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監察就《驗毒助康復計劃》致函禁毒處提出疑問(2014/1/23)
石丹理教授
禁毒常務委員會主席
保安局禁毒處
(傳真號碼:2521 7761)
石教授:
《驗毒助康復計劃》 (《計劃》)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作公眾諮詢至今,一直引起極大爭議。香港人權監察致函 閣下求問下列問題以解除公眾疑慮,謹望 閣下賜 教:
1. 《諮詢文件》(「文件」)段1.1指出「禁毒常務委員會制 訂此諮詢文件,邀請公眾討論應否及如何立法,至使在有強烈環境因素合理懷疑某人曾吸食毒品的情 況下,可要求該人接受驗毒。計劃旨在及早辨識吸 毒者,及時讓他們接受輔導及治療。毋庸置疑,社會共識是推展此計劃的先決條件」。然而 細閱整份「文件」,當中並無提出任何衡量《計劃》成敗的指標。就此,人權監察請問 閣下有甚麼具體目標可檢視《計劃》成效?
2. 現時社署署長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 例》第45A條要求未成年人士體檢。就此,人權監察請問 閣下可否提供過去三年,每 年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45A條的體檢及箇中驗毒的數字?
3. 請 閣下提供少年法庭於過去3年,根據香港法例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下令未成年人士驗毒的每年數字。
4. 禁毒處有否檢討《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及第45A條 的實施成效?如有,結果如何?如無,會否檢討?
5. 保安局局長於2013年10月30日的 立法會會議上指出,於2008-2012期間,警方進行截停查問及搜查行動的次數每 年平均約為2,170,000 次,每年平均偵破超過22,500 宗罪行。[1]由此可見,「截停查問及搜查行動」與「偵破罪行」的比率為約百分之一。
5.1 就此,人權監察請問閣下認為社區驗毒的偵破罪案率須達致何等程度才算湊效?
5.2 請 閣下提供每年於平均22,500宗偵破罪行裡,當中涉及 a) 吸罪毒;b) 藏毒罪;c) 無帶身分證及 d) 判監可達七年或以上的嚴重罪行的個案數字。
6. 《計劃》將需透過警方執法以進行,就此,人權監察請問 閣下社區驗毒會否因而需增警力? 如是,將需增加多少警力 和資源?
7. 「文件」段2.33指出「在香港,毒品測試 並非全新概念。這類測試現已應用於涉嫌吸毒的駕駛者身上。」就此,人權監察請問 閣下可否提供有關懷疑毒駕個案,在進行識別測試第1、2階段時所需時間?即由警員街頭截查直指驗尿後獲得 釋放為止,拘留時間的平均數及中位數為何?
8. 「文件」段3.6舉出部份例子作參考如「目光依然呆滯,說話含糊不清」、「表現閃縮」及「找到懷 疑毒品痕跡的紙幣」;段3.8提出「鼻孔有白色粉末」、「凌晨」、「青少 年」、「動作不協調」及「無酒精氣味」。就此,人權監察請問 閣下,禁毒處曾否評估《計劃》將對示威者、少數族裔、殘疾人士、精 神病患者、長期病患者造成何等影響?又禁毒處曾否就《計劃》內容諮詢平等機會委員會?
9. 「文件」段3.20提出「建議當未成年人提供體內樣本時,必須有執法人員以外的獨立人士在場,確保 程序公平。該人可以是家長或合法監護人(或親屬);或若聯絡不到家長或合法監護人,則可以是一名獨立人士,如律師、社工、立法會議員、太平紳士等。我們歡迎 各方對獨立人士小組的成員組合提出建議。」
9.1 就此,人權監察請問 閣下社福機構有何資源或撥款可兼顧此工作?
9.1
9.2 人權 監察請問 閣下於上述第5條問題所指每年2,170,000次截查中,南亞裔人士及未成年人士被截查的數字分別為何?
10 人權 監察請問 閣下有關「文 件」段3.23提及的資料庫的儲存時間為何?誰可查閱當中的資料?由誰及銷毀 資料的方法和程序為何?禁毒處曾否就此諮詢私隱專員公署?
若 閣下就個別問題未有資料回答,有勞轉交保安局局長提供資料。如 閣 下有任何意見或疑問,煩請致電2811 4488聯絡人權監察副主席莊耀洸律師。耑此奉覆,不勝感激。
香港人權監察謹啟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副本抄送:
1.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傳真號碼:2868 5074)
2.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傳真號碼:2509 0775 / 2509 9055)
3. 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傳真號碼:2509 0775 / 2509 9055)
[1] 詳見2013年10月30日的立法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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