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9日星期六

香港獨立媒體: 促請平機會介入 制止歧視新來港人士歪風

 
促請平機會介入 制止歧視新來港人士歪風
Oct 19th 2013, 06:54, by 關注中港家庭權利聯席

就立法會議員毛孟靜、范國威及環保觸覺幹事譚凱邦先生等人於今年九月三日在報章刊登有關「盲搶地」政治廣告。關注中港家庭權利聯席認為,有關的廣告是將社會矛盾直接新來港人士,提出以「源頭減人」的方式減少新增人口,以針對房屋問題。

有關的聲明刊出後,社會上對新來人士的中傷比之前更加嚴重。「蝗蟲」、純粹貪圖香港福利、低文化質素差、無貢獻、香港的負累等等的負面標籤再度爆發,於氾濫於輿論。更甚的是,連帶更多無稽或以篇概全的新標籤也滲雜其中,諸如「殺人犯」、「中共間諜」、「建制派票源」等。在輿論之外,不少民間團體亦反映新移民在日常生活中被歧視、惡劣行為對待的個案,不單在數字上激增,在程序上也愈益嚴重。

2004年9月份,港府在發表《立法禁止種族歧視 –諮詢文件》之初,當時就已經有不少關注新來港人士的團體,要求將來自中國內地新移民列入保障範圍。 2003年3月立法會三月曾通過動議,促請政府盡快立法禁制種族歧視,保障內地新移民與少數族裔人士。而政府於2004年初亦同意反種族歧視的條例應涵蓋新移民,但後來政府卻「轉軚」,指新移民與港人屬同一種族,縱使社會上存在歧視的情況和現象,亦限於社會歧視,不屬種族歧視。事實上,聯合國在草擬《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背景,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洲社會仍充斥著種族優越觀念,因此聯合國在公約就種族歧視的定義中,加上了基於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的歧視,以涵括包括因語言、文化、歷史不同所引起的偏見。因此,公約本身精神及內容並不局限於外表及客觀特徵的歧視,相反,基於社會及經濟地位所引致與「種族」相似的歧視行為亦必須注意,因此特在定義中加入不同概念,以便公約在這些情況同樣適用。

因此,內地來港新移民雖然同是中國人,但從容易讓他人從其口音、外貌、生活習性、社會身份等,於主流社群中辨別出來,理應納入「反種族歧視」條例的保障範圍。當時民政事務局副局長余志穩不止一次在公開場合承認,內地來港新移民面對不少社會歧視,但卻拒絕將此等歧視與少數族裔人士面對的種族歧視混為一談,並表示如將兩者放進條例內只會令執法及技術上出現困難,故只可考慮獨立立法,甚至實行公眾教育,讓市民推動新移民融入社會內。

然而,多年已經過去,我們看到政府的所謂公眾教育工作不但沒有成就,反而是一敗塗地。由於港府在政策上的失衡,和社會資源的不平均分配,以致社會上對新來港人士的怨懟越來越多,成了不民主政府的代罪羔羊。在上述的政治廣告之中,他們更成為地產霸權的替死鬼。

我們歡迎周一嶽主席最近就有關政治廣告的批評,然而,我們期望有關的行動不單停止在言論上,更應儘快就保障新移民人士免受歧視的法律立法,以免他們再受到中傷和傷害。政府的行動,才是最有效和最理想的公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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