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0日星期一

香港獨立媒體: 斯諾登之後民間如何制衡Big Brother 的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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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諾登之後民間如何制衡Big Brother 的監視?
Sep 29th 2013, 23:58, by 阿藹


原文載於2013年9月29日的<荷蘭在線>

斯諾登洩露美國國家安全局長期透過全球幾天互聯網公司來監視網民通訊,令互聯網隱私問題成為國際關注的議題。全球近三百個關注言論自由和人權的團體,過去兩個月簽署了一份「通訊監控與落實人權的國際原則」(International Principl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Human Rights to Communications Survielliance),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提出人權公約應擴展至新媒體通訊,制衡國家及企業的監控活動,使所有通訊監控活動要符合「必要」和「適當」等原則。

而巴西總統羅賽芙(Dilma Rousseff)在9月24日第68屆聯合國大會開幕,發炮批評美國針對巴西的通訊監控行為表示抗議,直指美國違反了國際法,侵犯了巴西公民的隱私和言論自由,以及巴西的主權等言論,為聯合國介入通訊監控和維護隱私權,打開了序幕。

其實,早在斯諾登洩密事件之前,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已委託研究員撰寫一份特別報告,討論在互聯網新通訊科技下,如何保障表達自由。而負責撰寫報告的Frank La Rue,則把重點放在國家的通訊監控活動,指出這些活動國為科技的發展,嚴重侵犯個人隱私、表達自由。 Frank La Rue 指出,除了具體通訊的內容外,當今的科技容許透過元數據(meta data) 的數據蒐集,讓監控者可掌握任何個人或社會群體的行為模式,如:

﹣分析出任何個體的親密和社會關係,甚至一些過去或秘密的關係,均會一目了然;
﹣透過以關鍵詞掃描數以百萬計的個人通訊而發掘出某些議題的傳遞網絡;
﹣透過一些地理及瀏灠記錄,分析個人的職業、性取向、政治和宗教取向等;
﹣儲存個人的數據姒備日後分析使用。

該報告在結論中強調,任何的傳訊監控活動應被視為入侵性活動,侵犯了表達自由和隱私,是對民主社會的最大威脅。故此,國家應有嚴緊的法例和獨立的司法機構去限制相關的監控活動,以確保人權得到保護。

為了落實這份報告並推動聯合國的人權公約與時並進,全球有近三百關注人權的團體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提出了十三大原則去限制國家的通訊監控活動。這份文件由國際隱私組織( Privacy International)、 Access 和電子前哨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草擬,再邀請全球聯署這份共識,這些原則包括:

1. 法律基礎:任何有違私隱權的行為均要有法律的基礎。
2. 合法目的:任何監控通訊的行為,其目的是維持民主社會的法治,不能因為種族、宗教、政治、意見分歧等原因去進行監控活動。
3. 必要性:執法機構要證明相關監控活動是必要並唯的手段,否則應採用一些不會侵犯人權的手段。
4. 適當性:監控活動要與執法目標一致。
5. 合符比例原則:監控活動要按罪行的嚴重性而調整,刑事調查要由獨立公正的司法機關授權,避免採集不必要的資訊,偵訊完畢後要銷毀相關資訊。
6. 司法機構:成員要有相關技術和人權的知識
7. 正當法律程序:除非有極其緊急的狀況,如危害性命的事件,不能「事後授權」。
8. 知匯:除非知匯會機制會影響調查,被監控者應被告之執法機構將獲取他們的數據,讓他們有上訴的機會,而執法部門亦要向被監控對象提供他們所集得的資料。若政府機構不設有知匯機制,傳訊服務者亦應自行或在用戶要求下,提供相關的資訊。
9. 透明:國家應讓國民了解其監控方法,並定期匯報監控報告。
10. 公眾監察:成立獨立的監察機構去確保監控透明及合符公眾利益。
11. 國家不應要求通訊服務商建立專為政府部門而設的監控機制。
12. 國際監控活動:應根據雙邊的法律互助協議(MLATs)及其他協議列出的共同罪行才能進行相關的通訊監控。
13. 防止不正當的通訊監控:立法防止個人或企業進行通訊監控活動。

當然這份文件只是民間的共識,希望能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提出民間訴求,希望委員會能要求成員國把人權公約落實,限制通訊科技的監控活動。此外,發起的機構亦希望在地的團體能按這份文件,要求政府建立保障個人隱私的製度,真正的改變在乎在地公民社會的力量。在兩岸三地,目前香港和台灣分別有團體簽署文件,然而中國大陸民間的介入仍一片空白。

在新通訊科技下,保護個體人權越來越困難,當巴西總統羅賽芙在聯合國大罵美國之際,其國民也評批巴西為了舉行世界杯,成為通訊監控科技的其中一個最大買家,要與這個結合了商業和政治利益的潮流抗衡,全球關注人權和自由的組織,也要合作在國際、區域和在地民間,抗衡老大哥(Big Brother)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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