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政府開始賣廣告,宣傳阻街新法例,由宜家到7月14日,係諮詢期。諮詢文件中,阻街被寫到十惡不赦:會造成滋擾和阻塞、影響衛生、甚至危害行人及交通,影響城市生活質素。但其實,政府口中的阻街,包括好多你平日見到、都唔覺得有問題的使用街道情況,甚至是市民的基本權利。
[緊急呼籲,請簽署及轉發] 店鋪阻街諮詢意見書,急需你的回應,7月14日(星期一)截止。
阻街包D乜?
店舖阻街
- 食肆 / 店舖 / 檔口前擺貨、枱櫈,加建小梯級、貨架、斜台、簷蓬等
- 路邊切割鐵枝、燒焊、修車和洗車、回收廢物、把郵件分類等臨時作業
- 廣告燈箱、易拉架、宣傳招牌等
文件無講明,但關阻街事
- 清潔工暫擺街邊的垃圾車、露宿者的大包細包
- 街坊路邊擺張櫈、小盆栽、拜神燒香,甚至打小人
- 示威橫額、街站、宣傳物品
- 街頭賣藝、游擊音樂會、放映會、民間自發活動
冷知識:05年「楊美雲案」終審法院認為「阻街」不應只考慮「實際阻礙」,而是「阻礙行為是否合理」。所謂「合理」,需衡量當時情況,包括阻礙行為的「範圍、為期、時間、地點和目的」。結果法庭為「維護公民自由」判政府敗訴。
點解立新法?
原本都有阻街法,但政府覺得無效率、罰款偏低無阻嚇性,所以建議同亂拋垃圾或違例泊車一樣,設立定額罰款制度。
大鑊1:定額罰款
以前 收告票 -> 排期上庭 -> 法庭判決
註:排期須1-2月,平均罰款$500-600
新例 收告票 -> 14日至1個月內須繳罰款 或 自己提出抗辯 -> 排期上庭 -> 法庭判決
註:建議罰款$1500,14日至1個月內搞掂 或 (抗辯)後果自負
分別 1) 要主動抗辯
被告(小市民/店主)要主動寫信俾食環署或相關部門,陳述理據,提出抗辯
* 市民/小店主怕煩、無錢無時間研究處理法律問題,往往選擇罰款了事。政府就乾手淨腳,少左手尾跟。
分別 2) 執法標準不清
依賴前線執法人員(食環/警察),靠現場觀察、即時判斷
* 前線未必會花時間充分聽取阻街一方的「合理理據」。文件無講明執法標準,前線可能嚴寬不一,甚或只聽任區議會話事(詳見下文)
大鑊2:區議會 操生殺大權
諮詢文件話明要增強區議會角色,會邀請「協助」:制訂對店鋪阻街執法優次的準則,包括列舉「黑點」要求重點清掃,或以地區「特色」、社區意見和期望之名建議寬限。
但到底咩係「黑點」?咩係「特色」?其實街坊和檔主都心照,食環次次話收到投訴,多數係區議員/職員,扮「熱心市民」匿名檢舉。宜家,明刀明槍:聽話的,就係「社區特色」;無經佢批准、篤眼篤鼻的,就係「黑點」。呢D就認真叫親疏有別。
需知道,店舖的租客、排檔等,手上無票。區議會要諮詢,只會問住客、業主,甚至是虛無飄渺的「馬英二」、「馬英三」。就算做意見調查,都只叫人填格仔,攞個數字,啱睇就call記者大造文章,唔啱用就當無件事。到底邊個先係話事人?邊個係官商勾結利益集團的主腦?
人人捱貴租 俾條路行吓
做街坊生意,價廉物美,唔收得貴;但係地方細,唔夠用,仲要捱貴租
做工程/燒焊/回收,臨時開工、上落貨,無幾千呎工場,因要捱貴租
做小販排檔,搵埋唔夠兩餐,莫講話住劏房板間房,屋企都係捱貴租
……
法律好似人人平等,但財團大把錢,唔志在一千幾百,請十個律師幫手都得
但小市民呢?
地產霸權、有錢大晒,係人都知。政府立法唔係保障小市民,遏止財團壟斷;區議會唔去爭取租金、原料價格下跌;仲要大賣廣告,叫商舖小販俾條路行吓……
究竟「邊個」唔俾條路「邊個」行?
街坊互相協調 街道我地有份
街道的使用,到到唔同,人人都唔同,唔應該俾冷氣房中的「代表」話晒事。商舖檔口,朝早擺貨晚頭清,方便街坊之餘,又做到生意。有人行、有車過,自動自覺搬開D。用完地方執乾淨,下個人又可搞D新意。有唔妥,開句聲,大家因理解而遷就,唔係先到先得靠霸位、唔係大聲就惡晒、唔係下下去投訴、唔洗靠差佬食環政府插手,更加唔係財團有錢話晒事。
街坊聚腳打牙骹,建立幾十年的情誼,冇左條街點得?政府立新法,無非為方便管理,趕絕庶民生計,執到乾乾淨淨,等有日賣個好價,拆卸再發展,將每區變成一式一樣的倒模城市。
街道,唔係炒賣生意,係我地共享、共同的生活空間。
街道,由我地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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