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民組織發起行動,要求政府採納UGC豁免方案。(圖: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
本週三(6月18日),港府將向立法會提交新的版權修訂草案。這個草案除了包括在2011年舊草案裏有較少爭議的部分,還加插了關於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評論時事和引用的「公平處理」豁免。舊草案被網民貶稱為「網路廿三條」,兩年前因立法會議員拉布而最終擱置。
雖然這個新草案比舊草案較為合適和均衡,網民仍然深感失望和不滿。他們的反應可以理解。網民雖然極力遊說,但政府最後還是堅決拒絕引進他們的建議,對非商業性或非牟利用戶自創內容不給予豁免。這個「第四方案」在政府去年的公眾諮詢,獲得大眾的踴躍支持,認同的意見書亦多達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七。
除此之外,新草案亦為香港和網民帶來五個隱憂。第一,以現時世界各地的版權法例來看,草案條文既守舊又不靈活。它未能讓香港盡量利用版權制度,以強化本地的創意和文化產業。雖然英國最近已引進了許多新的版權豁免,香港的草案就只納入了比英國少一半的豁免。如果新的英國法例對當地創意和文化產業帶來極度的優勢,香港的優勢就很可能不足英國的一半。
第二,香港的立法導向實在令人沮喪。在草案裏六個新的版權豁免,政府從早期諮詢開始就不太支持。直到最近,這些豁免被英國採納後,政府的態度才慢慢轉過來。我們儘管可以不問:「為何今時今日的香港還有着這些過氣的殖民地心態?」但不得不提的就是:「如果香港只能成為一個追隨者,它又怎能保持現有的世界級地位?」
第三,草案內的部分條文確實令人費解。例如:一個網民在YouTube視頻裏演繹一首歌,如果歌曲唱得走調,她就可以逃避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責任。原因是:走調的部份可能旨在評論原唱者的歌唱技巧。但是,倘若她認真演繹,把歌曲唱得悅耳,她就可能要對侵犯版權而負上民責和刑責。從歌星和唱片公司而言,當香港引入一條強迫聽眾和歌迷嘲弄歌手的法例,又有什麼好處呢?
第四,以新法例來幫助版權擁有人對有商業利益的中介者提出訴訟是未可厚非;但若為了保留他們的申訴權,而將法律責任加之於網民,就實在太不公平、太不明智了。無可否認,既然聯線服務提供商和其他中介者獲取了商業利益,他們就不應借網民來逃避版稅或其他合理報酬。但是,牟利機構的法律責任並不一定延伸到網民的不牟利活動。事實上,版權擁有人的焦點都大致放在金錢和商業利益上。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草案能加入多一個版權豁免,好讓網民進行不牟利、不取代原作品市場的活動,而又保留版權擁有人對中介者的申訴機會,這不是一個雙贏的局面嗎?
最後,草案未能體恤現今香港政治環境下的特別需求。無論網民是否涉及政治時事,他們的「二次創作」和其他作品都可以促進香港建立一個有批判性的政治文化。版權擁有人經常提到美國法院的案例,從而顯示版權和言論自由沒有多大的衝突;但他們卻往往不提在美國有較為健全的「公平使用」制度,而這個制度亦對迴避版權和人權的衝突有極大的幫助。香港沒有類似美國這樣廣闊的「公平使用」制度,只有幾個狹窄的「公平處理」豁免。美國亦不像香港,不用急需改善當地的政治環境,更沒有現時政改方案的難題。因此,在今次版權修訂中,政府和立法會必須考慮新法例是否能夠滿足香港獨有的政治需求。
總括而言,網民對新草案的失望和不滿是很容易理解的。不過,這個數碼版權修訂在香港已經討論了七年多。即使版權擁有人和網民對網上非牟利活動仍然未能達到共識,他們亦應暫時拋開這個難題,共同支持這個草案最重要的部分。這個部分就是如何打擊具有商業規模的網上盜版行為。雖然政府、版權擁有人和網民對新草案的分歧仍然頗大,但大多數網民都不反對政府立例去打擊這些嚴重的盜版罪行。既然如此,政府為何不將時間、精力和資源都放在有多方共識的地方呢?
圖為編輯所加。
作者余家明教授為美國德雷克大學法學院的科恩氏家族知識產權法講座教授。他現任由聯合國出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學刊》的主編,並曾任武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文瀾學者以及香港大學、以色列海法大學和法國斯特拉斯堡大學的訪問教授。在港府去年的公眾諮詢,余教授代表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遞交了一份支持網民「第四方案」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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