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香港商議「佔領中環」、到最近台灣的「佔領立法院」,一再引發人們討論「公民抗命」的意義,而社會對於此行動的評價明顯相當兩極,讓我們暫時撇開政治立場,一同思考「公民抗命」本身是否合乎道德。
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是指公民認為特定的法律不合乎公義的原則或人民的基本權利時,拒絕遵守若干法律,並且願意為此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或其他代價,以道德感召力喚起社會大眾的關注,是非暴力抗爭的一種策略。由於涉及法律責任,通常是公民已嘗試在法治框架內容許的方法表達反對不果後才採取的策略。
結果論與功利主義
公民抗命的反對者最常引用的理據是抗命者的違法行為可能對社會穩定產生不良的影響,以及造成經濟上的損失。值得留意的是,利益被損害的人並不一定是制定相關法例的政府官員,甚至是並不認同抗命者理念的其他社會公民,例如「佔領中環」造成的交通癱瘓可能導致職業司機或部份商戶的損失。要求無辜者承受抗命過程帶來的損失似乎於理不合,因此反對者認為公民抗命並不合乎道德。
以上論述的思維其實源自結果論(Consequentialism),也就是任何行為是否合乎道德完全取決於該行動所產生的結果而定。
若以此立論,要判斷抗命的道德正當性,好結果的定義便相當重要,我們可以參考從結果論引申推論的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中的「最多人的最大利益」(the greatest good with the greatest number)。
從短期來看,在抗爭過程期間抗爭者的行為未能為社會帶來正面的利益,反而的確造成某些人的損失;但從長期來看,抗爭成功能令社會的法制更符合公義和平等的原則,那麼抗命為社會帶來的整體利益便明顯大於抗爭過程的短期損失。當然從另一角度看,如果政府暴力鎮壓而抗爭失敗導致更大的人命傷亡、甚至更封閉的社會制度,自然是痛苦大於利益。如此看來,從結果論出發去探討公民抗命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況且社會公義所帶來的利益難以用金錢或經濟去衡量,以此來肯定或否定「公民抗命」的道德正當性似乎並不可行。
而更重要的問題是,如果抗爭涉及到個人的基本權利,結果論和功利主義是否能夠客觀地反映事情的全部?由於功利主義只是以「最多人的最大利益」為依歸,那是否表示少數群體的基本權利、甚至生存權利,都可以因為「大多數人」的利益而犧牲?如果功利主義是唯一的道德標準,那麼歷史上所有侵略少數族裔的戰爭都是合乎道德的,因為「大多數人」的利益必然大於「少數人」的痛苦,那是不合理的。似乎在利益以外,我們還需要考慮個體的權利和自由,這引領我們從另一個角度去探討「公民抗命」的問題。
絕對論與自由至上主義
與結果論相對的,就是絕對論(Catagoricalism)。這種思想提倡判斷一個行為道德價值在於其本質,也就是產生這個行為的動機,並不因為行為的結果或影響而改變。如果一個行為源自善意,它本身就有存在的價值。以此推論,「公民抗命」是否合乎道德似乎與抗爭的命題有關。問題是,那些抗爭的命題才具有道德價值?自由至上主義提出了認為個體應該有一些基本的權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財產。這些權利是與生俱來的,並不是由法律和政權賦予的,它們在法律、政權和社會形成之前就理應存在。如果任何個體的基本權利受到威脅,即使公民抗命違反了法律,仍然合乎道德。
當然,反對公民抗命者會提出根據自由至上主義,個人享有自由以自身和財產去從事任何事情的前提是不影響他人的同等自由。社會的公民當然有自由進行抗命,但如果抗命侵犯了我的自由,不就是違反道德標準嗎?但要注意的是,如果社會作為一個假想契約的整體,已經侵犯了抗命者的基本權利在先,又怎指責求抗命者違反道德標準?
正正因為個體的基本權利並不是由法律賦予的,而是與生俱來的。即使在一個民主國家,社會的大多數透過民主的程序侵犯了少數人的基本權利,這只會構成「多數暴力」,並不符合公義。例如美國當年的蓄奴制,是憲法所允許的,但它侵犯了黑奴的基本權利,因此為了維護天賦人權而進行「公民抗命」是合乎道德的。
最近在香港爭論不絕的「佔領中環」,抗爭的命題是爭取真普選、爭取選舉中的提名權。很多人認為爭論的重點是如何解讀基本法的條文,其實如上文所記述,如果法律侵犯了個體的基本權利,本身就是不公義的。那麼真普選是否屬於個體的基本權利?而相關法律的制訂過程又是否合乎公義?這個命題涉及社會契約的形成,下次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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