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是本地的另類建制派,被不少本地民主支持者稱為「道德塔利班」,原因是此社中人常站在其宗教原教旨主義的角度歧視和打壓同性戀者,不得人心。
明光社多年來,提出過不少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觀點,但全部都被本地人權推動者徹底破斥,無一成立。然而,極惹人反感的,是他們不但沒仔細了解人們的破斥,反思其觀點的錯誤,而是不斷將其錯誤的觀點重複又重複,彷彿謊言說得多就成為真理似的。以下,我們以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的「周一嶽想告訴你的真相」一文(以下簡稱為「蔡文」,原載於2013年10月8日《明報》為例,展示他們這種思考「偽」術。
一 明光社的逆向歧視說是謊言
明光社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主要理據,是所謂「逆向歧視」(negative discrimination)的存在。這種理據非常薄弱,已被支持平權者徹底反駁,我自己也曾就此詳細反駁過,如下:
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是指人們的戀愛與性欲的性別取向。人們的性傾向若取異性,則屬異性戀;取同性,則屬同性戀;若兩種取向都有,則屬雙性戀。戀愛與性欲,是人類的基本需要,而在現代社會(特別是先進的民主地區及國家),人們經過了歷年來無數次思考與論辯,結果普遍認為,同性戀取向並無違反任何道德原則,也並不帶來社會的損害;因此,同性戀的性傾向一般也被接納為人的基本權利之一。(有關同性戀的道德性的討論,可參看筆者的「同性戀的道德反思」一文
在先進國家,基本人權都會受到保障,故此,性傾向的權利也受到法律的保障;性傾向歧視法例,就是對性小眾不受歧視的保障。在香港,我們尚未就性傾向歧視立法,這方面與先進國家仍有距離,應急起直追以符合國際標準。然而,明光社一直將自己的保守的宗教教條加諸人權、自由等普世價值之上,以諸多藉口阻撓本地保障同性戀者的法例通過。他們提出的「逆向歧視」說,可說是其主要理據。
如果我們仔細地反省這種理據,不難發現,是基於對人權、自由及有關法律的誤解與扭曲所致。
「逆向歧視」在先進國家,是指政府實現平權法例後的一種積極行動(affirmative action)而導致的特別的歧視現象。例如上世紀80年代,美國黑人學生的大學入學率偏低,大學根據法院判決,為非白人學生設定了入學比率。之後一段時間,同一水平的學生中,白人學生的入學率便較低。直至90年代由一位白人學生入稟,法院基於社會已改變,非白人在社會已享有與白人相近的就學機會,於是判決撤去差別安排。
明乎此,我們可見明光社的「逆向歧視」說根本就淆混概念、扭曲事實。原因是:
1. 有關性傾向的主要的平權法例仍未通過,歧視現象尚存,根本就沒有所謂「逆向歧視」的情況出現。他們以此為由,反對性傾向立法,明顯是倒果為因。
2. 即使性傾向歧視立法通過,也不必出現「逆向歧視」的情況。後者是由於政府實行積極行動才會產生的,現在我們毫無理據說這種行動會在本地立法後產生,因為在先進國家也不曾出現反性傾向歧視的積極行動。
3. 他們所舉的外國的所謂「逆向歧視的個案」,也是與事實不符。例如,說美國一對基督徒夫婦開設的影樓,不為一對女同性戀者拍攝而觸犯法例而被法庭判罰款。這明顯是前者抵觸法例而受罰,與他們被逆向歧視根本是兩回事。
以上選自筆者所著「論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所據的『逆向歧視』說」一文。這裏,筆者對該文文字只略加潤飾便移入本文。文章寫於一年前,但完全適合在本文「循環再用」。主要原因,是明光社的言論十年如一日,往往只是不斷將謊言重複,而不是真的與人作理性的討論;故此,其中一種節省時間的方式,就是將以往反駁他們的言論重複,然後作一些補充以回應其表面是新的的一些說法。
二 謊言說過千百次仍是謊言
蔡文的主要論點,其實還是上面所駁斥的逆向歧視說,蔡志森只是將此謬說重新「包裝」再拿出來而已。
蔡文中,他說「平機會主席周一嶽近日回覆本社的信件,以及他在不同場合的相關言論,卻間接承認了逆向歧視的真相」。表面上看來,他有新論點──周一嶽的說話間接同意了明光社的逆向歧視說。
然而,周一嶽說了些什麼說話間接同意了逆向歧視說,卻在蔡文裏完全找不到。我們找到的,只是周一嶽一句批評逆向歧視說的原文:
「聲稱受『逆向歧視』的人,是先對他人作出歧視行為,其後才被人投訴。那些個案反而顯示了在某些情下,以『道德』及『良心』作為理由的歧視行為,不容於社會。言論及行為的自由應有底線。」他的批評與筆者上面所說的是一致的,清楚表示出明光社所提出的所謂「逆向歧視」是不存在的,而所謂的「逆向歧視個案」,其實都是有人歧視同性戀者抵觸反歧視法而受罰,根本就不是什麼逆向歧視的個案。
蔡志森完全沒有看清楚周一嶽說話的意思(更可能的是他根本不理會後者說什麼),便說他間接承認了逆向歧視的存在,這種說法令人完全摸不著頭腦。蔡文看來好像是再列舉出許多所謂「逆向歧視」的個例,如下:
「若你作為教師,公開發表不贊同同性戀的言論會令你失去教席」。
「作為花店及餅店老闆,若你平日有售賣鮮花及蛋糕給同性戀者,只因不認同同性婚姻,婉拒為同性婚禮提供鮮花及結婚蛋糕而被控歧視」。
「若你是書店老闆,只因拒絕擺放支持同性戀運動的免費書刊和單張,便會有立法會議員踩場,指可惜香港沒有性傾向歧視條例,否則便會控告你」。
「若你因自己的宗教信仰公開宣稱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罪便會犯法」。
「不租借場地給鼓吹同性戀行為的機構,便會因為差別對待而觸犯平等機會條例」。
「據平等機會條例,僱主有所謂『轉承責任』,若僱主沒有為僱員提供足夠的指引及規定,萬一僱員觸犯相關條例,僱主亦有機會同時被檢控。」
只要稍為小心看看這些所謂「逆向歧視個案」,其實都是平權支持者已反駁過的謊言(包括我之前的文章及周一嶽反駁明光社的言論)──將違反性傾向歧視法例者的受罰看作是他們受到逆向歧視。這種謬誤,我們可以代入其他類型歧視更明白其荒謬之處──例如,人們歧視女性、黑人或傷殘人士,違反法例而受到懲罰,絕不可能是受到逆向歧視,因為歧視者完全沒有被人們歧視,而是他們歧視別人而受罰。
在文章中,蔡志森提出一個似是而非的論據來區別性傾向歧視與別的歧視。他說:
「性傾向與現行的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和種族歧視條例最大的分別是有關行為在道德上甚具爭議,而性傾向歧視條例是企圖用法律處分同性戀的異見人士,是嚴重侵害個人的良心、道德和宗教自由的法例。」
任何一個反歧視法例的目的都只是平權,因此,根本就不是要歧視人;但蔡志森卻說性傾向歧視法歧視同性戀的異見人士,這是扭曲性傾向歧視法的涵義,後者是將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視為平等,完全沒有歧視異性戀者或同性戀的異見人士的內涵。至於說性傾向歧視法與別的歧視法的分別在於道德上甚具爭議,這明顯也是概念上的扭曲。因為,從人類歷史來看,任何過往的平權運動(如奴棣、女性、黑人等的平權運動)也曾甚具道德爭論,蔡志森卻故意說性傾向平權運動才甚具道德爭論。另外,曾甚具道德爭論不是關鍵處,更重要的,是容許歧視的理據是否站得住腳,正如前文所說,現代社會已普遍認定性傾向歧視是不合理的。蔡志森這種謊言講過了許多次,也曾許多次被徹底駁,但他卻充耳不聞,依然故我,令人很懷疑他究竟是否有理性與良知。
總括而言,蔡文如其他與明光社有關的一干人等的類似論述一樣,都是將已被人揭穿的謊言不斷重複;然而,謊言始終是謊言,不會因說千百次而變成真理,凡能明辯慎思者都不會因此而被矇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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