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選依法辦事就是依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這一互相矛盾的金句,可能是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公務員生涯最嚴重的失言。公務員應依法辦事積極進取,但也需恪守政治中立及知道如何保護自己,是否執行非法指令,應交由行政長官決定。歸邊依附邪惡,幾好打都要死,曾蔭權身敗名裂落荒而逃是前車之鑑。
《基本法》第二十條授權香港自行修改附件達至普選,雙普選屬於自治權範圍內的事。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工作機構,常委會的一切權力,必須由全國人大通過《憲法》授予,全國人大並無授予其常委會修改或批准修改《基本法》的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是香港普選的持份者。
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表明行政長官人選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決定」純屬於立場表述,對香港並無約束力。行政長官可由普選產生,香港可以拒絕普選而原地踏步;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附件一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香港可以唔參照而依循第四十五條的普選規定。香港不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常委會無權通過決議強制香港執行,否則就是違反國家憲政違反「一國兩制」。
2017應如何普選行政長官,百家爭鳴彰顯自己的存在,沙啞的叫喊卻都是烏鴉。普及而平等」的疑惑,最大政治利益就是「真普選」,無休止的紛亂,「市民瑟縮於惶恐下。如果法治真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就從法律的規定追問我們的真普選。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具體辦法由附件一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普選產生」,是對附件一對第一和第二任及達至普選的產生辦法的描述。
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實際情況」就是香港一百多年來在英國統治下根本沒有民主可言,為維護回歸後的繁榮穩定,因此採用循序漸進的原則發展民主,最終達至行政長官人選由普選產生。根據實際情況,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一任已作出具體規定,第二任的循序漸進是達至普選的方向,產生辦法循序漸進而不作改變的規則,就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制度性規定,也就是普選辦法的規定。
第一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1996 年10 月5 日由第一屆政府籌備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附件一第二任的具體辦法制定先於第一任的具體辦法,而第一、第二任的具體辦法,提名和選舉方式存在相同的規定,反映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制度性規定,在起草《基本法》的討論過程中已經定出,存在於一九八九年的草案第二稿。
行政長官具體産生辦法循序漸進而不作改變的制度性規定:
(一)提名規則:
第一任:推選委員會以個人簽名方式提名,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獲五十人或五十人以提名者成為正式候選人。(第一任具體産生辦法第六條)
第二任:選舉委員會不少於一百名的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附件一第二任具體産生辦法第四條)
「個人簽名聯合提名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及候選人提名票不設上限」,是具體産生辦法循序漸進而不作改變的規則,屬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提名方式的制度性規定,也就是第四十五條普選「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規定。候選人提名票不設上限,是設定候選人應尋求最大支持度,取得廣泛代表性的最大值。
(二)選舉規則:
第一任:由推選委員會委員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選舉,每位投票人只能投票選舉一名候選人。(第一任具體産生辦法第六條第三項)
第二任: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附件一第五條)
「不記名投票以及每位投票人只能投票選舉一名候選人」,是具體産生辦法循序漸進而不作改變的規則,是產生辦法的制度性規定,也就是第四十五條循序漸進「最終達至由全港選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的普選規定。
行政長官具體産生辦法的循序漸進:
(一)提名組織及其代表性:
第一任:指定界別的400人推選委員會負責,推選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是代表香港指定界別和代表全國人大及全國政協。
第二任:提名由香港選舉法的規定產生800人的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是代表香港指定界別和香港政界及代表全國人大全國政協。
普選提名:中國選舉法規定,直接選出由選民提名或推舉代表提名,普選全體選民都是提名人及選舉人,因此第四十五條規定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其廣泛代表性必須能夠代表全港選民。第一、二任產生辦法的的提名委員,除政界代表外,都是指定界別的法定團體推舉產生,根據附件一第三條的規定,普選的提名委員會,應由特區政府制定選舉法,由全港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二)選舉性質和持份者的循序漸進:
第一任:指定界別的400人推選委員會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
第二任:由800人的選舉委員會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第二任産生辦法的循序漸進,選舉組織由400人擴大至800人,指定界別不變而選民基礎擴大,政界代表加入全體立法會議員和部分區議員。
普選:第一及第二任的產生辦法,屬於指定界別法定團體的間接選舉,最終達至全港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辦法是在附件一第二任具體辦法的基礎上修改,而不是另起爐灶重新創建。
附件一的具體產生辦法,法定團體中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及全國政協委員,不是香港的選舉制度產生,其代表性是代表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根本不能代表香港選民出任普選的提名委員。選舉委員會其組成所構成的代表性,絕對不符合第四十五條普選的規定,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的主張,百分百抵觸《基本法》。
提名委員會全體成員由全港選民直選產生,「提名委員」公開聯合提名侯選人,全港選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普選的規定。
候選人數目須設定上限,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制度性規定。提名委員會的規模和提名門檻與候選人數相關連,是普選方案需徵詢社會的項目。無論通過何種形式的普選方案,都可能出現司法覆核,特區政府處事應該光明磊落,及早諮詢和表決方案,預留時間應對可能出現的司法覆核。
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普選其實一片光明,如2017的普選方案違反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司法覆核香港一定贏,中央法理情都輸晒。如陳方安生現時表明一定司法覆核,中央無法承受政治後果,絕對唔敢打橫行「玩鋪勁嘅」強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第一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産生辦法:
http://www.legco.gov.hk/yr00-01/chinese/bc/bc63/papers/1618c01.pdf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annex_1.html
YouTube──普選一片光明:
http://www.youtube.com/watch?v=4Q3IWnohN8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