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要說明居港權問題,不得不做點研究。我不是居港權專家,所以我也忘了人大釋法這回事。回顧這段歷史,人大釋法這個事實證明我前幾天的論述都是正確的。如果當年沒有的釋法,香港早就要容許所有香港人境外所生子女入境,取得居港權,連配額、單程證都不用;終審法院在吳嘉玲一案中也指出香港的阻礙入境違憲:"It follows that the No 3 Ordinance is unconstitutional to the extent that it requires permanent residents of the Region residing on the Mainland to hold the one way permit before they can enjoy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 of abode";單程證、配額和入境限制跟香港的法治體系有衝突。再次證明是中國的不法治在替香港把關,釋法也説明證件必須由中國政府部門批出。
人大為平息憲法上的爭議,對《基本法》22(4)和24(2.3)作出解釋(我的粗體字強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方能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未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批准手續,是不合法的。
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的規定,是指無論本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出生,在其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須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條件的人。
第二項解釋暫時與今天的單程證審批權無關(涉及更廣泛的人權問題),但第一項明顯的説明有效證件的審判權/管轄權歸於中國政府部門。只有這方法才能避過終審法院的司法解釋,回復香港法治的一致性。如果香港要取得單程證審批權,對居港權問題的人大釋法對必須要同時取消,香港必須按照終審法院的判決執法,否則法治就會蕩然無存。人大釋法的結果是「越過法治」,它將居留權所產生的人權與憲政問題納入中國的制度中,使它不再成爲香港法治體系中的一個問題。又因爲中共政權漠視人權,人民不可以向法庭指控政府違反人權與憲法,就是因爲這緣故,香港才能避免更多的居港權訴訟。我再説一遍,現在的中共政權利用它的漠視法治與人權替香港把關,假如香港取得單程證的管轄權,它必須根據香港的憲政體系執法,終審法院判決將會自動生效。也就是說,想要以取得單程證審批權以限制港人在中國所生子女來港其實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因此,要求「收回」單程證審批權的人必須考慮清楚這個問題:是否贊同人大釋法的合法性。如果認爲人大釋法的合法(符合法治精神),那我們不用爭論。如果認爲人大釋法不合法,這樣才可以提出取消中國政府部門審批權的論述,但這代表香港將要以既有的法治、人權與公民基本權利不再限制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入境。李柱銘認爲人大釋法和終審法院判決何者更符合法治精神?要說24條(2.3)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的話,麻煩同時說明終審法院的判決有什麽意義。說一半而不說另一半,是挑櫻桃的沒腰骨做法,有欺騙世人以謀取政治利益之嫌。
選擇只有三個:1)接受中國政府部門的管轄權,繼續讓它們以「越過法治」的方式替香港把關,限制香港人外地子女來港;2)認爲香港要取得管轄權,接受終審法院判決,維持香港的人權與法治體系,讓香港人外地子女無限制的來港;3)認爲香港要取得管轄權,但不接受終審法院判決,限制香港人外地子女來港,破壞香港的人權與法治體系。我很清楚我的選擇排列是什麽,但我不確定香港人到底有沒有想清楚這個問題。
後記:不能確定消息真僞,所以放在這裡。聽説按照人大對《基本法》24條的釋法,李柱銘亦直認自己都是「雙非」,不能取得居港權,因爲「不少港人的父母都是因1930年代打後日本侵華、40年代末國共內戰或共產黨據有中國大陸後的饑荒、三反五反、文革等而南逃。李柱銘在研討會上亦坦言出生時父親仍在大陸打仗,母親就到了香港,正跟朋友打麻雀。出生時父母只是剛抵香港,如李柱銘般的港人,粗略推算亦達數十萬計」。亦即說,大多數人的父母都不能算是香港人,他們的後裔按道理當然也不是了。這次《人民日報》說香港人數典忘祖,又真的不能說它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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