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六凍凍地,約班老友出來打邊爐暖下個胃。席間談起689繼續打壓傳媒,迫走李慧玲事件,聽到班老友的言論,不單只暖,直情火都嚟埋。
我嘅天字第一號老友大毛說:「法治社會乜都要講證據,無憑無據就能公開指控,好很離譜!」二毛附和說:「新聞同言論自由都要講accountability,咁大嘅指控卻只有『我的判斷』同『百分百感覺』,直情是誹謗。」大毛又說:「有人居然狂妄都話自己講嘅嘢就係證據,咁即係你想定任何人任何罪都得?真係金正恩上身。」
然後他們就一同望向我和小明,一齊問:「你地話係咪?」作為關仁派忠實教徒的隱士小明理所當然冇出聲。而我本來想一口氣列舉一系列689上台後在傳媒的功績,但想,同你兩個阿毛講都嘥氣。於是繼續吃我的肥牛。
分手後在街上行下行下就入了7-11買了包檸檬茶飲,一入口,嘩!咁嘅味?!即刻好笨咁掉咗。不知是否打邊爐太燥,還是包檸檬茶問題,返到家越想越火。於是做了一輪功課,下次一定不放過大毛二毛。
乜都要講證據?
首先,有必要闡明「法治」的概念及意義。
先引用文匯的文章http://paper.wenweipo.com/2014/02/18/ED1402180028.htm 。這裡說 「法治能確保政府不會超越其法律權限。」「法治(Rule of Law):法學界別普遍認為,法治是「以法律規限管治者的權力,以保障被管治者的權利和自由」,其要點大致可分為下列3項: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 法治透過既定的法律制度保障形式公正或程序公正,應用時須公平、公開及一致;3. 法治限制政府權力」。
另一文匯的文章http://paper.wenweipo.com/2013/12/17/ED1312170015.htm。 「法治是指通過法律來限制公共權力的運用及約束任意的權力,從而保障自由和權利,以維護公義和合理性。法治所要維護的是公義、平等、人權等普世性價值。 」
再勤力點,準備埋英文解釋比離地中產:
Rule of Law, or Nomocracy explained in English.
From Oxford dictionary : "the restriction of the arbitrary exercise of power by subordinating it to well-defined and established laws"
From Merriam Webster: "government in accordance with a system of law"
From Dictionary.com: "government based on the rule of law rather than arbitrary will, terror, etc"
From Wikipedia: "The concept was familiar to ancient philosophers such as Aristotle, who wrote "Law should govern". Rule of law implies that every citizen is subject to the law. It stands in contrast to the idea that the ruler is above the law, for example by divine right."
用比較淺白的角度來看,法治即是「以法為治」。即是當權者以法律為依歸統治,並非根據個人甚至集體或機構意願。
必須指出這概念是針對當權者,並非一般市民。最重要的例子是政府要將某人收監,必需要經過既定的法律程序,由法庭考慮過控辯雙方的供詞及証據等,然後作出裁決。
所以,「法治社會乜都要講證據」這個說法並不正確,應改為「法治社會政府做乜都要依法」。
法治與李慧玲有沒有提出証據完全沒有關係,李並非當權者,並沒有能耐將任何人判罪甚至收監。
金正恩的例子非常正確,他有權力以個人意願將絕大部分北韓人收監甚至處死。
李的事件最多只是言論空間及論証質素的問題,並不牽涉法治。
李慧玲噏得就噏?
另一個對李慧玲的指控,是濫用言論自由,噏得就噏。言論自由有界限,這點很清楚。言論自由並不包括種族歧視、侵權、危害公眾安全、誹謗等。其中,有些人認為李慧玲對梁振英的指控沒有足夠的証據,但破壞梁的聲譽,有誹謗的成份。
談這點之前,先看香港大律師公會會員石永泰大律師於2000年12月5日就「謝偉俊訴鄭經翰及林旭華」一案的文章。
http://hkba.org/whatsnew/bar-column/2000/20001205.htm
石永泰指出,在誹謗案中,最常見的辯護理由有「有理可據」(Justification)和「公正評論」(Fair Comment)兩個。當有關的誹謗文字屬評論性質(Statement of Opinion)的時候,後者適用。「被告人和涉案的文字必須符合以下各項條件才可以引用「公正評論」這辯護理由:─ 1. 誹謗的文字屬評論性質,而不是事實陳述;2. 有關的評論涉及一個有關公眾利益的課題;3. 有關的評論是基於事實所作出;4. 客觀來說,該評論是一個誠實的人可以基於有關的事實而作出的。」
李所說的很明顯是根據她自己所見所聽,然後用「百份百感覺」所得出的評論。她的評論涉及打壓新聞自由,肯肯定是公眾利益課題。相信,亦起碼有一定數量的誠實真心膠會基於她列舉的事作出相同的結論。要告李誹謗,好難打。
有些人可能說,「李比人炒懷恨在心,惡意中傷,並非公正評論。」但在「謝偉俊訴鄭經翰及林旭華」一案中終審法院 「認為在『主觀階段』,原告必須要證明被告並非真誠持有自己所發表的言論(比方說,被告為攻擊而攻擊,而不理會所說的話是否代表自己內心真正的意見),單憑證明被告『別有用心』並不足夠。」
即是說,就算李慧玲真的有意中傷,也必須證明她說的並非她真正意見,否則,都係冇得告誹謗。
信定唔信低能啲?
說到尾,與其嘗試將李在沒有証據的情況下作出的言論硬推到法治及誹謗的層次,不如簡單點看。有個顛婆比人炒作之後亂噏,又冇證明,究竟信定還是不信,她是否真顛?又或者,佢講呢D?又冇証據又盛,信就低能啦!之不過,再看這差不多兩年的事,似乎,唔信有政治打壓傳媒就真係低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