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態發展至此,聽畢劉光祥的解釋:「目前看不到DVB制式會令到有超過5千住戶接收到,但假設兩年後,內置接收該制式的電視機很流行,超出5千戶接收,通訊局會依法辦事」,好明顯,核心問題不是播放制式,而是我前文所說,法律與政策間的矛盾。(DTMB和DVB都是能同時播放流動電視和「固定」電視的制式,歐洲電視網絡就是使用DVB,所以這不是制式的問題,而是5千戶的問題。)
按照通訊局對《廣播條例》的解讀,流動電視使用任何一種制式都可以「違反」5千戶這個指標,而要再申請免費或收費電視牌照。沒有一個服務供應商可以在這種環境下經營下去,因爲祇要播放得到廣泛接受,觀衆使用新技術在電視上接受「流動訊號」,供應商就得背棄所建立的觀衆群,重新更換制式,或是停播節目。這些風險與成本是政府人爲和不合理的加在經營者身上,使得流動電視牌照的條款和經營權利形同虛設。
有人或會說王維基是鑽法律的漏洞,是自取麻煩,活該。首先,法律不管你是否鑽法律漏洞,它祇問你是否按照法律的規定去辦事。如果法律自相矛盾,政府制定違背法律的政策並且根據政策發出經營許可,責任就落在政府身上;經營者祇是根據政府的政策辦事,既然政府開出這樣的政策發出牌照,任何一個合理人(reasonable person)都會認爲這政策合法,可以按照牌照條款經營。
另外,現代科技已經消除了「流動」和「固定」的分別,觀衆都擁有這樣的技術,可以自行在各種儀器上選擇接收任何一種節目。電子產品的生產商也緊貼這個趨勢,在產品增加各種功能,容許在「電視」直接上網,收看 youtube 和 netflix 等内容。(互聯網用戶也超過5千戶,是否也應受到《廣播條例》所監管?)我要爲「電視」打上引號,因爲現代的電視祇不過是一臺電腦,或是電腦的變體,跟桌式電腦、筆記電腦、平板電腦等沒有根本上的差別。假如是以5千住戶爲指標,有5千戶使用 PS4 或 Xbox One 在「電視」收看香港電視頻道(或 netflix,我建議有團體發起運動,組織5千戶在電視上用vpn收看 netflix/HBO 節目,讓 netflix/HBO 也違法看看;netflix 在香港沒有直接服務是版權的問題,不是《廣播條例》的問題)也會使流動電視廣播「違法」。
也即是說,根據通訊局對法律的解讀,流動電視根本沒有發展前景,經營者也不能隨著科技和市場情況更新技術。對這種法律解讀,合理的解釋祇有兩個:1)政府設置陷阱;2)政府糊裏糊塗制定自相矛盾的政策。前者是必然的不合法,政府也不能用經營者事先知道情況作推搪,因爲政府不能制定不合理損害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權的法律。如果是後者,那解決問題的責任就在政府,如果要堅持香港電視不能按計劃提供廣播服務,它應當作出賠償,香港電視也應可以以此爲理由索償。
法庭會怎樣判,我說不準,但事件的背後問題應是很清楚。如果要用比喻去形容這場爭執,有人拿小販牌照賣食物,有人拿餐廳牌照賣食物,如果小販直接拿食物到餐廳賣,那他當然是違法了。但有天科學家發明量子傳送法,因爲量子糾纏現象,小販、餐廳和食客都可以同時在不同地方出現,又或直接出現在食客口裏,那請問,如果食客是在餐廳還是在路邊進食?另外,劉光祥的「目前看不到DVB制式會令到有超過5千住戶接收到」,在邏輯上這叫做訴諸無知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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