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惜珍由代表律師申請撤銷拘捕令,希望法院容許其免受牢獄之災返港度過餘生,並指案件已沒有足夠證據,案中其他被告大部分已經先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中據傳媒報道,律政司亦向法庭承認,控方其實目前已沒有足夠證據起訴馬惜珍,如果他回港,律政司會以「不提證據起訴 (offer no evidence / ONE)」 的方式,撤銷案件。主審申請的陳慶偉法官拒絕在此階段審理馬惜珍案的證據強弱,但強調在馬棄保潛逃的背景下,馬是否有罪,仍應日後交由陪審團論斷,決定維持法院頒下的拘捕令。
整件公訴案件共有九名被告,按公訴書排名次序分別為︰黃木平 (D1) 、余毓光 (D2)、李輝 (D3)、陳基賢 (D4)、黃炳輝 (D5)、鄭亞雞 (D6)、貝世雄 (D7)、馬煥然 (D8)、馬惜珍 (D9)。在七七年八月一次大型掃毒行動後,當局正式起訴上述九人一共九項項販毒罪名,當中首七項控罪牽涉串謀販運嗎啡鹽,涉及黃木平、余、李、陳、黃炳輝及馬氏叔姪(D1 至 D5、D8 及 D9);後兩項控罪則涉及串同其他人處理及販運鴉片,兩項罪名中被定罪的是黃木平及鄭(D1 及 D6)。
除了一直潛逃未歸的馬氏叔侄,在七八年九月案件首次開審時,到庭的只有余、李、陳及貝四人,其中貝世雄由陪審團裁定罪名不成立,其餘三人串謀販毒罪成;第六被告鄭亞雞潛逃後企圖在港轉機被捕,八二年一月被裁定一項處理毒品及一項串謀販毒罪名成立;同樣潛逃的黃木平和父親黃炳輝,則在八三年突然自首,並在八四年同樣被裁定串謀販毒及相關控罪成立。六人全部先後提出上訴,並全部為上訴庭接納,撤銷控罪,惟獨黃木平案件則由控方再上訴至英國樞密院,樞密院法官在八七年接納律政司上訴,恢復黃木平控罪,惟其刑罰由十二年獲減免至九年。
綜合控方分別在三種審訊中所述︰
- 馬煥然父親(亦為馬惜珍兄弟)的馬惜如,聯同馬氏叔姪(D8 及 D9),是整個販毒集團的主腦,安排從泰國用水路入口毒品;
- 余 (D2) 擔當安排搬運的角色,將毒品從運毒貨輪運上岸;
- 李 (D3) 被指曾負責毒打懷疑手腳不乾淨、偷走部分毒品的小腳色,以示「懲戒」;
- 陳 (D4) 是「出納員」,負責「出糧」予串謀運毒的船員和協助搬運上岸的工人,亦按需要負責分發賄款予船長或官員等;
- 黃木平 (D1) 被指協助押運一批在七一年被警方截獲的鴉片;
- 黃炳輝 (D5) 被指多次協助搬運毒品的工作;
- 鄭 (D6) 及貝 (D7) 被指控有份參與運送七一年那一批鴉片,而鄭亦有份處理。
指控余、李、陳和黃炳輝(D2 至 D5)的案情,主要依靠有份合謀販毒、但成為污點證人的 LI Ting-sze 出庭頂證,但 LI 的證供先後在上訴庭受到嚴厲質疑,法官們曾指責他的證供完全只為「自保、自利」,是「我們不能依靠的說謊者 (a proven liar, upon whom we are not able to reply)」︰在其中一條盤問中,LI 指證某人負責上貨輪接頭運毒,但事實上接頭者是 LI 自己的兄弟。基於對這位證人的不信任,上訴庭先後撤銷余、李、陳和黃炳輝的控罪。
黃木平 (D1) 及鄭 (D6) 牽涉的販運鴉片指控,同樣依靠參與勾當者的指控,這次則是兩名陳姓和梁姓的漁民。兩人分別作證指黃及鄭出現在七一年截獲鴉片的現場,而且黃木平亦有參與一次商討是次運毒的會議;但兩名漁民似乎連被告們的長相都弄不清楚,兩人在認人時甚至將陪認的戲子當成是黃木平;此外,警方亦曾經在梁姓漁民進行辨認鄭的手續前,不止一次向梁姓漁民出示鄭的照片。
上訴庭先後接納黃木平及鄭的上訴申請,撤銷控罪;但樞密院裁決指,即使針對黃木平的證人證供不可靠,但黃木平本人曾作出招認,而有關招認獲法院裁定屬自願作出,因此即使扣除證人的證據,針對黃木平的證據仍然充分,因此維持有罪裁決。
總括而言,全案七名到案的被告,除了黃木平有關販運鴉片的控罪維持成立外,其他各人都先後被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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