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以「不符合基本法」為由,否定公民直接提名。
這表示,大律師公會不懂什麼叫民主公義。
好多人都已經談過,基本法無一字寫明不准許公民提名,所以所謂不符基本法,不過是欲加之罪。但除此之外,我們有更重要的理據。
第一個問題,是基本法幾時得到過香港人的正式認可?沒有。凡是不經過人民同意的法律,都不是公民社會的法律,而是臣民社會的法律,所以公民有權不服從。
有人說,基本法不是普通法律,而是香港的憲法,它又受制於中國憲法。
但是民主原則恰恰在於:憲法必須由民主選舉的立憲會議制定。但制定1949年的共同綱領的政協,其議席是中共和所謂民主黨派分豬肉分出來的。1954年中國憲法,雖然表面上是由普選產生的人大通過,但由於沒有競選自由,所以普選也是假的。
所以陸港人民,對於中國憲法也好,香港基本法也好,應抱的立場,就是:凡有利於人民的,就拿憲法/基本法來約束官員,但自己如果覺得不合適,決不拿它們約束自己。這才是民主的憲政精神。
法國憲政思想家和政治家西耶斯(Emmanuel Joseph Sieyès)對於憲政是怎樣說的?他在被譽為法國革命宣言的《第三等級是什麼》的小冊子裡強調,既然主權在民,那麼一切公共權力來自國民意志:
「國民存在於一切之前,它是一切之本源。它的意志永遠合法,它本身便是法律。在它之前和在它之上,只有自然法。人為法只能來源於國民意志。……政府只有合於憲法,才能行使實際的權力;只有忠實於它必須實施的法律,它才是合法的。國民意志則相反,僅憑其實際存在便永遠合法,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本源。國民不僅不受制於憲法,而且不能受制於憲法,也不應受制於憲法,這仍無異於說它不受制於憲法。」
注意最後這句話!政府一定要守法,但人民不受制於法律甚至憲法!
社會當然需要秩序,因此需要法律及其上的憲法。但公民要守的憲法,必須是自己推選的代表所制定。所以普選全權的國民會議(在香港就是港人代表會議),才是一切法律的母親。你大律師公會不去堅守根本原則,反而否定溫和至極的公民直接提名,可見他們其實不懂法律精神!如果他們私下懂而又公開講相反的話,則不過代表他們要維護權貴統治,並在此前提下,為其蒙上一點遮羞布。這就是其方案的要害。
最後,略講講今年六四。練乙錚建議今年六四不搞紀念。此言差矣。今年不只要繼續搞,而且要有思想上的發展,除了繼續提出廢除一黨專政之外,更要將之連結到香港民主運動。香港人民不應限於爭取雙普選,而且應該提出三普選:除了立法和行政機關要普選之外,港區人大也應該實行普選。你們36個港區人大,不經港人普選,有什麼資格代表七百萬港人??港人是公民,只能自己代表自己,決不能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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