今日應該表達異議3. 何來支吾以對,你問多少,我答多少。
7. 這同時回應網民曾家豪的說法:「呢啲都算論點?XD抹黑人還不了自己清白,有人見到你兩個箱滿晒,四千蚊?仲有一出事又話係啲o靚嘅問題,問題永遠不在你,咁李嘉誠長實旗下公司做啲咩嘢都可以話唔撚關佢事啦,咁話咩人地產霸權呢?」我從來沒有說我沒有問題,但私募騙款的說法,是極其不乎事實的誣告,必須澄清,以正視聽
8. 葉政淳和網民小貓子認為:「裝滿兩個箱係肯肯定唔只得四千, d錢去了哪 ? 區始終冇完滿解釋……..事實上我懷疑所謂律師監點既只係政總果個錢箱, 所以只得四千係一d都唔奇~」肯肯定就可以結論唔只得四千,完全是主觀的猜度。事實上,我已經完滿解釋:發現後,立即封箱,點算的是所有錢箱,有相為証。
9.正如網民林永燄認為:「而且樂施會的主事者, 好像和左翼21一班人也有關係, 執正黎講, 都可以話係左手交右手…」這些說法完全是誣告,毫無事實根據。
10. 全數捐給樂施會,全無懸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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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居留權口述史系列 | 自主女兒的代價:黃女士的故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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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權口述史系列 | 自主女兒的代價:黃女士的故事(上)
Jan 29th 2014, 08:02, by 草根行動媒體

居留權口述史系列:

編按:早前學聯、居權大學、自治八樓等關注港人內地子女居港權組織,舉辦了一個[走訪運動中之長者 - 居留權訪問工作坊 ],想留下長者們的口述史。這是很多香港人遺忘了的歷史,也是香港的重要歷史一部份。由於特區政府當年一句謊言,說有167萬港人子女將來香港,大量香港人亦聽信了這個謊言,帶來大量排斥和不幸,由於港人的排斥,最終給了中共和特區政府一個「人大釋法」的先機,打開了香港不能自治的開始。

今週年廿九就是129終審庭判決港人內地子女享有居港權的十五周年,故今週草根.行動.媒體便出版工作坊的部份訪問,希望大家能透過故事更了解事件。這些故事展示的,不單有中港,還有貧富,還有性別,一個人的一生,又豈是「居留權」三字可代表?

訪問及撰文:yendy chan、jennifer tai、小草

轉自:草根‧行動‧媒體

自主女兒的代價:黃女士的故事(上)

黃女士現年59歲,是福建南安人。

她是港人爭取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事件中的子女,她與她的父母已連續為黃女士的居港權問題爭取超過10年,但仍未見有曙光。

黃女士的父親於六年前過世,母親與她繼續爭取她可以留港。現時她與她八十三歲的母親同住筲箕灣一公屋單位。黃女士沒有香港身份証,只能靠行街紙以留在香港,並且需要每四個星期到入境處報到。

自1999年 始,黃女士便已住在香港沒有回鄉,但手持行街紙的她不可以工作、不可以申請任何福利資助。她說:「早前清潔家居跌倒,頭頂腫了一大塊,但因為無身份證無法 在政府醫院看病,要找私家醫生,用了二千多元,但政府醫院五百元就可以了。」 她和媽媽就只靠每月二千二百元的長者津貼維生。雖然姐姐和四弟都在港生活, 但他們都需要照顧自己的家庭,無法給予媽媽經濟上的支持。

貧窮地區的無奈經濟圈

黃女士小時侯一家住在福建南安,以務農為生,主要種植稻米。可是,黃女士一家與其他農 民一樣,收成要歸生產隊所有,然後以四個月一季分配糧食,但其實份量不足以維持四個月,生活非常艱苦。有時農忙更要加班至晚上,在缺乏燈光的情況之下,他 們只能靠月光作為照明,繼續田裡的工作。

華人的遷移史其實已有很長的歷史,黃女士的祖父母很早已去了菲律賓找生活,做點小小的生意。同時,像黃女士祖父母一樣嘗試飄洋過海到南洋找生活,寄錢回家幫補生計的,在南安也不少。黃女士一家當時的生活,有部份就是靠住在菲律賓的祖父母寄錢回鄉,她們才僅僅足夠維持生計。

1970年 代,英殖民政府對內地申請來港的人很歡迎,連對偷渡的也採取「隻眼開隻眼閉」的抵壘政策,其實也是因為華資英資發展工業,要大量的年青力壯的勞動力。大量 內地人民,因內地生活貧瘠,又或像黃女士一家,勞動度與實質所得相差太遠,覺得十分不公平,而企圖越過邊境來尋找較合理的生活。正因如此,香港才有所謂經 濟起飛。

黃女士的父親、哥哥及四弟,就在這種背景下,自1972年起陸續成功申請來港。1980年,黃女士的五弟和母親亦申請移民澳門。從此一家便遺下她一人在福建。

鄉下窮女子 啞子吃黃蓮

黃女士的母親一直身體虛弱,無法下田工作,而黃女士年幼時更曾患有肝炎,要本來已虛弱的黃媽媽尋找中醫到家中看病,又要日夜照顧及煲中藥給黃女士,如此無微不至地照顧了一年多,黃女士才能痊癒。故此,黃女士一直十分感念親恩,認為無人會比母親對自己更好。

黃女士雖然肝炎病好,但整個青年時期都有嚴重的面瘡問題,公眾醫療的貧乏亦令她求助無門,於是她總認為,滿面瘡痍無人要,而且外間的男人怎及爹娘親,所以,一直到了許多姑娘已出嫁甚至已為人母的年紀,黃女士都沒有覓對象,打算獨身。

可是,這種「獨身主義」在鄉下怎能輕易被接受?父母一方面也不想家有嫁不出的女兒,一方面也不想女兒嫁不出,於是一直要求她嫁人,甚至主動為她安排了人家,她亦一直進行抵抗,最後父親出動到斷絕關係來迫她嫁,她才從了父命嫁了人。

到她差不多要嫁時,又是五弟打算申請自己與母親到澳門定居的時間,而當時移居澳門,要比起去香港容易得多。後來,母親也以澳門居民的身份申請來港與 父親團聚,也比在大陸申請容易得多。因此,黃女士到今天仍在生著五弟的氣,認為當天暪著她把她一人遺棄在內地的就是五弟。黃女士也有質詢過五弟為何不告訴 她,五弟回答的重點,顯然是出於性別定型的考慮:要把別人家快嫁入門的媳婦申請走,對不起別人;況且姐姐好不容易找到一個人家,耽誤了她婚事亦不好,所以 才暪著她申請自己和母親去澳門。同時,當時,姐姐已經嫁了人,丈夫後來也成功申請來港。

黃女士當時驚覺家人相繼離開,亦不能不從父命,只好萬不情願地嫁了人。可是,當她懷第一胎時,因婆家太遲送她入院導致流產。自此,黃女士認為婆家對她漠不關心,關係變得惡劣。黃女士的大女於1981年出生,兩年後黃女士再度懷孕,醫生說這次的胎位不正常,很危險,但作為一個母親,黃女士的拼了命堅持令二女順利出生。醫生表示黃女士不能再生。無法生下子嗣,在父權觀念極重的鄉下也是無法接受的,對此,黃女士也多有埋怨,一年後,他們收養了一個兒子。

黃女士表示婆家很窮,屋很細小,連洗澡也沒有熱水。一方面為了子女著想,一方面貫撤她抗拒從命的性格,她毅然帶了三個子女回條件稍好的娘家住,只有過年過節才回婆家。這種前衛的作風,當然令到黃女士在鄉下遭受不少閒言閒語,但她認為這樣做才是對子女好的,便堅持下去。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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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請把臭腳放到王偉雄的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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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把臭腳放到王偉雄的鼻前
Jan 29th 2014, 08:12, by 林忌

首先聲明一點,林忌認同官恩娜的文章最初只是在表達她真心的看法和感受,可是官恩娜事後的解釋呢,例如把「中港矛盾」說成只表達雙方的「禮儀」呢,林忌就必須向各位指出,這個回應絕對是不盡不實,用法庭上的說法,「不是事實的全部」,因此在這點的「解釋」上就是大話;官恩娜是失言,但王偉雄的回應就絕對變成了用一個大話去掩飾另一個大話,是說謊,是可恥之極。

包括我在內都深信,官恩娜在最初的文章之中,或許只是頭腦過份簡單,根本沒有想過究竟是甚麼中港矛盾,來引起香港人大量拍片的問題;官恩娜犯了錯,她自己也認了,無論把問題簡化成為「禮儀」或者「文化差異」都是絕不正確的;可是官恩娜這句「好多人喜歡拍下中國同胞們的種種有趣行為,放上網跟人家分享,引起很多不同的意見」,王偉雄居然拿著她「有趣」兩隻字,反問大家:『「有趣行為」,指的是甚麼,根本不清楚,搶奶粉、闖急症室產子、和隨地大小二便吧!』

留意官恩娜原文的關鍵字眼「好多人」以及「有趣」,這兩組詞語已經判定了官恩娜的解釋絕對說不通;事實的全部,就是林忌在此之前文章所說的,是拍下搶奶粉、隨地大了二便,打尖爭位、罵戰與打交,作為讀過很多書的高級知識份子,王偉雄此人居然不是直斥官恩娜的錯誤,反過來為了「有趣」作出牽強之極的解釋,然後更引出兩張他認為是「有趣」的相片,根據王偉雄的說法,隨便到網上搜尋一下就可以找到這些「有趣」的相片,更把這兩張相片的問題,簡化成只是「生活上的小禮儀」

我不知道王偉雄作為一名「高級知識份子」,究竟是否有和相片中「有趣」的中國人擁有相同的習慣,不過我一定要向大家指出,這兩張相片中的問題一點也不有趣,而是正如我林忌在之前文章所說的「憤怒的、火爆的、核突的」問題;相片一中,一個疑似大陸人在九鐵車廂之中脫鞋露出光腳一隻,然後另一位疑似大陸人把手袋霸佔了身旁的坐位。王偉雄先生認為這叫做「有趣」?認識他的你不妨在他面前做一個實驗,例如作為他的學生,在上課時脫下你的鞋,把腳伸到他的鼻前,讓他感受你的臭腳味如何有趣;至於大陸人購完物後用雜物霸佔坐位,王偉雄則應該回來香港感受一下鐵路車廂有幾迫爆,平日有幾難才找到一個座位,叫大陸人讓位反被罵有幾「有趣」;這位身處美國加州大學的「教授」,居然為了盲撐官恩娜,把前者的核突衛生問題,歪曲成為「小禮儀」;把後者霸佔坐位的自私,又歪曲成為「小禮儀」;用王偉雄盲撐官恩娜的說法,或許王偉雄喜歡臭腳呢?或許王偉雄喜歡臭汗味呢;或許王偉雄嗅覺有問題呢?或許王偉雄只喜歡企從唔需要坐呢?還是或許王偉雄從來都離地身處於美國加州,唔需要日日和自由行爭坐九鐵迫爆等三、五班車再見脫鞋聞臭腳,所以睇完一點同情心也無,大家當可以從事實去判斷,上述哪一種可能性才是真。

更可笑的是,連我寫「香港人大罵官恩娜」,在王偉雄的回應中竟變成了『有多少香港人會像林忌這樣「大罵官恩娜」?我不知道。會超過一半嗎?我很懷疑,至少大部份被封為「左膠」的人都不會(而不罵的會自動成為「左膠」?),也許這些人在林忌眼中已不是「真正的香港人」了。』──這句荒謬絕倫的說話,絕對說明王偉雄的邏輯才是混亂到極點。「香港人大罵官恩娜」是客觀陳述,不是嗎?請問後續的一連串報導是甚麼?超不超過一半,和是否「香港人大罵官恩娜」有甚麼關係?難道要多過一半人罵,才能寫成「香港人大罵」?更荒謬的是王偉雄竟問有幾多人好似我一般「大罵」,幾多人又有甚麼關係呢?是小貓三四隻嗎?那麼為何傳媒大報?為何官恩娜要出來大哭?為何左膠要說甚麼「好恐怖」?根據王偉雄的說法,是他自己把「大罵」的視為「非香港人」,可是他竟把自己所想歪曲成『也許這些人在林忌眼中已不是「真正的香港人」了。』絕對是邏輯混亂之極!「香港人大罵」等如「全部香港人大罵」或者「超過半數的香港人大罵」嗎?又怎會變成「不罵不是香港人」?請問王偉雄,為何「香港人大罵官恩娜」這八隻字,會歪曲成為「全部香港人大罵」或者「超過半數的香港人大罵」或者「不罵不是香港人」?

一個連臭腳放在面前都可以認為有趣的王偉雄,繼續歪曲下去也絕不奇怪,也因此不包容臭腳的我們就會收成他口中的「頭腦不清」了──「大家都是中國人」絕對不止是「理解錯誤」的問題,而是因為根據血統,把所有在香港人的華人都視為中國人的問題,甚至忘記了香港是一個多民族聚居,多國籍聚居的地方,把其他人視而不見的問題。

但最最最最最可笑的,是王偉雄為求盲撐官恩娜的「大家都是中國人,因此要包容」這句,竟搬出了「道德哲學」的 special obligations,去撐「一般人都接受的親疏有別」;對呀!親疏有別呀,因此就正如王偉雄在文中舉的例子,在外地遇到一個香港人和一個墨西哥人,應該優先幫香港人而不幫墨西哥人!甚麼,這不就是本土派一直的主張嗎?資源有限,香港是香港人的香港,因此香港人應該先照顧香港人,而不是用作照顧中國人,這就是本土派一直的主張;因為香港有很多人以香港人自居,不認同「中國人身份」,因此選擇「不包容」中國人,而選擇「包容香港人」!這不就是王偉雄口中的 special obligations 嗎?為何中國人偏幫中國人就可以搬出 special obligations,而香港人偏幫香港人就變成了「右翼法西斯」或者「歧視」呢?多謝王偉雄說出一眾「大中國左膠」、「大中華左膠」真身的秘密,對中國人就說「大愛」、special obligations,對香港人就說要包容,不包容中國人就是歧視、右翼納粹法西斯!親疏有別,香港人不是中國人,因此香港人應先包容了香港人,有餘力才考慮包容中國人,這是王偉雄支持的「親疏有別」見解,請各位口說國際人權的大愛左膠找他理論,不要再抹黑香港人優先是「法西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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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編輯室周記:網媒給曾德成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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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周記:網媒給曾德成的信
Jan 29th 2014, 08:13, by 方鈺鈞

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先生:

你好。我任職的正是閣下口中「五花百門」的網媒機構,是次來信主要是回應閣下上周在立法會發表對網媒採訪權的看法。

莫乃光議員在1月22日提出口頭質詢,關於新聞處限制記者採訪自由和新聞自由的議題。閣下統領政府新聞處,擁有接近30年從事新聞工作的經驗。理論上,回應議員質詢時應比只有政務官和社會福利署署長等經驗的新聞處長聶德權合適。新聞處的服務範圍包括「處理傳媒的查詢」和「安排採訪活動」。 貴局在網站歡迎詞亦寫到「掌握社會民意,是我們做好工作的前提」。可惜,綜合閣下在立法會的答覆,既看不到新聞處有誠意改善新媒體的採訪按排,亦看不到局長有緊貼社會民意和時代轉變。

重讀閣下的書面回覆:「互聯網大大降低了開設傳媒的門檻,幾乎任何人都可以設立媒體網站,加上社交網站日新月異,層出不窮,在網上發放信息的渠道五花八門,數目難以準確掌握,運作方式亦各師各法,不依循主流新聞媒體的傳統規範」,並謂社會上未有對「網媒」有一致的定義或清晰的界定。

這段刻意雕琢的四字成語,其正面形象幾乎適用於任何求新求變求發展求盈利的各行各業,包括主流傳媒。政府何曾輕易掌握主流新聞傳媒數目或其發放信息的方法?至於所謂「主流新聞媒體的傳統規範」,君不見《大公》、《文匯》、《蘋果》、《東方》、商台、港台、無綫、亞視、有線、NOW……各大報章、電台及電視台的編採方針亦大相逕庭?政府偏要把這些本來對企業或機構來說都是正面的形容詞,竟然成為網媒的「原罪」,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閣下又解釋,進場採訪官方活動「是報道新聞」的註冊印刷報刊、期刊、電台、電視台和新聞通訊社。既然閣下那麼強調「註冊」和「報道新聞」的特性,我們就先談《本地報刊註冊條例》(香港法例268章)。註冊制度主要目的並不是審查某刊物是否符合主流媒體定義,只是「確保新辦報刊的名稱不會與業已註冊的本地報刊的名稱相同外」、註冊的主要目的是保存紀錄,以便在發生文字誹謗或版權訴訟事件時,可確定誰是負責人」(這點閣下亦有提及),註冊主任無權拒絕任何註冊申請。再看註冊表格,遞交資料不過是刊物名稱、地址,東主、編輯、承印人姓名等資料。由此可見,所謂註冊報刊制度,只不過是行政程序,和判斷該刊物是否主流傳媒並沒直接關係。

再者,條例對「報刊」的定義比局長當日所提到的「報道新聞」更廣泛:指為公眾人士提供的任何報紙或刊物,並(a) 其內刊登「新聞、消息、時事」或與該等新聞、消息、時事有關或與公眾利益有關的任何評述、意見或議論者,及(b) 出版以供發售或免費贈閱,屬定期出版或每期相隔不超過6 個月。各大網上媒體誰不是向公眾提供上述(a) 提及的內容,而且符合(b) 定期出版的屬性?更何況,今日互聯網、智能手機和流動上網工具普及的年代,人人一機在手接收資訊。「報紙和刊物」的定義是否仍然侷限在紙章印刷這傳播媒介,卻不是當中指涉的內容和性質?

於我而言,局長當日發表最震撼、最刺痛社會的言論便是明明白白告訴公眾,新聞處會判斷哪些媒體是「報道新聞」。當我們努力翻閱註冊條例,嘗試理解這套制度如何運作及背後理念時,原來這些都不是核心的內圍。我們一直相信政府沒有審查新聞,直至上周才明瞭採訪自由還有另一套潛規則。原來政府新聞處手握大權,判斷媒體是否報導時事新聞為主,因而「有資格」採訪官員及政府活動。至於標準和量度機制為何,以量還是質為界,無人知曉。正如我們一直以為無綫播放肥皂劇、商台播放流行音樂節目,數量遠超新聞時事節目時,它們卻是理所當然歸納為報導新聞為主的大眾媒體。公眾輕易在「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網站查看全港註冊的報刊期刊名單,但這套對傳媒影響至深的潛規則和名單,一直沒有曝露人前。

執筆至此,本人希望局長明白,以「註冊」和「報道新聞」作為擋箭牌,拒絕網絡媒體採訪官方活動的把戲已遭看穿。透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接收資訊是科技社會不可逆轉的趨勢。政府一方面強調會以新媒體加強政策宣傳和與市民溝通,一方面卻打壓網絡媒體採訪資訊的權利,政策實在自相矛盾。就此,本人有三個建議,懇請閣下認真督責新聞處跟進:

一)新聞處必須公開評為「報道新聞」,能採訪政府活動的傳媒機構名單,其機制及標準細則
二)新聞處及政府各部門應參考立法會採訪安排,撤銷限制網媒採訪的無理限制
三)歡迎新聞處定期和網媒會面,加強溝通,了解業界最新發展

最後,適逢農曆新年,本人祝局長眼明心清,耳聽八方。在瞬息萬變的e世代,更能掌握社會脈搏,認識已有十多年歷史的「網媒」,促進彼此交流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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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施政報告派糖欠實際 殘疾人士、長期病患評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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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報告派糖欠實際 殘疾人士、長期病患評不合格
Jan 29th 2014, 06:11, by 林倩音

(獨媒特約報導)本年度施政報告大打扶貧牌,增加近百億經常性開支、設立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將2元乘車優惠擴展至綠色專線小巴等等,向基層市民派糖。然而,香港復康會研究及倡議中心調查發現,686名受訪殘疾人士、長期病患者及家屬對施政報告評分只有48.5分,屬不合格的水平,認為多項措施未能真正「讓有需要的得到支援」。團體「自強協會」及「龍耳」亦批評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忽略身障人士和聾人的困難,未給予應有的援助。

乘車優惠不治本 促改善無障礙交通

香港復康會研究及倡議中心在本月18至25日進行「殘疾人士、長期病患者及其家屬對2014年施政報告的意見調查」,當中發現「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擴展至綠色專線小巴得到最多受訪者支持,但計劃未必能令輪椅使用者受惠。輪椅使用者黃先生指,小巴沒有無障礙設施,輪椅使用者難以登上。即使乘搭其他交通公具,亦極不方便,現時巴士只有一個輪椅使用者的位置,黃先生曾試過等候3小時才能登車;若想節省時間而乘坐的士,費用卻高達每程$400。復康會建議政府增設無障礙公共交通工具如巴士及小巴,為殘疾人士及長者建設長遠的交通配套。

殘疾定義不合時宜

復康會又指出乘車優惠計劃只保障「合資格」殘疾人士,但該殘疾定義已不合時宜,要百分百失去謀生能力方符合條件,此定義使很多未達嚴重傷殘的殘疾人士未能申領傷殘津貼,亦不能享用乘車優惠。現時的嚴重殘疾人士定義仍沿用僱員補償條例,以工傷賠償角度制定傷殘津貼,只以工作能力為指標,不考慮病者的實際生活情況。根據香港復康會於2013年有關殘疾人士就業情況的調查報告,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的平均收入約2,000元,但用於醫療及復康的經常性開支為2,000元,非日常開支如交通費等則為500元,可見眾多在職病者入不敷支,但又未符領取傷殘津貼的資格,未能得到津貼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補助。對此,調查中有83.5%受訪者認為政府應「檢視和統一現時的殘疾定義,更有效滿足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的需要」,香港復康會亦建議取消百分百失去謀生能力之條件。

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限制多 幫助不大

復康會的調查又發現受訪者認為「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是最少幫助的一項,甚至有23.8%的預期受惠家庭亦表示計劃「完全沒有幫助/沒有幫助」。是次受訪對象中有53.8%屬於貧窮戶,生活於政府於2013年9月公佈的貧窮線下,但當中只有少於一半家庭合乎申請資格。有不少殘疾人士需要較大空間或需特別照顧,沒有與家人同住,變成「一人家庭」,不能申請有關津貼;更有些家庭的成員為照顧殘疾家人而未能工作,家庭中沒有在職人士,不合申請資格。計劃中的工時要求也太過苛刻,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的體力未如一般人,難以滿足每月工作144至208小時,即平均每週工作6天的工時要求。由此可見,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的申請限制,全然忽略了這個群體的需要及特殊性。

復康會認為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需要兼顧殘疾人士的身體情況,及其家人需提供照顧,應該參考單親家庭工作時數,調整在職家庭的工作時數的要求。其次,復康會希望能將現時的低收入家庭護老者生活津貼,擴展至因照顧殘疾人士或長期病患者而未能工作的家庭,並且關注此群體的醫療開支,提供豁免額或容許低收入在職殘疾人士以個人名義申請津貼。

自強協會:身障人士開支大 低津計劃援助不足

身障人士團體「自強協會」認為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的審查門檻過高,而且政府一刀切的審查制度沒有計算殘疾人士生活上的額外開支,包括藥物、紗布、輪椅維修費等,這些復康用具的花費高昂,如使用電動輪椅的人士甚至需要每月額外儲蓄約2,000元作更換或維修輪椅之用,即使是收入不低的殘疾人士亦難以負擔,但政府現時所提供的援助不足,而此次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計劃亦只看收入,並無提供豁免額之做法令人失望,令有需要的群體未能真正受惠於政府的照顧。

龍耳:低津計劃欠聾人角度

聾人團體「龍耳」總幹事萬雪容表示,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只提供額外金予家中有18歲以下成員的家庭,並不恰當,認為計劃不應限制家庭成員的年齡。聾人學童於在學期間可獲教統局派發2部助聽器,「但離開中學階段,教統局對聽障學生的支援變零」。助聽器價格高昂,維修費亦動輒上千元,只依靠約千元的傷殘津貼並不足夠。萬雪容又指聾人的就業機會較少,中學畢業後未必能於短期內找到工作,要依賴家人,但低收入津貼未能提供額外援助。

政府以扶貧政策吸引市民支持,但卻與實際有需要人士的期望出現落差,讓市民,尤其是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感到政府只做表面工夫,欠缺長遠規劃。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在生活及工作上均面對不同困難,政府實在有需要考慮不同群體的特殊性,提供適切的福利政策,制定一些更有針對性的措施協助他們自力更生,促進無障礙社會。

編輯: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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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十五年前的學運:記錄於參與居留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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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前的學運:記錄於參與居留權事件
Jan 29th 2014, 06:09, by 羅冠杰

(圖片來源facebook event)

受訪者:陳敬慈(1999年香港大學學生會會長)

在阿慈的回憶當中,居留權事件是一件突發事件,未有在政綱內提及。上莊後不久,就有數百名居留權子女在當時的政府總部靜坐。當時社會氣氛是不給這批人產生同情,但主流講法都因這是一個綜審法院的判決,是無可能推翻,當時亦沒有提出任何人大釋法的建議。

當時民主派的陣營及社會運動的陣營一開始都較一致,認為綜審法院已經作出了判決,無論如何也要落實,只是要如何落實。港大學生會會上包括已畢業的學生回來討論是次居留權事件,主要以法治及人權為討論重點,但無論如何,也是要去支持是次運動。

因此,其後港大學生會拉橫額到政府總部,為是次運動作出支援、發言打氣。慈回憶起當天,數百人在政總,下著雨,又濕又凍,各人都走到樹下避雨,場面十分淒涼。回到校院後,學生會亦有透過群發電郵希望各位同學可以捐贈衣服或被給居留權的家長及子女。

其後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學聯)內,香港大學學生會及中文大學學生會將是次事件帶到學聯去討論,在第一次常會後眾人就走了政總聲援家長,其後亦有在不同院校內舉辦講座。當政府推出一百六十七萬的虛假數字後,學聯在立場覺得要在社會上扮演支持弱勢的角色,與當時甘仔、家長會、居留權委員會、人權監察以及部分議員等去支援整個運動。

當時主要的港大及中大學生會嘗試將傳媒焦點由家長及子女本身轉移到整件事上,例如連續數天舉辦遊行及坐在政總門口嘗試阻止行政會議的開會,亦試過拉大隊去立法會抗議及留守。期後亦試過在會議內,當政府提出人大釋法時,嘗試帶同花圈象徵法治之死,衝入去立法會內。而學聯亦舉辦過連續數星期過千人的遊行集會。學生成功在是次運動中爭取到參與討論的機會,去和大眾講更多為何要支持這場運動的理由。而同時,當時行得較前的學聯亦使運動可參與及討論的空間擴大,令不同團結有空間進入這場運動內。慈回憶當年港大學生會甚至借出多部電腦到政總,協助人權監察幫家長及子女做一個個人資料的登記,並想即時透過法律程序幫他/她們申請居港權。當時學聯亦曾在三四月時派出三名代表前往北京請願,學聯的會所亦長期借出給予爭取居留權人士開會。

不斷的行動直至當年六月二十六日人大釋法後,成個運動似乎已經形成定局。學生會的身份亦似乎沒有介入的位置,當時學聯只能夠透過個別同學繼續協助,主要已經是處理案件,case by case地處理。

節錄於學聯報

筆者後語:「居留權事件已經到了第十五個年頭,參與這場運動的並不只有家長及家長在內地所生子女,而當年,一班抱著為人權為公義為弱勢爭取的學生也是運動中的參與者。十五年後,大局似乎已定,但這場運動卻仍未到結束的一刻,有很多問題仍未解決。但作為學生十五年前,運動的高峰,以及十五年後,要如何參與這個運動,如何去推動運動的延續性,以什麼身位再次進入運動是值得我們去思考。亦希望各位能夠在本年一月二十九日晚上七時半前來遮打花園支持這班家長。」

居留權 1.29 十五年祭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93992190809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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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永隔一江水——居留權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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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隔一江水——居留權十五年
Jan 29th 2014, 04:44, by 阿貓

中港矛盾漸次升溫,主流社會對「新移民」充滿排斥、標籤與偏見,甚至乎將新移民成了萬能藥,把香港各方面的制度問題如公共房屋短缺、醫療資援不足、福利保障缺乏,疑似資源不足的問題,都歸咎於新移民出現,彷彿只要沒有新移民,所有問題就會迎刃而解。

香港好窮?

香港根本非常有錢,2013年香港的外滙儲備是3112億美元(by wiki),全球排第9,一個小城市,儲備比起德 (第11)、法(第15)、美(第18)這些大國家更多。我們錢多到要退稅、要派錢,政府年年散佈消息擔心財赤,事實上人多了也養得起,更好的福利也足以應付。是政府水浸卻不去用,而不是沒有錢。資源當然從來都無可能是無限,可是資源不足的說法,也絕對不是事實。我會疑惑,政府成日呻窮,又話會財赤,這樣引發恐懼,難道不是管治手段的一種?

自有永有的香港人?

另一方面,甚麼才是「香港人」?甚麼是「新移民」?定義從來都含糊,並且與史糾結在一起,隨著政府政策及政治因素等不停轉換。中英聯合聲明、抵壘政策、吳嘉玲案、人大釋法等等,這些因素都是影響著何謂「香港人」的定義。然而每次政策轉換,都是把人分類,劃一條界,於是總有些人被劃在界內,有些人跌了出界外。所謂「新移民」,在這些轉換之間跌入政策漏洞沒有被照顧到,就被劃走了。

其中一個例子是,十五年前,即1999年1月29日,「吳嘉玲案」在終審庭判決,裁定港人內地所生子女擁有居港權,後來港府急忙提請人大釋法,將終審庭判決推翻,最終解釋指出生時父或母都未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沒有居港權。

由那時候開始,這些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及家長,展開了漫長、沒有限期的爭取。可是由於政府誇大將會來港數字,加上傳媒的炒作,挑起了「香港人」(其實即是舊移民)的不滿。既然是港人所生子女,事實上也是「香港人」;所以其實不是中港矛盾,而是港港矛盾。許多家長已七老八十,一生人的願望都只想骨肉團聚,勞碌一世,老來孤苦無依;至於居權子女,則由年輕步入中年,最好的時光都在等待中渡過。這中間無論政府與傳媒,都有份把他們推向邊緣。

最近去訪問一個家長,兩個老人的年齡加起來有5個我。他們的兒子在79年因為超齡無法來港,一家五口,只剩他一個人在內地。直到99年來港爭取居港權,卻在1年後突然癌症病發,肝臟出血,送到醫院急雖救保住了性命,但也需要長期醫治。入境處說,不可以留在香港,回內地醫吧。可是內地的醫療極不完善,也需要不停付錢買通醫護人員才可得到基本照顧。過了幾個月,2000年的時候,他就過身了。過了幾個月,他的媽媽患上同一個病,天天出入醫院。說到這些情節,難免老淚縱橫,耿耿於懷79年無法把兒子帶來香港一起住。兩個七八十的老人相依為命,臨去前最大心願是可以讓孫和兒媳送來香港照顧自己,「好想佢快D落到黎,我都老啦」。無法達成的心願,只能用這種方式做心理補償。

每個人的一生都會遇上很多困難、爭扎。體制、社會的主流意識、價值等等,創造人的生存條件,於是在這種條件內掙扎的「個人」選擇,其實並不是那麼「個人」。它可以讓某些人一生順風順水,也可以催毁人的一生,如果你得益,是因為幸運。一句「蝗蟲」、「落黎香港做乜」、「新移民爭福利」,不過是一句話,多麼輕鬆,又多麼涼薄。幸運兒,別人背負著的,可能是一個地獄。

一 ‧ 二九十五年祭
強烈要求兩地政府盡快落實港人內地超超齡子女來港家庭團聚

我們爭取港人內地子女居留權已有十五年。十五年來,我們為了家庭團聚這個基 本權利而抗爭,要求香港特區政府及中央人 民政府依照《基本法》 的規定,尊重終 審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的裁決,讓港人內地所生的子女 有權在港家庭團聚。我們 年復年吶喊,至今仍未敢放棄。

雖然兩地政府2011年4月推行新政策,讓我們的「超齡」 子女可以申請來港相 聚,但這政策也以年歲為限,將一批子女排除在外。這樣的做法絕不公平,因為不 論年紀大 少,他們也是我們的子女,政府絕不能以年齡為由,阻礙我們享有家庭 團聚的權利!兩地政府應放寬申請關卡,撤 消年齡限制,讓每個家庭早日團聚!

此外,新政策自2011年4月始,政府接受八萬個「超齡」子 女的來港申請,到本 年1月仍有餘額4萬個。政策推行三年以來,政府處 理申請過程緩慢,我們一直被 蒙在鼓裡,政策進度無從得知,無視無 數家庭苦等。我們要求政府立即善用其餘4 萬多個餘額,安排我們子女來港。 十五年了,家長們大多年事已高,我們真的不 能再等了!

我們在此也嚴正譴責一些無良、冷漠、自私,排斥新移民的團體,他們分化社 會,試 圖破壞家庭團聚,加劇中港兩地人民的不和,卻無視兩地政府的不公義, 令權力逃之夭夭,無助解決問題。我們也 要求全體立法會議員能關心我們、協助 我們,監督政府安排港人子女來港的進度,更促請兩地政府正視問題,實現 我們 等了十五年的家庭團聚,取回公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們的子女應如所有港人一樣擁有平等的權利,兩地政府 應以人為本,重視、珍惜人的尊嚴和家庭 關係,放寬申請關卡,撤銷年齡限制; 善用餘額,盡快安排子女來港,讓每個家庭早日團聚!

*一個不能少;一個不能拖!*

一 ‧ 二九十五年祭遊行
1月29日 下午三時正
於灣仔入境處大樓下集合,遊行至政府總部。

一 ‧ 二九十五年祭晚會
1月29日 晚上七時三十分
於中環遮打花園舉行

爭取子女居港權家長協會
居留權委員會
居留權大學
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甘浩望神父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自治八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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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辭職公投,更待何時? ——與戴耀廷教授、蔡子強先生及民陣召集人楊政賢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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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公投,更待何時? ——與戴耀廷教授、蔡子強先生及民陣召集人楊政賢商榷
Jan 29th 2014, 05:15, by 黃浩銘

元旦日,佔中三子公開測試民間電子公投系統。同時,學民思潮高調倡議「辭職公投」,呼籲泛民主派議員仿效2010年「五區公投」,透過議員辭職補選,促成全港變相公投,就「直接提名無篩選,毋須提委會確認」表達意見,借用民意綑綁民主派27位議員,同時向中共及特區政府施壓。

早前,佔中三子之一戴耀廷嘗試比較辭職公投及民間公投兩者優劣,立場模稜兩可,雖未將辭職公投排除在外,但似乎傾向電子公投,後來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接力,直指辭職公投「問題多多」,將辭職公投看成政黨騎劫由民間發起的佔中運動,令運動變質,失去純潔性。最近,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楊政賢亦表示辭職公投未是時機,更質疑辭職公投成本太高,成效不彰。

佔中運動已經走到關鍵路口,筆者認為應就佔中的運動方向作出檢討和更深入的討論。觀乎早前真普選聯盟與港大民意研究計劃合作做的民調結果(66%港人支持「公民提名」)、元旦日的電子投票系統測試,以及泛民主派各黨的互動,乃至調合成「三軌方案」,「公民提名」始終都是香港市民及各民主派的基本共識。目前,雖然民主黨、湯家驊、陳健民及戴耀廷先後都有「公民提名並非必要」的說法,更表示會考慮改革提名委員會,擴大選民基礎(即使票票不等值),滲入「公民提名『元素』」,向提委會交上聯署,並以低門檻(例如八份之一的委員)方式通過「公民推薦」推舉參選人,但他們一眾人等,甚至中共官方及特區政府都未敢斬釘截鐵排除「公民提名」。清楚的民意,基本的共識,辭職公投的題目根本已有眉目。假若以「公民提名,全民普選;直接提名,直接投票」為題付諸公投,作為總動員令,號召香港支持「公民提名」的市民表達堅決的態度,凝聚最大力量向中共施壓。

不少人會問,民間電子公投不也同樣可以構成巨大壓力嗎?先不論在上次行政長官選舉的民間電子公投被駭客刺激後,只有20多萬人表達意見,不能與一直被冷處理,但仍有50多萬人支持的辭職公投比擬;就上次元旦民間公投,特區政府隔天即表示「沒有參考價值」,反而2010年50萬人投票後,中共亦著力拉攏民主黨,忽然同意「超級區議會」的提議。比較民間電子公投與辭職公投的待遇差別,兩者影響不言而喻,更不說電子公投的實質承載量及系統穩定性成疑。

辭職公投是運動中的運動

更重要的是,民間電子公投只是作為一個「一日式」的表決,而辭職公投不但是一個表決,更是一個社會運動,是佔中運動的前奏、踏腳石。辭職公投不論以超區辭職還是五區總辭,只要成局,將是團結民主派的契機,整個民主派目標頓時轉向,集中為代表無篩選普選的「公民提名」鬥爭。透過選舉論壇、免費入屋郵遞,擴大宣傳面,推動民主教育工作,加上在選舉中組織的助選團,將會為佔中運動加入新血,鞏固核心力量。

根據過往經驗,建制派很大機會杯葛公投(或派出蝦兵蟹將參選),情況與民間電子公投一樣,但無論如何,若支持「公民提名」者超過50萬以上,則民主派已獲授權堅持「公民提名」,中共及特區政府又豈能輕視「有廣泛代表性」經「民主程序」的提議?即使建制派參與,即正式借用選舉平台辯論對打,只要民主派總票數比建制派為多,而政府方案並無「公民提名」(或不打算作出修改),民主派即可啟動佔中運動,大力推動各種形式的公民不服從行動,鼓吹罷工罷市罷課。

相反,有意見指民間公投成本低可以多搞幾次,就不同議題表決。所謂「一而再、再而衰、三而竭」,如果不斷以民間公投詢問香港人意見,不但令訊息混亂,就不同方案爭拗細節,只會令群眾更加分化,破壞佔中運動。只要有辭職公投,一次過取得堅持「公民提名」(亦即無篩選的普選)的授權,民主派大有理由否決沒有「公民提名」的政改方案。只要特區政府堅持不合格的政改方案,佔領中環運動就有了正當性。

甚麼才是時機?

在議員辭職後,根據過往經驗,政府起碼要3個月時間籌備補選,並估計會在半年內舉行補選,否則辭職議員可再度參與補選,由此可推算補選將會在4至6個月內舉行,並非完全毫無頭緒,民主派可按時間積極宣傳。將主導權拱手讓予政府之說實在過慮,反而,由民主派再次策動辭職公投,無論在政改方案之前或之後,都先讓民主派取得群眾對「公民提名」的授權,才是真正取得談判主導權及話語權。以6個月時間為限,最早年尾交上立法會,即需要最遲於今年4或5月辭職。總而言之,只要辭職公投在政改方案交上立法會三讀之前(約在2014年年尾至2015年年頭左右)發生,則中共及特區政府必然面對巨大壓力。

至於所謂保持「民間」的純潔性似乎只是對政黨政治嚴重潔癖。不要說激進派在得到所謂的「政黨利益」前,將以巨大成本代價玉成其事,有損失議席,甚至亡黨的危險。即使連一向最具「純潔性」的學民思潮都提倡五區公投,「純潔論」完全站不住腳。而且,過去兩輪商討日都有政黨積極參與,辭職公投只不過是利用議會平台鞏固佔中運動,結合民間及政黨力量爭取普選。更何況佔中原來亦須與議會27票構成緊密關係,原本已計劃借商討及民間公投讓民主派議員參考(實質為施壓)。當不合格的政改方案交上立法會時,議會外有佔中運動,議會內有拉布戰,兩鼓力量根本沒有排斥,亦不應排斥,反而將會互為犄角,因此要保持「純潔性」而謝絕政黨參與,以電子公投取代辭職公投,想法不是天真純情,則恐怕別有用心。

誠然,辭職公投耗費不菲,但若以「成本論」拒絕公投,則似乎令社會承擔更大成本的佔中運動應該立即放棄,正中建制派下懷。由此,與其搞不痛不癢的民間電子公投,由少數聲稱會參加佔中運動的人篩選政改方案,再付以全民公投那麼兒戲,倒不如盡快計劃辭職公投的人選、宣傳安排及具體操作,以「運動中的運動」團結民主派,組織群眾,為佔中運動打好基礎。沒有抗爭力量而想要得到中共開恩給予無篩選的普選,不是太天真,就是太理想了。最後,終究要問一個問題:「到底,大家準備好鬥爭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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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為煽動仇恨,你可以有幾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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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煽動仇恨,你可以有幾盡?
Jan 29th 2014, 05:16, by 王偉雄

我寫的〈「大家都是中國人」〉一文,令林忌先生「非常憤怒」,撰文狂轟我「盲撐官恩娜」、「幫官恩娜圓謊」、「身處天堂卻對地獄中的可憐人不斷指指點點」,簡直是義憤填膺,大有為香港七百萬人請命的氣概!林忌這種筆法和論調,上過他臉書的人都耳熟能詳,他這篇文章的論點是一貫的邏輯混亂,且了無新意,本來不值一駁;不過,既然林先生指名道姓要求我回應,湊巧我今天有空,便姑且寫篇長文回應他,以正視聽。

首先,我的文章清楚解釋了我為何認為官恩娜受到的攻擊是過份的,怎算是「盲撐」?說我「圓謊」,就更可笑,你林忌有甚麼證據支持官恩娜是在說謊?她的文章為何不可以是真心表達自己的看法和感受?大家可以有不同的見解,難道跟你意見不同的就是說謊嗎?就算是官恩娜弄錯事實,那也不等於說謊,請不要作沒有根據的指控!

指責我「圓謊」時,林忌這樣質問:

『既然王偉雄也認同官恩娜文章所說的「中港矛盾」,請問有甚麼「有趣」的「中港矛盾」是香港人「喜歡拍下」放上網和大家分享的呢?請恕我林忌孤陋寡聞,從未聞網絡世界出現了「有趣」的「中港矛盾」被市民分享過。請王偉雄先生指教一下,究竟近日的「中港矛盾」有甚麼是大家認為是「有趣」的?是王偉雄自己不清楚,還是心中有數根本這只是託詞,從來沒有甚麼「有趣」的「中港矛盾」,事實上只有憤怒的、火爆的、核突的中港矛盾,王先生幫官恩娜圓謊,實在令我不能接受。』

請搞清楚,官恩娜並沒有用「中港矛盾」一詞,而我在文章裏使用時加上的引號,是 scare quotes,即表示有所保留。官小姐的寫法是「近年中、港兩地的文化差異,引起很多不同社會問題」,而她說的「有趣行為」,可以只是她個人對這些行為的形容,而不必認為大家都覺得有趣。你要例子嗎,我隨便到網上搜尋一下,便找到這張:


(圖片來源:http://fposts.com/fbpost/560688430610088_689769107702019

還有這張不少人都見過的:


(圖片來源:http://evchk.wikia.com/wiki/%E5%A4%A7%E9%99%B8%E4%BA%BA

如果官恩娜認為這些照片拍下了大陸人的「有趣行為」,顯出了中港的「文化差異」,是她後來澄清說的「生活上的小禮儀」,也沒有甚麼不妥吧?不會是說謊吧?

林忌接著這樣寫:

『香港人大罵官恩娜,不是因為官恩娜自稱中國人,而是因為「大家都是中國人…. 因此要包容」這句,對很多香港人來說,是「難聽過粗口」;為甚麼難聽呢?就是因為有很多來香港引起憤怒的中國人,不斷以此作藉口去取香港人便宜,甚至出言侮辱』

有多少香港人會像林忌這樣「大罵官恩娜」?我不知道。會超過一半嗎?我很懷疑,至少大部份被封為「左膠」的人都不會(而不罵的會自動成為「左膠」?),也許這些人在林忌眼中已不是「真正的香港人」了。至於有大陸人以「大家都是中國人」為藉口,佔香港人便宜,官恩娜無須否認;她說「大家都是中國人」時,用意跟那些人完全不同,你痛恨那些人,卻將怒火也燒在官小姐身上,公道嗎?

林忌說「官恩娜當然有權說自己是中國人,但她絕對沒有權利把我們說成是中國人」,也顯得頭腦不清。官小姐對「中國人」一詞的理解,你可以不同意,可是,就算她的理解是錯的,那也不是有沒有權利稱呼別人為「中國人」的問題,更不是強迫你接受「中國人」的身份 --- 她只是應用她對「中國人」一詞的理解或定義。同理,假如根據林忌的定義,我不是中國人,我不能批評他沒有權利說我不是中國人,問他憑甚麼剝奪我「中國人」的身份,而只應該指出他的定義有何不妥。

最令我吃不消的,還是林忌「講邏輯」:

『更離譜的一個問題,就是請問在邏輯上,因為大家都是中國人,就應該包容,有甚麼邏輯的關係呢?用同樣道理,大家都是地球人,是否也應該包容?還是對方不是中國人,就不應該包容呢?這種「鄉愿」或者只是蠢,可是這種「廢話」絕對係反智,作為公眾人物去宣揚一些有害的反智言論,特別是包藏了民族主義及種族主義的禍心時,請問你是否應該反對呢?』

其實,我的文章完全沒有表達我對「大家都是中國人」和「包容」的看法,我只是批評那些攻擊官恩娜的人過份。不過,林忌問的,我略為回答也無妨。(註)

包容的問題,是因為需要(或被逼)共處而產生的,而「共處」和「包容」,都是有程度和範圍之分的概念:共處地球和共處香港,都是共處,但兩者在人際接觸和資源共用上,都有很大程度和範圍上的分別;因此,我們還不必講到包容地球人(外星人到訪後便難說了),卻要在香港講包容大陸人。然而,包容些甚麼,包容到甚麼程度,卻沒有標準答案,大有討論餘地;重點是,不能一刀切,強在「任何事都包容」和「絕不包容」之間選擇。

那麼,「大家都是中國人」是不是包容的理由呢?這不但取決於「中國人」是甚麼意思,就算大家有共識,還要看我們對以下問題的看法:在這個意義下的「中國人」,是不是互相有 special obligations (這是道德哲學裏的用語,我沿用英文,不翻譯了)?事實上,究竟有沒有 special obligations 這回事,在哲學裏也是有爭議的,但一般人都接受的「親疏有別」,可以說是 'special obligations' 的另一個表達。Special obligations 也是有程度和範圍之分的,你可以認為自己對家人、朋友、親戚、同事、香港人、和中國人(用你接受的定義)都有 special obligations,也可以只限於前三者,甚至只認為對家人有 special obligations。

假設你是香港人(用你接受的定義),在外地遇到兩個需要幫助的陌生人,其一是香港人,另一個是墨西哥人,兩人需要同一的幫助,你是唯一能幫助他們的人,而你只能幫其中一個;如果你認為你應該幫那個香港人,你已有親疏有別的看法,你可以說是認為自己對香港人有 special obligations。官恩娜大概是認為因為她是中國人(用她接受的定義),所以對其他中國人有 special obligations,所以才說出「大家都是中國人,應給空間去接受他們」。

認為有這樣的 special obligations,當然不必同時認為「對方不是中國人,就不應該包容」,這是邏輯 ABC;「大家都是中國人」可以是一個充分而非必要的條件,甚至只是在某些情況下應予考慮的理由。這絕不能等同於民族主義或種族主義,否則,「親疏有別」就等同於「家庭主義」、「朋友主義」、「城邦主義」等等了。

這篇文章已寫得太長,還有些可以澄清或反駁的地方,因為是次要的,所以不寫了。最後不得不問:官恩娜一篇溫和的文章,就算你不同意,也不必罵得那麼兇;像林忌那樣,不只謾罵,還窮追猛打,究竟所為何事?

(註)林忌說我「寫了篇《大家都是中國人》」,他搞錯了;我寫的是《「大家都是中國人」》,有引號的,看清楚點好嗎?

原文刊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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