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3日星期二

香港獨立媒體: 龍尾司法覆核申請押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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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尾司法覆核申請押後判決
Aug 13th 2013, 04:30, by Vera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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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守護龍尾大聯盟」成員何來早前就政府興建龍尾人工泳灘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工程所需的環境許可證。高院於今日(12/8)展開聆訊。聆訊開始前,多位大聯盟成員於於高等法院門外高叫口號支持何來,並表示有信心司法覆核將獲得通過,法庭最終押後決定是否批准大聯盟的司法覆核申請。大聯盟早前曾呼籲市民每人捐300元救龍尾,並指有關案例將影響深遠。

代表守護龍尾大聯盟的資深大律師高樂賢(Cooney, Nicholas James)於庭上指,政府於2010年四月批出興建龍尾人工泳灘工程的環境許可證,而該許可證乃根據環境保護署於2008年所提出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然而當年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未有提及龍尾灘一帶有管海馬的存在,以及該處生物多樣性的上升情況。當局其後於2009年至2012年均發現龍尾灘有管海馬,故質疑08年的報告是失實和誤導。高樂賢表示,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部分,凡環境許可證申請人於申請時提供:(一)有誤導性的資料;(二)錯誤的資料;(三)不完全的資料;或(四) 虛假的資料,環保署署長便有權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由於報告沒有提及有關龍尾灘的管海馬生態狀況,報告並不完整,故不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技術備忘錄中對環評報告的審閱要求。

代表政府一方的余若海資深大律師則指,如果要申請推翻2008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必須要證明當中有對龍尾灘一帶環境狀況的錯誤的描述或聲明。然而報告只是沒有提及龍尾灘一帶有管海馬的存在,但並沒有指出該處沒有管海馬,故何來的指控並不成立。余若海又重申,根據環保署評估的附加資料,龍尾灘的管海馬數目並不足以證明該處具有高度保育價值的地方;而且管海馬是流動生物,並沒有固定居所,過往當局亦曾於龍尾以外地方如汀角東及榕樹灣等發現管海馬,這一點漁農自然護理署可以肯定。土木工程署的代表律師則指,所有有關對報告的資料數據質疑應該在環境許可證批出前提出,而何來於許可證批出兩年後才提出要推翻報告並不符合程序。

高樂賢則反駁稱,報告是否有提到錯誤的描述或聲明一點並不重要,因為報告本身已經因為不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技術備忘錄而有瑕疵,而這一點已經足以用作要求行政長官行使酌情權,停止相關工程。而對於提出司法覆核的時間問題,高則指,提出司法覆核的目的是要就整個審批程序作出總結性的批評及檢討,故現在才質疑報告並沒有不妥。法院最後宣佈押後審訊。

編輯:黃俊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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