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5日星期五

香港獨立媒體: 是誰佔領了大浪西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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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佔領了大浪西灣
Nov 15th 2013, 05:35, by 香港地球之友

原題為《大浪西灣,誰調換了我的私產權》,作者是香港地球之友高級環境事務主任周月翔。

編按:今日舉行的毅行者,原定經過大浪西灣,但大浪西灣村民封村(實際上是封住一條公家路)抗議,毅行者需改道行走。村民指政府將西灣列入郊野公園,是強奪民產,但事實上是否如此?

政府提出修例將大浪西灣納入郊野公園範圍,本料是眾望所歸之德政,應可順利完成。怎料鄉議局主席劉皇發一句「強奪民產」,就得到眾多議員的呼應,爭相要保障村民的「私產權」,即使是一早答應支持政府的政黨,也要考慮變陣,說要兼顧考慮劉皇發的理據,令大浪西灣的命途頓變兇險。

今次主要的爭拗點是政府「強奪民產」, 指控是否成立,可以分拆兩部分來看。第一,有否「強奪」; 第二,民產的定義。

增值潛力 由郊野公園創造

根據政府文件所講,大浪西灣被納入郊野公園後,村民原有的居住模式不受影響,將來亦可按程序申請興建丁屋。講到強奪,容易聯想的例子是政府收地興建高鐵、市建局重建舊樓等。

但今次法例的修訂不涉及任何遷拆,政府要賠甚麼呢?議員也說不清楚,民建聯的葛珮帆說,村民無路行,陳克勤就提議換地。有鄉議局代表就指,眼前的東西雖沒有影響,但地段有機會變成屋苑,價值就不能與目前的農地相比了,損失了可能增值的潛力。路、地和增值潛力,都成了他們口中被奪去的東西,未存在,只是預計有機會發生。更何況,所謂增值的潛力,也是郊野公園環境所賦與,同時視乎政府所供的基建設施而定。既然增值的潛力是靠政府而並非靠村民創造,又何來強奪之說呢?

私產權非無限

至於私產權,根據經濟學,定義是有限制,非無限大的。私產權一旦侵犯其他權力,市場無法調節,政府便要進行仲裁及限制。禁煙便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人人都有權享受清新的空氣,吸煙者有吸煙的自由,但卻不能損害旁人呼吸清新空氣的權利,兩者有扺觸下,政府便須協調,立法禁止室內吸煙或設立吸煙區等等。難道煙民可要向政府索償嗎?

市民無反對適度發展

自然景觀是屬於公眾的資產,大家都有權享受優美的鄉郊景致。原本居住於這些土地上的村民,作適度的發展,蓋小量的民居,可與大自然和諧共融。既可為遊人提供便利,也無損自然景觀。但一旦大興土木,便會破壞原有幽靜景致,侵犯公眾享受此等環境的權利了。

社會對自然保育和環保的意識日益提升,政府在協調不同權力使用的同時,亦須與時並進,考慮不同的訴求,以避免衝突。即使是村民的產權,也有高度、規模等設限,不可能無限申延。。一如城市的建築,同時兼顧通風、城規、噪音等各項因素,加以高度、地積比等規範。難道這些都可以拿來作為將來影響資產升值的理據嗎?

保障丁權 更要確保「行山權」

原居民的丁權長久以來受到法例的保障,這是無可置疑的。一旦受損,有眾多申索渠道,郊野公園條例下同樣有相關程序。正如已有村民提出了司法覆核。

建屋權有保障,行山權受損市民又可向誰申索呢?2010年的魯連城建豪宅事件正正揭露,廣大市民享用「後花園」的權利被損害了,引致社會的強烈反應,政府於是回應民意將大浪西灣納入郊野公園以受相關法例保障。

私產權的定義在中學教科書中仍輕易找到,有知識的立法會議員豈會不知道呢?如果硬是要搬出片面的私產權做幌子,只是彰顯無知,對法律一知半解。立法會議員一半由直選產生,面向的是全港市民,當你們今天說要維權,請先弄清楚,為誰維權,維的是甚麼權利!歷史將會留下紀錄!

原刊於《香港經濟日報》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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