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蒙兆達為職工盟總幹事。
12月1日,職工盟發起遊行爭取立法集體談判權及合理加薪,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回應我們的訴求時表示:集體談判權要取得成功,一定要勞資雙方自願,不能強制推行。張局長更引用國際勞工公約第98號「組織權和集體談判權」的規定,說明政府的立場符合國際標準,企圖以此合理化不立法的決定。筆者認為,張局長所講的「自願性集體談判」是子虛烏有,混淆視聽,更無視近年勞資糾紛所帶來的社會衝擊。
第98號公約第4款規定,政府有責任採取必要的措施,「鼓勵和推動在僱主(或僱主組織)同工人組織之間,最廣泛地發展與使用集體協議的自願談判程序,以便通過這種方式確定就業條款和條件。」政府的「自願性」講法,是建基於對以上條文的理解──勞資雙方既是自願談判,政府即使簽署了公約也無義務要立法。政府的解釋明顯是斷章取義。在此段條文,「自願」是用作形容「談判程序」。即是說,勞資雙方出於自願參與談判,不應受到任何外力的支配,但仍須遵守既有的客觀程序及規則。如果用一場球賽來比喻,勞資雙方落場踢波,當然不應由第三者來干預賽果。但踢波總需要有球證球例,雙方才可公平作賽,否則球場只會淪為弱肉強食的原始森林。
香港作為第98號公約的簽署地區,不但未有推動集體談判,97回歸後更倒行逆施,粗暴地廢除了剛剛通過的「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職工盟當年便曾向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作出投訴。其後一年,國際勞工組織的結社自由委員會發表了調查報告,明確指出政府以下兩方面的缺失:第一,就如何確認工會作為僱員談判代表的身份,沒有提供任何客觀的機制;第二,僱主與工會經協商達成的集體協議數目極少(估計少於勞動人口1%受保障),且不具備約束力。因此,委員會當年便促請特區政府認真考慮,通過法例條文,訂明客觀的談判框架及程序,以便推動集體談判。而國際勞工組織的專家委員會其後每兩年發表一次的監察實施報告,仍在不斷重申以上的觀點。
退一步來說,即使沒有國際公約的規定,張局長所講的「自願性集體談判」,亦完全罔顧現實上不平等的勞資關係。為了破壞勞方的議價能力,分而治之,大部份管理階層都選擇繞過工會組織,直接向僱員施壓。部份工會即使取得了企業內過半數僱員的代表性,仍然被資方拒絕承認工會的談判地位。僱員因未能透過集體談判提升議價能力,工資調整只有長期被壓抑。過去10年間,僱員的實質工資只增加1%,而同期社會的人均生產總值則大幅增加約四成。企業肥上瘦下的情況日益嚴重,卻欠缺有效的協商機制,迫使越來越多員工採取工業行動去討回公道。
政府經常自誇香港是罷工最少的地區之一,更指立法集體談判會破壞現時的勞資和諧;但遺憾地,負責官員卻從未認真反省過現時的所謂「和諧」,其實是建基於對勞工的不滿進行壓抑之上,只是粉飾出來的太平。在美國80年代反種族歧視的抗爭中,示威者流行一句名言「if there is no justice, there cannot be peace!」(沒有公平,哪有和諧),這句說話正好用來形容今天香港的勞資關係。
去年年底的國泰空中服務員工潮,今年3月碼頭工人持續40日的罷工,以至10月份可樂工人的工業行動,接二連三的工潮事件,反映過去政府一直信奉的自願性協商模式已經失去效力。張建宗局長實有必要從近年的工潮中吸取教訓,改變過往對集體談判權存在的誤解和偏見。
圖片來源:職工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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