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這樣的一個假設:一位小朋友在郊遊時踩中了捕獸器的陷阱,腳傷及骨。程序大概是:叫救傷車或消防車 >>立即解開捕獸器 >>初步療傷然後送院醫治 >>警方介入調查 >>漁護署跟進捕獸器的來源 >>小朋友康復出院 。當然,如果這名小朋友不是一般村民,而是梁振英的親屬,可能就會出現很大的待遇差別。
但更懸殊的待遇差別在這裡。
昨日西貢公路浪徑新村有一位小朋友,被發現在一棵大樹旁邊,右前腳夾着一個捕獸器,皮開肉綻。程序是: 漁護署人員及獸醫接報到場,首先由獸醫施以麻醉針將牠麻醉 >>解下腳上的捕獸器 >>運上貨車載返新界北動物管理中心 >> 最後人道毀滅。
這位小朋友是一頭未成年的雄性小牛。
筆者曾多次發文譴責漁護署自己管有並使用捕獸器 (snarae, 並非鋸齒夾腳那種) ,其身不正又如何落實取締民間非法捕獸器。但這並非本文的重點討論。
我只想漁護署嚴肅去解釋這一種待遇差別背後的理據及指引,然後告訴大家,要一隻牛死,需要什麼理由? 我退一萬步,政府要一隻牛死,即使沒有理由,也有程序上的指引吧?什麼情況下非死不可,什麼情況下可賜不殺之恩?
從署方的處理手法所見,把受傷牛移離現場然後立即人道毀滅,是去「處理」一隻小牛而不是去「拯救」一隻小牛。去年有腳患的梅窩八號牛被發現躺於路邊,愛協的獸醫到場後十五分鐘後將牛人道毀滅,大抵可能都是依循漁護署的指引。我們不禁懷疑,要將香港的牛隻數目逐步減少會否是漁護署背後的「良好願望」或「hidden agenda」。 漁護近日的亂點鴛鴦搬牛行動是否正是此長遠政策的亮點計劃? 若非,署方的專業獸醫可否解釋,要醫治一隻有皮、肉、骨創傷的小牛有什麼技術上的困難或會耗用大量納稅人的資源,因而令署方決定將小朋友人道毀滅。
目前香港只有大概一千三百多隻牛。 在政府眼裡是否已構成「牛患」?而所謂「牛患」,會否就是「患」在維持了地方的生態價值,長遠阻礙了政府的發展大計。
要一個小朋友死,其實背後還可以有什麼高尚的道德理由?
相片來源:頭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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