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族主義是悠來已久,而且經歷複雜爭議的一個社會及文化現象,並非聊聊幾百字可以解釋到。
種族主義的定義,首先是在於有沒有將把一個種族的歸納成一個共同行為及特徵,例如插隊、隨地大小便、騙取福利等都是大陸人的共同特徵。當把一個種族的共同行為歸納,並且將之形容為次等種族時,那便構成了種族主義。
雖然如此,種族主義可以潛在於很多人的根深蒂固的觀念之中,尤其在香港這個雖號稱為「國際城市」的地方,以漢人異性戀男性主導的社會長期以來對邊緣的族裔和小眾敏感度不足,或明或暗,或過份嚴重或無傷大雅的種族主義及各式歧視其實無處不在,也不可能根本杜絕。當他們沒有因這些觀念而對該種族作出不公平的差別對待時,而且沒有足夠的證據佐證之下,平機會根本不可能將之入罪。
然而「蝗蟲」是納入為另一個例子。專欄作家陶傑辯稱,「蝗蟲」是對「喧譟、自私而掠奪式的消費行為」特徵的泛稱,就好像「垃圾蟲」一樣,並非針對特定種族,這明顯就是斷章取義的狡辯。
首先,「蝗蟲」一詞很多時候是一個種族侮辱詞(racial slur)。不同於上述的種族歧視的不公平差別對待,種族侮辱詞雖只是言語上侮辱,沒有構成實際上不公對待,但詞語背負的歷史背景,便可以構成對該種族侮辱。例如以N-word形容黑人便有白人奴隸主稱呼黑奴的歷史背景,很多亞裔人的侮辱詞如「Chinaman」、「Chink」等等,都有十九世紀末華工礦工遭歧視的歷史背景。也一如「支那」一詞本身沒有侮辱成份,但在日本侵華時被廣泛使用因而加添了侮辱成份。
至於「蝗蟲」一詞指一種吃人莊稼,製造饑荒,災難性的害蟲,用在人類身上本身已經有嚴重的侮辱成份。而且在香港的社會背景下,「蝗蟲」一詞罕以形容非大陸人的其他人種身上。在網絡世界及多次「驅蝗行動」中,「蝗蟲」絕大部份時候都是專指大陸人。在這些背景下使用「蝗蟲」,其實已經構成了針對大陸人的種族侮辱詞。相反該專欄作家用的「強國人」例子,雖然有反諷意味,但其字面的侮辱程度,跟「蝗蟲」根本有雲泥之別,不能類比。
對於是否立法定「蝗蟲」一詞為歧視,筆者認為還可交付社會討論。因為當社會沒有足夠智力以及教育去了解何謂種族歧視、何謂種族侮辱詞、為何種族主義是不對時,言論審查根本不可能杜絕這類歧視行為和言論的出現,更可能製造更多的反彈。而且平機會已指出,當行為屬中傷或煽動群眾怨恨才有機會屬歧視,而達到歧視的門檻亦很高。不過如果一些專欄作家般狡辯該詞是專指行為而沒有針對特定種族,則完全脫離了近年香港社會背景脈絡下該詞語的出現和使用。
有些人可能有辯稱大陸人不可能被歧視,因為我們都是同一個種族。然而種族涵義根本遠比單以膚色作區分的races(種族)為廣,亦包涵了ethnic groups(族群)。大陸人和香港人都同屬華人,但華人當中也劃分眾多的民系和族群,這些民系和族群跟種族本質上根本沒大差異,而在同一個種族間的族群,也有極多的歧視和不公平現象。不可能說因為他們都是同一個種族,所以便可以成為無視族群間的歧視和不公平現象的理據。
聯合國早已於一九六九年簽署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也在二〇〇一年開始設立了消除種族歧視國際日,宣揚反種族主義、種族歧視、排外主義訊息。儘管這已是廿一世紀的國際化年代,香港依然一如預料的,在包容不同種族、同志及其他小眾觀念及平權進展中嚴重落後。不幸的是,反對反歧視最力的竟是平日套上自由主義外衣的民主支持者和一些意見領袖。
貝加爾
原文:http://sparkpost.wordpress.com/2014/07/11/discriminatio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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