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2014年僱傭(修訂) 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修訂《僱傭條例》的宗旨,是為了使男性僱員有權就其嬰兒出生,享有最多3天侍產假,產假期間獲得相等於平均日薪五分之四的薪酬。
當局曾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該委員會於2012年11月26日的會議上表示支持。法案委員會在2014年5月10日(星期六)聽取團體意見,屆時有19個團體代表出席和另外的5份意見書。
經驗說,政府所提出的法案都是直通車,議員最多只可以爭取些小恩小惠。除了一些如銀行公會、大律師公會等外,其他民間團體的聲音不會影響其結果。無論如何,此法案的制定,關乎普羅大眾。
大部份的關注是法案的第15D:
15D. 享有侍產假的權利
(1) 男性僱員如符合以下情況,即有權就某嬰兒出生,享有侍產假 ——
(a) 他是嬰兒的父親;
(b) 他在緊接放取侍產假前,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2) (b) 有權就每次分娩放取不多於 3天假期(不論是否連續日子 )。
(4) 即使同一胎有多於一名嬰兒出生,亦只視為一次分娩。
(5) (b) 不適用於流產個案。
發表意見的團體,不少為政團,但大多沒有提交書面意見,這或可反映他們不大認真。讓我們看一些書面意見吧。
1.香港空運貨站職工會
其副主席在文件中說:『15D 只能讓他一生中只享有3天分娩假期。』令人摸不著頭腦。原來,他指自己已有2個小朋友,未來最多添丁一個。
2. 明光社
『對於有議員建議將男士侍產假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女同性戀者的伴侶關係,本社認為是魚目混珠。』
大概,女同性戀者的伴侶可以取到男士侍產假的數量無足輕重。這些純為意識爭論。性小眾權益只有在一個開放的社會才受到尊重。香港的外表是一個先進體系,實質十分落後。
立法會法律顧問致律政司的信件表示它關注三個法律問題:
一)嬰兒如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僱員須提供該嬰兒的出生證明書,或任何其他證明文件。
但,僱主可能無法理解不同的語言和程序的其他文件。一旦訴訟,會引起司法管轄權的相關問題。
二) 新增第15H(2)條的"average daily wages"未下定義。何不採取第57章就產假及其他法定權益(就是疾病津貼(第35條)、假期薪酬(第41條)及年假薪酬(第41C條))所使用的草擬方式,即"daily average of the wages"。
三) 放取侍產假的模式
根據第57章第6條,產假及年假均不得計算作通知期的其中部分。鑒於條例草案中並無類似條文,如以給予通知的方式終止合約,侍產假便可以計算作通知期的其中部分。 即:若解僱通知期為七天,僱主可否將正申請侍產假的三天放在其中?
勞福局在二零一四年二月給立法會的文件表示:
『(f) 流產及死胎個案
據《 僱傭條例 》,流產的女性僱員可享有病假而非產假 。政府建議法定侍產假不適用於流產個案,但適用於死胎個案。』
其後,它又表示:
『法定侍產假的政策目標,是讓所有符合資格的在職父親在嬰兒出生前後享有假期, 以照顧嬰兒的母親和初生嬰兒。
「流產」的定義是「在懷孕2 8個星期內排出不能於產後存活的成孕物體」。』
正如香港中華總商會的意見書:根據政府的粗略估計,港人嬰兒的每年平均為4.7萬個,若給男性僱員侍產假三天,涉及的僱主開支約為1.2億。2013年的實質本地居民總收入為2萬億。放寛流產個案對經濟做成的影響極之有限。
筆者認為,排斥流產個案不近人情。流產肯定對婦女帶來打擊,重則引致抑鬱。立法者認以人道和人性進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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