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的終審判決
終審法院裁定申領綜援要居港滿七年的規定違憲,引致社會震撼,擔心判決對綜援以至公屋及其他福利的長遠影響。「本土意識」又增添新的覺醒,中港矛盾再被挑動可以預期。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第三十六條規定:「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
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終審法院的裁決指出,《基本法》第三十六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並無區分「永久」或「非永久居民」,法官冇講錯。
《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
《基本法》規定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是指回歸前的各種福利和規定。第一百四十五條是賦予特區政府權力,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和改進的政策。也就是特區政府有權因應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增加或刪減社會福利或修改各項福利政策。
政策修訂必須符合法律,居港滿一年的香港居民可申領綜援是回歸前的規定;政府2004年以行政措施將居港滿一年改為需要居港滿七年,未經過立法程序未得到立法機關批准,終審法院裁定新規定違憲,法官都冇講錯。終審法院的裁決不可能導致定社會福利中門大開,回歸前各項權利的規定亦不可能受到挑戰而被推翻;政府仍可通過立法,將申領綜援的規定修改為需要居港滿七年,冇乜咁大鑊。
香港人似乎甚為喜愛法為政治所用式的「法治」,莊豐源案的裁決又再受到批判,反而對違憲的「釋法」顯露依依不捨的眷戀。香港人口說喜歡民主與法治,身體卻很誠實地做另一件事,冇計。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基本法》中的中國公民,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其定義是父或母為公民而其本人在中國領土出生。1997年香港回歸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中國公民是包括香港的中國公民和國內的中國公民,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即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是體現主權的規定,莊豐源案的終審判決絕對正碓。
今時今日雙非兒童已達20多萬人,對香港帶來沉重壓力,並非莊豐源案終審判決的影響,而是曾蔭權政府的人口政策及只顧經濟利益而放任雙非兒童在港出生。香港人利字當頭,是非不分黑白顛倒屬於常態。
YouTube──香港人的民主與法治:
http://www.youtube.com/watch?v=YhdRgIT8f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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