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葉榮,是一位殘疾人士,因為出生時醫療失誤致頸椎受損,所以終身需要使用輪椅代步。但是,我相信殘疾人士的生活是不受限於身體的殘疾,而且我更相信殘疾人士也是公民社會的一員,可以生活、工作、參與社會。現在的我,既是工黨的成員,同時亦是立法會議員張超雄的助理。
早前泛民普選絕食團於3月28日下午二時開始了「絕食為普選」行動,我亦是參與絕食行動的其中一員。在3月30日晚上七時,一群針對「絕食為普選」行動的反對人士到絕食地點中環匯豐銀行總行外,並用大聲公指罵及騷擾絕食人士。3月31日,大公報A03版面報導了以上人士反對行動,報導之中,大公報的用詞如下:
「佔中集訓期間,突然有反對市民前來示威抗議,黃浩銘即非常陰毒地指派一名「自己友」站到最前線,頂住「反佔中」人士的風頭火勢,可是這名「自己友」竟然是坐電動輪椅的嚴重殘疾人士。把弱者放在最前線,令前來抗議者不敢稍越雷池,巧計雖然十分有效,但手段卻非常鄙劣。」
報導中所指的「坐電動輪椅的嚴重殘疾人士」正是本人,惟其後文中將「弱者」等同於「殘疾人士」的說法,實在是令人不可接受。報導的寫法,不但毫不尊重我以及其他殘疾人士,更有歧視殘疾人士之嫌。而且,當時我是自發到滋擾人士處對侍,並不受任何人「指派」,該等言論不但誣蔑黃浩銘,更貶低了我作為一個社會公民的主體性。
對於大公報的報導涉歧視殘疾人士,我曾在4月2日要求大公報在三天之內向我以及殘疾人士道歉,大公報於4月4日晚上十時以電郵回覆我,但並未作出道歉,而在電郵中更有以下三點我是不能接受:
其一,大公報的回函迥避了有關報導中將坐電動輪椅的嚴重殘疾人士,等同於「弱者」的報導手法。此並非單單我個人對此寫法的誤會,而是大眾讀者及殘疾人士對此報導產生對「電動輪椅的嚴重殘疾人士等同弱者」的理解。有關含有輕視殘疾人士的字句已出版並在公眾傳播,大公報實在不能以「誤會」為解釋,而沒有公開澄明及致歉,還我及殘疾人士一個公道。
其二,大公報雖有就我的要求作出回覆及解釋,但欠缺誠意。單以「本報對此深表遺憾」根本未能顯示對我及殘疾人士的歉意。到底是誰的過失, 造成哪一方的遺憾,從大公報的用字中難以清晰。
其三, 大公報的回覆中指:「本報長期以來對傷健人士秉持愛護、關心的態度,支持他們的事業。當時先生等人遭受其他示威者衝擊,情況混亂,有別於一般和平示威,記者出於公義挺身而出……」 我感到疑惑,既然大公報認為當時我們是受到其他示威者的衝擊,造成情況混亂,而記者是為公義挺身而出。為何3月31日的報導中,沒有一句對衝擊者的批評,反而集中對被衝擊一方的批評,所謂「為公義挺身而出」的公義是什麼是非觀念,真令人費解。既然大公報長期對傷健人士持愛護、關心的態度,,哪麼對衝突者行為可能造成他人的傷害,在有關報導中卻絕口不提。我不禁要問對殘疾人士的關心、愛護之情顯示在哪裡?我更質疑有關報導是否公正、客觀、全面的新聞報導。
在4月7日下午2點我與3位失明人士、以及4位朋友,總數8人一起前往大公報請願要求道歉。到達大公報辦公室外時,已經看到超過十位保安,還有警察急不及待要迎接我這位「弱者」,如根據大公報所言,殘疾人士就是「弱者」,為何還出動這麼多人數去「迎接」我?等候一段時間之後,大公報總副總編輯終於願意在大廈大堂接見我們,他一邊接見,一邊接信,還在我耳邊說:「……我老婆都是坐輪椅……霍金都是精神上強者……總編輯不在香港。」這些說話,到底又包含了什麼意思?最後,副總編輯李先生依然拒絕代表大公報道歉,既然總編輯不在香港,李先生就正正是在香港內職級最高的人士,哪麼誰可以代表大公報道歉呢?我們堅持在大公報門外等候道歉,但最終等候了一小時依然沒有回應,我憤然將請願信撕毀,最後和平離開。
雖然,其實大公報是沒有人看的(親中人士除外),但這次的事件,可以推展到思考,究竟殘疾人士作為社會公民的一員,社會和主流論述如何看待我們?殘疾人士只能是福利接受者、受助者、弱者;還是我們也是平等的政治和社會公民、可以平等地被尊重和接納?我深信,「殘疾」並不是「殘疾人士」的全部,作為一個人,只要有輪椅或其他輔助克服障礙後,我,也是一個完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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