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景輝在Facebook上評論港人夾道歡迎彭定康再度訪港,說「驚覺他們愛的並非當家作主,而是愛舊殖民主,和一種朦朧而美好的舊殖民地子民身分」,立論訴諸對殖民一詞的刻板印象,扭曲事實,身為他口中的「戀殖」人士,自是不敢苟同,故作簡短回應。
陳景輝的批評,完全建基於他將「殖民地」和「當家作主」置於對立面,但這絕非事實。早於十九世紀中葉,大英帝國之於殖民地,已有「自治領」(Dominion) 的概念,即除了外交和軍事外,一切內政的決策權歸自治領,而非其殖民宗主國。加上美國獨立的教訓,這些自治領殖民地主權所在的英國國會 (Crown in Parliament) 再也不會對自治領進行單方面徵稅,逐漸成為英國憲制慣例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的一部份,英國憲制法研究的奠基者A.V. Dicey甚至指出這是英國國會立法權的「實際限制」之一,足見殖民地與自治,在十九世紀的大英帝國歷史中,已無衝突。
更有趣的是,1926年的帝國會議 (英國與各自治領代表的定期會議) 中,確立了英國與各自治領地位平等、互不從屬的憲制慣例原則,但此時在法律上後者仍是前者的殖民地,直到五年後 (1931年) 的《西敏寺法令》才算是在法律上追認此項原則。這是英國憲制慣例的獨特和奇妙之處。大英帝國的殖民史,至二十世紀初期,在英國非明文的憲制慣例下,早已不是一種單純上下從屬的權力關係。
當然,香港過去並非自治領,而是「君主直轄殖民地」(crown colony),是故一些不熟歷史的香港人,包括陳景輝,對「殖民」和「殖民地」的理解,都被直覺和刻板印象主導,認為和自治沾不上邊,甚至流於二戰後的種族壓迫論述。然而,雖然香港並非自治領,但早在二戰後已有「楊慕琦計劃」,而1960年聯合國大會的《1514號決議》亦給予香港透過民族自決以獨立的權利,卻全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阻撓,才令香港失去這些走向自治和獨立的機會。事實就是,英國這個「舊殖民主」,在二戰後沒有反對香港人「當家作主」的權利,甚至主動研究如何提供協助。令香港失去真正自治機會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八十年代時高呼只有「回歸」中國才能當家作主的香港歷史罪人。
我們戀殖、「愛舊殖民主」,是因為我們知道這個舊殖民主的殖民,早在上兩個世紀開始已不能從其字面意義去理解;它的「殖民」,會自我設限,會尊重殖民地子民,更會讓他們從自治逐步走向獨立。經歷數百年的大英帝國歷史,英國看主權,跟中華人民共和國這種暴發戶國家不同,主權不等於從屬,是故英女皇對加拿大行使主權時,身份是「加拿大君主」而非「聯合王國君主」,以表明兩個國家地位平等。那個在九七後不斷矮化香港的「一國」主權,純粹是具中國特色的理解而已。
在英聯邦體制下,愛舊殖民主,完全無須支持任何殖民統治,讓英國恢復行使香港主權,與香港最終成為像澳洲、加拿大一般續奉英女皇為元首的獨立國家絕無衝突。只有拿著「殖民」二字字面意思無限上綱、不正視歷史和現實的人,才會得出戀殖並非支持當家作主的膚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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