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4日星期五

香港獨立媒體: 醫管局收不來的爛數是如何煉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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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管局收不來的爛數是如何煉成的?
Feb 14th 2014, 03:14, by CW Tsang

范國威議員提出質詢, 詢問有關非本地孕婦在公立醫院生產後「走數」的情況。據食物及衛生局的回覆,近五年非本地孕婦的走數個案,每年均有約二、三百宗,總共有一千五百零九宗,涉及款項約四千二百萬元;另外,由二零零五年九月至二零一三年三月底,醫管局一共就此事宜向法院提出三千二百九十宗追討,但當中只有五百五十六宗個案可以討 回欠款。循法院追回款項的個案比例竟連十七巴仙也不到。

如果循區域法院展開民事追數程序,被告人(即欠款孕婦)一般有權選擇抗辯,之後還有準備證詞、開審等諸般程序。但事實上,在絕大部分情況下,被告人(以至他們的丈夫家人)要麼已經不在原來的地址,她們根本不會收到訴狀;要麼收到了,面對十多二十頁的英文,她們也不知如何是好,往往就是置之不理了事。在這些情況下,醫管局代表律師下一步的程序其實相當易辦︰只要已經將訴狀送到合適的被告人地址,而被告人(因為任何知道或不知道的原因)沒有在十四天時限內回覆法院,原告就隨即有權向法院申請發出所謂「因欠缺行動而作出判決 (Default judgment)」,判原告勝訴,可討回追收金額連堂費,加上年息八厘的利息。

然而,即使贏了官司,最耗時耗心力的步驟,才剛剛開始︰執行勝訴裁決,即是設法讓被告嘔出款項來支付判決裁定的金額。較常見的執行判決方式大致如下︰

  • 凍結戶口︰正式名稱為「第三債務人程序 (Garnishee Proceedings)」, 原意是 A 告贏了 B 但 B 沒有付錢,而 C 又欠下 B 債項,A 就有權申請命令,由 C 將原本還給 B 的錢轉還給 A;由於在法律理解下,我們存款進銀行就等同借款給銀行,所以現實而言,絕大部分的 Garnishee application,實質上就是申請將被告銀行戶口的錢凍結後轉給原告。
  • 押記令 (Charging Order)︰俗稱「釘契」,就是將某案件當中的判決及欠債未還情況,放在被告人財產的紀錄內,可以是土地物業的登記冊,或者其名下的車輛、股票等資產的紀錄;原告並可以申請法庭命令,將押記的財產拍賣抵債。
  • 申請執達主任抄家︰正式稱為「扣押財產令狀 (Writ of Fieri Facias)」,就是電影電視常見的,法庭按申請派出執達主任,到被告人的處所扣起除生活必需品以外的所有私人物品,以供拍賣抵債。
  • 破產呈請 (Bankruptcy Petition)︰以被告人欠債為理由,向法院申請針對被告人頒發破產令。

一般而言,「釘契」和凍戶口算是最方便省時、亦最有成效的執行方式,通常堂費數千左右,牽涉聆訊程序也較簡便,最重要的一點是,一般以這兩種方式最有把握追回款項︰銀行戶口自不待言(除非不幸地遇著月光一族),「釘契」造成的麻煩,足以迫令大多數業主乖乖就範。相對而言,抄家與破產是較少運用的方式。破產最低消費 $11,250 還未算登報等其他開支,抄家其實頗費事費力︰屋主完全有權不開門、抄入屋可能發現家徒四壁、執達主任與保安每日人工不菲 ……

與此同時,醫管局往往喜歡聘用城中知名的巨型律師樓經辦追數,但尊貴的律師、師爺們「秒秒鐘幾十幾百萬上落」,試問會花上多少心力來專注幫助醫管局討回那每宗通常十萬元不到的欠款?一俟取得法庭的勝訴判決後,巨 firm 大可以將案件壓到檔案室某一個最陰暗的角落,慢慢利用十二年執行裁決的期限「慢工出細貨」,也許三年兩載才抄一抄出來,定期向醫管局交差匯報進展即可;就算不得不動用執行程序,反正律師行根本不怕堂費與雜費開支沒有著落,因為醫管局這個大客必定會包底承擔一切,反正不花白不花,效益並非第一考慮,就算所揀選的執行判決方式,費用不菲又不符成本效益,依然橫衝直撞一往無前先申請執行再打算,加上全然沒有誘因讓律師樓積極跟進效果,即使歷經多年而收數不成,頂多拿著一份判決、數紙命令,定期像錄音機般向醫管局報告︰Although the Defendant's whereabout is still uncertain, we shall continue to seek to enforce judgment before expiry of the 12-year period ... 你猜醫管局最終有多大可能可以追回爛數?抑或到頭來,新增的執行開支以至律師費,又變成另一筆難以討回的新爛帳?

眼見非本地孕婦走數個案上升、追討成效不彰,范議員的質詢就提及坊間建議,規定欠款孕婦再次進入本港時,必須先繳清欠款連利息,並課以同額的「罰款」,否則可予以檢控或拒絕入境。即使沒有立法,找數的責任「天經地義」,從來都存在,所以真正會因為立法而而改變的,其實是罰款、刑事罪行和拒絕入境三點。

從上文談及的追數程序來看,討債工作無甚進展的其中一大主因,其實是難覓「債仔」去向,而現有機制下亦不太積極投放人力物力,在境外展開追討工作。所以筆者反而覺得,不改變追討工作流程,而禁止欠款孕婦入境,似是與追數目標根本背道而馳的建議,尤其當欠債人被拒港境以外,恐怕更難以施加壓力迫其就範。

至於罰款與刑責,以筆者的淺見,除了欠薪、欠供強積金,或者沒有繳交個別類型的稅項(例如酒店房租稅),香港已較少立法對欠繳款項者課以刑責,即使有,刑罰與罰款等皆有上限,而不是像上述建議般,因為與欠債額等同,所以理論上不會封頂。

畢竟現在不是古代,很難再見到動輒將欠債人下獄的情況,更不能不顧及《人權法案》第七條下 「不能僅因無力履約而監禁」的規定。民、刑事責任原理不同,兩者區隔亦為法治之所繫,要將「走醫院數」刑事化,當中討論務必小心翼翼,更要顧及實際情況,假若單單課以罰款,那不過是在本身債項之上徒添一筆新債,對立心躲債者意義不大;若處以監禁重刑,則社會務必仔細思考,是否已完全別無他途,以致不得不採取此極端而影響深遠的措施。畢竟核心議題是追回公帑,「治亂世用重典」也許能起阻嚇之效,但同時讓所有本來有意延後還款、或者只求稍作寬減者因害怕刑責而索性不再「蒲頭」,這會否事與願違?

那麼,筆者又有何建議?筆者不得不承認,起碼暫時而言,應對孕婦走數沒有萬全之策,惟只能避免急就章而衍生更多問題,甚至造成南轅北轍的效果。時至今日,既然非本地孕婦已經「零配額」,尚待解決的那一部分問題,其根源已經基本鎖定在衝閘生子而又拒絕找數的個案當中。要從源頭杜絕走數,首先就要阻止與香港全無連繫的孕婦入境,這方面已有大量高明之士出謀獻策,筆者就獻醜不如藏絀。

范議員上述提議的討論焦點,主要放在已經提出申索、而因為孕婦已經離境而未能追討的個案當中。就這一部分而言,刑事檢控的成效甚至未必及得上繼續循民事途徑處理︰刑事打擊的主體在於欠債者個人,只要其本人始終不在香港境內,即使立例檢舉亦不會傷其分毫,新例徒具虛名的可能性頗高;反之,民事申索的主體可擴及一切與欠債人有關的財產以至處所,而且法律上亦容許將相關司法程序的文書以至執行步驟,延伸至香港境外,正如食衛局的答覆所言,醫管局其實有權按程序在內地追數。

總括而言,即使現有法律維持原狀,仍有不少執行工具可以供醫管局(或者其法律代表)運用,去提升追討欠款的效率,關鍵其實在於醫管局負責追討的部門有多大 的意志,選擇適當的方法加以運用,去追回公帑的一分一毫,同時監察與督促法律代表不能疏懶,務必積極行事以執行判決,包括引入客觀的表現評核機制,審視律師樓在追討及執行判決方面的表現。在牽一髮動全身地修例前,醫管局仍有大量提升追債效能、改善追討成功率的空間。

另一方面,醫管局對上一次接受審計署審計其收數效率,是二零零六年十月的 事,當時主要針對醫管局內部不同單位,從溫馨提示病人交錢、出信警告、再出信警告(對,程序上是要出多次警告信的),到尋求局內法律意見,再正式展開法律程序期間所用的時間與手段的成效等。也許,審計署又是時候宏觀地好好審計一下,醫管局在決定就五萬元以上個案展開官司後,如何選派律師樓、乃至有否及時和合宜地給予法律指示了。

(圖為編輯所加,取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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