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8日星期二

墙外楼: 香港法律不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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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不再平等
Mar 18th 2014, 12:37, by 墙外仙

Jimmy Lam

曾經,有句說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曾經為香港人做到這點而自豪。

今天,同樣一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為身為香港人說出這句而羞恥。

當看到香港政府的「廣播條例」,條文寫流動電視不受廣播條例所規管,係市民唔識睇中文,定係香港政府對中文字有自己另外一套見解,如果你發現法律有錯失,你應該依正式渠道再行立法修法,而不是擅自強行「解釋法律」。

事實上,法律的目的既在求得正義;為此,法律必須具備明確性、安定性與可行性,俾使人人皆能適法、守法。蓋法律規定不清不楚,則人民不知所措;法律規定朝令夕改,則人民無所適從;法律規定陳義太高,則形同具文。故法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律必須具備明確性

法律必須規範明確,此乃法治國家為了保障人民(被統治者)權利,而必須藉由「法」明確的規定政府(統治者)的權限,俾使人民有可能預測國家行為的發展(洪遜欣,1991:398-404)。至於,現實生活中之所以會有為數甚多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存在,通常是由於立法者無法掌握社會未來發展,而採「概括條款」(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方式加以規範,以防止法律因趕不上社會需求,而無法適用。如《民法》第72條的「公序良俗」、第148條第2項的「誠實信用原則」等,皆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屆時再由執法者透過法律解釋的方式,使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能具體明確的適用。惟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沒有絕對的方法可供依循,故須具備相當的法學素養,方足以勝任;通常解釋時,須依實際情形將不確定法律概念類型化,類型化時常須參酌判例或學理等方法,而令不確定法律概念清楚明確,俾使法律能妥當的適用於現實生活。

二、法律必須具備安定性

即法律不得輕易變更,此乃民主國家之法律不外保障人民的權利與規範政府體制,使政府(統治者)在法律的規範下行動,而不致流於專制。為使法律對統治者的行為產生規範作用,法律應當具備安定性,讓統治者不能輕易變更,俾使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皆能習於法律規範,進而養成遵循法律的精神。但法律係因應人類社會的需要而產生,自當因應人類社會的需要而修改,故凡屬法律成文國家莫不規定法律修改程序,以適應人類社會變遷的需要。然法律的修改並非全無限制,而是必須依循法理為之;也就是說,法律的修改必須具備合法性(Legality)與正當性(Legitimacy)。所謂「合法性」,指法律的修改必須在程序上,符合現行法律或法令的規範,故判定較易。當統治者因法律規範對其施政產生不便,而未按法律修改程序為之,則明顯違法,即或人民暫時屈於統治者的武力威嚇而沉默不語,但從法理論之,人民實可在內心告訴自己,統治者的合法性已絲毫不存,一旦時機來臨,必推翻此一違法政權,此乃所謂「抵抗權」概念之由來(陳新民,1988:143-73)。所謂「正當性」,意指合乎法律修改程序所修訂的內容或法律所未規範(如憲政慣例)而新增的內容,能否為社會上大多數人所認同,而這份認同,往往來自人類感性與理性的判斷,故判定較難。例如美國總統華盛頓拒絕第三任總統的提名,而形成往後美國總統連選得連任一次的憲政慣例(後始經憲法增補規範),即當時法律未規範,但符合正當性;又如政府未經立法程序而宣布沒收少數富人財產,並將之分配給多數窮人,則是缺乏合法性,符合正當性。換言之,「正當性」的判定標準在於法律(法律屬之)的制定、修改與廢止,其所造成的實質改變是否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而定,只要這項改變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便符合正當性(未必具有合法性)(謝政道,2001:492-4)。

三、法律必須具備可行性

法律必須能夠履行,此乃法律之內容如何完美無缺,如果無從落實於人類實際生活,亦屬無用。蓋法律不外創設權利義務關係,創設時應考慮的要素有三:其一、就空間而言:法律能否在大小不同的領域、人口與各種不同地形、天候等環境條件下,均能發揮其功能;其二、就時間而言:法律能否在時代思潮巨輪的轉動中,繼續滿足人類各式各樣的需求而不被淘汰;其三、就人性而言:要考慮的便是任何法律,都要靠人來運作,始生效用。所以在制度的設計上要注重人性的現實面,而不可太過理想化、道德化(謝政道,1999:187)。有謂惡法可以不必遵守,但民主法治社會下,「惡法亦法」,當然必須遵守。通常此類惡法於當初制定時是善法,隨時間變遷而不符社會大眾的需求,而淪為惡法。惟民主法治社會下,惡法必因應社會大眾的期待而修改成善法,因為統治者深知若不能順應民意的需要,則必然於下次選舉時,成為被統治者(謝政道,2001:493)

節錄自《法學緒論》教材

如果你是有心人於香港而看到這裡,今次hktv流動電視事件中,通訊事務管理局不單只不跟從條文所寫而執法,更自行改變條文原意使廣播條例失去了安定性,而今天通訊事務管理局說不會再就事件去解釋,令廣播條例失去了明確性,而之前所謂的解釋,也並未能真正令大眾明白這次事件的不合理執法,再者,所謂流動電視牌照接收用戶不能超過5000戶,但信號要覆蓋香港超過一半範圍,敢問本身是否合理??香港,有700萬以上的人,用常識去想,這廣播條例,要引用在流動電視牌照,相信懂得一點點數學的人,也能夠理解,要強行用廣播條例去包含流動電視牌照去監管,已經令法律失去了可行性,可見今次事件中,通訊事務管理局是完全的違背了法律的性質!!!

其實這次事件之前,早有法律面前不平等的先例,那些什麼官二代,富二代,知名人仕之類的犯法,卻能夠以一個社會服務令去免除部分刑罰,就是中國高幹橫行無忌於社會的前奏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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