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終審法院的一裁決,筆者不禁泛起一些對法治的迷思,到底法律應否只考慮及解讀法律條文中的一字一句作出裁決,而毋須考慮整體社會的利益?當司法機關的裁決與社會大眾意願不同,那我們應如何接受?
昨日終審法院的判決一出,輿論四起,歡迎的一方指不會對香港福利造成負擔,另一方則指會對政府開支造成壓力。雙方的理據壁壘分明,毫無交集之處。終審法院只考慮法律條文,故認為非永久性居民都能領取綜援;而港人考慮的是社會的承受能力和制度的公平性。兩者皆有理,政府該如何做?
首先,其實有關須等候七年的申領規定是2004年才作修訂;在此之前,申領規定只須住滿一年,就可申領綜援。故法庭認為七年的規定有當年政策的原意。由此可見,如果當初政府可作更完善的政策考慮,今天的結果自可避免。
其次,今次判決只適用於綜援,並不適用於申請公屋及投票權資格等其他規定。各界現時毋須反應過敏,政府亦應該藉此重新審視所有有關政策,以免對政府開支造成一發不可收拾的負擔。
最後,法院只是根據法律條文作出判決,並沒有其他考慮。這次判決顯示出《基本法》不清楚的地方,但政府不應因此而貿然尋求人大釋法,這只會更加危害香港的司法獨立權,應從正常程序修改有關的《基本法》條文。
單程證人士固然有權到港居住及生活,但能否領取政府福利有待商榷。政府的福利開支又應否幫助這些新來港人士,社會仍未有共識。如果政府要將這些福利開支讓新來港人士都可以受惠,首要工作是取回單程證審批權。因為這才可保證公帑可用得其所,如果香港政府連審批權都沒有,就要貿然提供政府福利予這些新移民,實在說不過去,這還是高度自治的香港?
轉載自蘋果日報論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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