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授權與公投不同之處,是它的真正意義並非要從所有選民中得出一個能代表大多數的意見,而是要收集選民對某一方案的支持。其作用只是在於反映有多少選民是支持這方案。
「佔中」計劃由「佔中」支持者先透過商討會議,商討一系列經國際專家確認是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特首選舉辦法方案,然後推薦數個方案交全港市民考慮。全港合資格選民會透過一個程序(以電子投票平台或議員辭職啟動補選)選出一個方案,授權「佔中」提交給特區和北京政府考慮。
我們稱這為公民授權程序。之前這程序也有被叫作公投。現在我希望能清楚及準確地確定這程序應是公民授權而非公投。兩者有甚麼分別呢?是否只是名稱上的差異呢?
雖然公民授權和公投都會是一個讓所有選民直接表決的程序,但它們之間仍是有不同的。公投通常會有一個議案交所有選民決定是支持還是反對。由於這是用於讓全部選民共同議決這重要議案,因此不少公投程序會為公投的投票率定出下限,即參與公投的選民必須達選民總數的一個百份比。有一些公投程序更要求投支持票的選民要達選民總數的一個百份比,議案才算通過。
雖然在公投的討論,主流看法認為不應為公投的投票率或支持票設下限,因那會把沒投票的選民也實質算為反對票,或給反對的選民所投的票更大票值,但有不少公投程序仍會為投票率甚或支持票設下限的。
公民授權與公投不同之處,是它的真正意義並非要從所有選民中得出一個能代表大多數的意見,而是要收集選民對某一方案的支持。其作用只是在於反映有多少選民是支持這方案。有多少選民參與這公民授權程序,就代表有多少選民是支持這個方案。故此公民授權的程序是根本不用設投票率下限,更加不會有支持票下限。
由於公投是要掌握全部選民對一議題的意向,故大多數公投都只是給選民兩個選擇:支持或反對。若有超過兩個選擇,會很難解讀公投的結果。但公民授權的目的只是要得出有多少選民對某方案有多大的支持,故公民授權的程序可容許更多樣的投票方法。選民可有多於兩個選擇,亦不一定要從選擇中只選一個,而可以是為各選擇定優次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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