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2012年順天邨流浪貓Miu Miu被4名青年「當波踢」,當場吐血及下半身癱瘓,最後需人道毀滅。其中兩名男被告今日被判入獄16個月,判刑為香港虐畜案例中最重。「十八區動物保護專員」召集人麥志豪接受獨媒專訪,表示法庭的判決標示了香港社會的進步。
問:獨媒記者 麥:麥志豪
問:你認為今次法庭的判刑重嗎?
麥:公眾一般認為判刑重,因為過往案例最高判罰是監禁8個月,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在這個框架下,自然會覺得判刑入獄16個月算是重罰。若最高刑罰為監禁20年,理解便會不一樣。而我個人認為,判罰從監禁8個月大增至16個月,是很大的進步。刑罰增加了一倍,對社會的阻嚇力也倍增。
問:為甚麼你認為這次判刑是難得的進步?
麥:我很佩服法官的勇氣,因為一般法官決定判刑時,都會盡量避免與案例有太大偏差。今次法官參考的案例,屯門燒狗案和荃灣醉漢勒死小貓案,分別判囚8個月及7個月;法官最終判囚16個月,刑罰比案例多一倍,令人意想不到。
問:判決對司法制度有何啟示?
麥:法官於判詞中表示,法庭有責任透過判刑,向社會傳達正確訊息。當社會不能容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而以往的刑罰沒有足夠阻嚇力,法庭便要率先作出改變。
問:虐畜案起訴成功的案例不多,為甚麼今次能成功?
麥:虐畜案搜證困難,今次起訴成功的關鍵在於兩名證人。他們都不是Miu Miu的主人,其中一位更非順天邨居民,兩人純粹出於正義感,願意犧牲私人時間出庭作出清晰、肯定的指證。案件的檢控官亦相當盡力搜證,加上法官開明,都致使起訴得以成功。
問:判刑反映了社會的改變嗎?
麥:判刑與社會對虐畜事件關注升溫有關,事實上我認為這次判決最大的意義,就是反映了社會的進步。《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在2006年修例之前,最高刑罰不過是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過去判囚8個月已是「驚天動地」,但今天判16個月,公眾覺得不過是犯人應得的懲罰,顯示社會的氛圍正在改變,道德要求提升,而這是一個文明社會應有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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