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澤榕 新亞中文三
有人討厭每個大陸新移民,認為他們全是蝗蟲;有人並不討厭個別新移民,認為品行良好、自力更生者便非蝗蟲。我是後者,故或會被視為包容膠。不過無論是否排斥個別新移民,相信港人普遍認為新移民整體上確為社會帶來不少問題;相信港人普遍同意,歸根究柢,問題源於制度。對此,「限制」才是治本的之策。政府無法在新移民入境前加以限制,故只能在他們入境後加以限制。但現在限制非但未有收緊,更放寬至新移民毋須居港七年便可申請綜援,這豈非進一步擴大制度問題?
法庭依法判決,我們對此只能接受和尊重,判詞雖言之有理,但我個人對結果仍感失望。申請綜援須居港七年屬違憲,但違憲並不等同不義。平心而論,拒絕新移民申請綜援實在稱不上不義或歧視。
首先,綜援是本港的經濟援助安全網,乃福利系統的基石,其作為政府對當地人的保障,申請對象自是當地人。即使外地充滿災民貧民,港府只會循他途施以援助,而非讓外地難民申請本地綜援。故此,只有入息和資產符合標準的香港人,才可申請綜援。
那如何定義香港人身份呢?廣義而言,香港人包括永久性居民或非永久性居民,甚至已移居外地的港人。但狹義的「真香港人」定義卻眾說紛紜。住滿七年? 97前來港?原居民?
為免混亂,對於誰可申領綜援,政府自04年已修訂了一個清晰資格︰「居港規定︰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申請人必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新的新移民不在此列。不問貢獻、不問身份認同感,而以居住年期為標準,客觀明確,且不算嚴苛。個別組織或人士卻以人人平等為由,指出把新移民拒諸門外形同歧視。這是否代表當兩方待遇不一便必屬歧視?
有人用數據說話,指出不少新移民並非純為討福利的「懶人」,加上單程證配額固定,新移民無從大量湧入。換言之讓新移民申領綜援不會構成財政負擔,政府在這方面有能力做到人人平等。這是具說服力的,然而一切並非數字問題,而是原則問題。有能力做,不代表應該做。全民退保、醫保等措施是應該做,但未必有能力做;讓非永久性居民申請綜援,則為即使有能力做,也未必應該做。
為何不該?凡事講求資格,成年香港永久性居民才符合選民登記資格,以享投票權;代表香港出賽的運動員必須為永久性居民,外援則須居港七年後入籍才合資格;特首候選人須連續居港滿廿載,方有資格參選。以上顯然並非歧視問題而是資格問題,只要該項資格訂定得合理便不屬歧視。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自然享有較多的權利,同時亦有較多義務。福利非人權,毋須平等,毋涉歧視。
到底何謂歧視,或可參看聯合國的說法,根據《廢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一章第二條︰「公民與非公民間差別待遇並非種族歧視 」。雖然公約論述種族歧視,惟在此引述條文並非為進行正式的法律辯論,而只是為了說明,歧視是如何定義。條例中的公民與非公民,就類同於香港的永久性居民與非永久性居民,兩者待遇有等差是合理的。故此,反對讓居港未滿七年的新移民申請綜援,並不構成歧視。這就像未通過試用期的員工不可享有公司福利如醫保、年假等。同理,新移民不能申請綜援是因為不合資格,而這資格不如性別種族般難以改變,只要有關人士居港滿七年,其時便能享有永久性居民的全套福利及權利。
每個國家或地區均會定下有限制的移民及福利政策,這是對當地居民的保障,也為防移民濫用福利。香港既非最富裕,亦非外地之避難所,實在不可能不為福利制訂條件。假如不論公民、新移民、家傭、留學生甚至遊客,均能於某地享有同等福利,可以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地方資源始終有限,分配資源以當地人利益為先,合情合理。以澳門派糖為例,非永久性居民獲派的金額會較永久性居民低;美國的食物券及貧困家庭臨時協助計畫的批核也要視乎移民身份及居住期而定。其實本地新移民已享有免費教育、出入境自由、醫療福利等好處,但綜援、生果金、輪候公屋資格屬長遠補助,把申請門檻設得較嚴格實在無可厚非。
問題是,當有新移民無法維生,政府實在無法見死不救。孔女士遭逢巨變的處境的確值得同情,我們斷不能因個別一人申請綜援而認定所有新移民也會申請綜援。不過現時因個別一人而修改整個申請規則加以遷就,影響絕對深遠。以固有道德濟弱扶傾,是應然的;但維護公民權益,也是應然的。福利制度與人道救濟是兩回事,政府或可用其他名目或措施為新移民紓困,而非動搖整套機制,將新移民納入福利系統,與永久性居民平起平坐。可惜判決塵埃落定,酌情處理已變成理所當然。香港守不住限制新移民入境這一關,如今連綜援一關也守不了,儘管本次案例只限綜援,但如何保證輪候公屋資格以至其他福利不會失守?這一役徹底衝擊了福利底線,亦泯滅了永久性居民與非永久性居民的界線。
空降來港一年便可獲與永久居民相同的資格和地位,形同插隊。如此一來,即使每日150個單程證限額不變,亦可想像將會有更多內地人加入競爭,令未來新移民質素更為參差,甚至造成更多假結婚個案。既然判決米已成炊,惟有退一步研究如何審查新移民在內地資產以及爭取移民審批權,中大同學對此立場終於大體一致。政府固然有責任照顧所有居民,但這非全屬政府責任。此非歧視窮人,而是移民者須對自身有所承擔。任何國籍人士無論選擇移民何方,都應有充足打算和準備。移民從來有代價,家庭團聚僅為獲批來港的必要條件,卻非充份條件。何況來港後並無退路,怎能不深思熟慮?在政府角度是有責任和權利堵塞政策漏洞以及控制移民的人數與質素。
協助新移民脫貧及融入社會本有各種方法,惟落實的偏為一個有損利益、有違原則、有所爭議的方法,這只會深化中港矛盾,反令新移民更難融入社會。反對新移民具申請綜援資格並非全為節省資源,重點是捍衛公民權。爭取新移民權益是慈悲,然而維護永久性居民的權益卻非自私。一個過度慈悲的福利制度,可能造就更多自私移民的誕生。將之形容為慈悲,意味著這非應份,且包含一定程度的犧牲。
純粹表達意見,並非為說服誰,反正雙方永遠loop同一堆points。最後,我理解學生會歡迎判決的立場,明白此乃出於同理心和正義感,且亦具充份理據。我尊重其意見,但希望他們了解這不能代表全校。終審判決已成定局,但接受判決並不代表認同,球員不會為己隊Own goal而拍掌。不能怪責法庭,也不能完全責怪新移民,還是重回起點——政策問題。對於爭取審批權,港府即使無能為力,也當盡力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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