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是不應該有規限的,不論男或女、肥或瘦、長或幼、全或缺……都有被愛跟愛人的權利與自由,就算戀愛的那種愛也一樣,只要雙方彼此認同,任何愛都不應被阻撓、標籤或歧視。想當年社會不但將同性戀視為邪惡,更列入為精神病的一種,但真理會由時間來證明,直至40年前,《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終於將同性戀剔除。其實,同性戀這個議題就好像穿短裙一樣,看法隨時代而變,但用自由權利、是非對錯等的普世價值層面去看,終究會歸結出同一個答案。
香港人對同性戀的包容跟接納較固步自封,更有明光社這類團體一直以邏輯謬誤的方式去反對同志權益。最近外國有一個31歲的男人Kyle Jones愛上了一個91歲的女人,而這類的婆孫戀更比比皆是,同樣有着「不能繁殖下一代」的反同性戀論點在內,那為何沒甚麼反對聲音?那如果年齡沒有規限,為甚麼性別是問題?
上星期我在銅鑼灣逛街,看見街頭有關於同性戀的「粉紅」活動,本身我對同性戀及同性婚姻是採取百分百的接納與認同,因此態度很natural,跟對平時派傳單的一樣冷淡。可是,當我看到他們派傳單的眼神時,我感受到那是一種非常渴望被認同的情感。
我心想,每個人都想得到別人認同,但為何「戀愛」那麼私人的事也需要別人的認同?(我鍾意個肥婆唔使向你交代吧?)然而,原來他們一直受到打壓及歧視,所以那個眼神,就是渴望得到一份認同,以及一份尊重。
轉載自《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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