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民指責某團體在集會「非法籌款」,筆者不在現場,無意評論誰是誰非,反而有興趣討論一下香港民間團體籌款限制。街頭籌款是本地許多含政治和倡議性民間團體甚至政黨的重要財政來源,而香港的法例限制多多,其實要在街頭籌款,很難不變成「非法」。不論任何立場團體,公民抗命式進行「非法籌款」就常常發生。
按香港法例,其實只有「慈善團體」向社署和影視處申請後,才可以在街頭合法募捐,香港大部份的政治團體大部份均不能登記為慈善團體,更不論一些團體根本沒有登記。因此說要「合法籌款」,對民間團體根本不可能。因此,政黨及民間團體一直以來都是以申請小販牌的「法律罅」方式進行街頭籌款。一般而言,如有團體假如有意擺街站籌款,在法例上的意思是當臨時小販。團體必須在活動舉行前至少十二個工作天向食環署申請「臨時小販牌照」(因此如以10月15日政府公佈那天就去申請籌款,那就起碼11月1日才可以去籌款),而只要你在籌款箱上不寫「籌款」,在法律上你如何演釋「貨品」就容易得多,例如有團體會在售賣物品一欄填上單張、刊物之類。
可是申請小販牌並非即申請即有,且需要大量文件(註冊團體需要委任一名成員作業持牌人,申請時需要提交團體註冊證明、會章、團體委任書、申請人接受委任書、證件相、擬申請地點的地圖),對於沒有團體註冊的組織就只能以個人身份申請。「旺季」如七一等,更需要預留更長時間申請,筆者聽說有團體半年前已開始申請了。因此打算在七一籌款而未能申請小販的團體,就只好向鄰近已申請牌照的團體「借牌」。
不過申請小販牌籌款的規定,其實只適用於由地政署管豁的公共空間,若籌款地方由其他部門管理(如維園、添馬公園、遮打花園、皇后像廣場是由康文署管理;政總公民廣場就是由行政署管理;立法會廣場就由立法會管理),集會的主辦單位若向管理人成功申請場地後,在場地內的籌款活動就只需獲管理者批准便可,不需另行向食環署申請。 所以若要真正的合法籌款,最快的方法就需要至少兩個月的社團註冊申請程序,再加上至少兩至三星期的小販牌申請程序。因此,對於突發行動而言,合法的街頭籌款根本不可能。
過去也確曾出現了不少有關非法籌款的爭議,如去年八月學民思潮在全港擺設街站宣傳反國教運動,同時籌款,就被親中報章指非法籌款,學民思潮就反撃指警方政治打壓。上月,區議員方國珊和范國威就在西貢區議會互相譴責於8月涉嫌就反堆填區和七月一日非法籌款。今年四月碼頭工人工潮,透過街頭籌款籌得超過700萬罷工基金,但期間多次被警方扣查,並指涉嫌「非法籌款」,其後職工盟發出聲明,指「不論職工盟以及支援團體為罷工基金進行公開籌募,乃無法可依,並非「非法籌款」。每年六四維園晚會,除了支聯會因是主辦單位才獲得康文署批准在維園場賣物籌款外,其他的籌款團體均有可能是不合法,而在2011年,黃毓民在人民力量攤位籌款,就曾在網上引起討論。
每年七一街站,警方和擺設街站的團體爭議更是不斷,警方及食環署其實有眾多空間收窄團體籌款的空間。最大型的「非法籌款」就在今年2013年元旦大遊行,警方意圖收緊遊行期間團體設街站及籌款,只批出少數臨時小販牌,不少團體的申請均被否決或是給予一個遠離遊行路線的位置,結果元旦大遊行幾乎全部民間團體及政黨同心「公民抗命」,警方亦無從執法,今年的七一遊行各團體又能取得小販牌照。
當然,小販牌始終是小販,刀永遠在頭上。例如你持牌呼籲人捐款、籌款,肯定違反了牌照條件。此外食環署批出的牌照均要求檔位不超過兩呎乘兩呎,任何大於此範圍的街站嚴格來說是不可以的。更甚者是其實批出的小販是在行人路,所以呢,如果要談違法,基本上所有擺在行車路上的街站,無一不是「非法籌款」或違反小販牌照條件了。
筆者也認同常常非法籌款並不理想,但不檢討和倡議民間團體和政黨的街頭籌款制度改革,簡化申請程序和門檻,而只罵某些團體「犯法」,其實是幫政府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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