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天邨虐貓案,兩名被告判囚十六個月,大家好像額首稱慶。畢竟,這是有史以來判得最重的虐待動物案件。2012年九月,唐狗被縱火燒至重傷,被告囚八個月;2008年,懷孕黃麂被醉漢打死,判監半年。如今順天邨一案判刑超過一年,算是重罰——雖然,虐待動物的最高刑罰,是監禁三年與罰款二十萬。
說起來,動保人士好像「報仇者聯盟」,總是嚷著要重罰,愈重愈好。事實是,生命本來無可替代與抵償;要求重判,固然有「善惡到頭終有報」之快,也是向公眾發出嚴正信息:虐待動物不容於社會,必受公義之審判。如果能在監禁以外,讓犯人接受強制的心理輔導、教育,讓他真正明白生命的價值,那就更好。
有記者問我:既然今次案件重判,那是否表示現行機制已經足夠,無須成立動物警察﹖我說當然不是,順天邨此案引起議論,警方高調派四十人到現場搜證調查;但試問,有幾多宗虐待案,得到同樣重視﹖幾多死在夜半冷巷中的,連落案的機會也沒有﹖難道每次都要市民大吵大嚷,才能喚來警方關注﹖只有一個穩定的機制,才能真正保障社區動物的安全,而不是靠市民吵鬧與個別警員的憐憫。更不要忘記,荃灣醉漢勒死貓,還有與順天邨案同日判刑的老漢毒死唐狗案,各被告的判監仍不過分別是半年和兩個月。我們的社會不是沒有進步;只是,路依然漫長。
回想起來,我2005年年尾投身動保運動,契機就是旺角水渠道虐貓案。受害的三隻小貓,小花與chop chop拾回性命,Bowie卻早已往彩虹橋;而兇手,至今仍逍遙法外。這些年來,我所見的虐待動物案,都是無聲無色地了結的多,破案的甚少。順天邨一案的結果,如果稱得上「合理」的話,那不單是以Miu Miu的性命換來的,更是以這麼多年來,無數受虐動物的慘痛血淚換來的—十六個月,許多社區動物,已走完飄泊孤零的一生。
(2006年年頭反虐待遊行海報。這就是Bowie,已經魂歸天國,至今沉冤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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