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外判選舉,以公關公司處理藝發局選舉事宜,本已不妥。今次選舉因選票出現紕漏問題,令點票時間,一拖再拖,簡直混帳。這不單愚弄候選人及選民,更是愚弄市民,確實令人憤怒。
因此,現在是時候討論藝發局的選舉改革。不要再等三年。
表面上,藝發局與政府其他有撥款權力的諮詢組織沒有分別。但實際上,它是政府類似的諮詢機構之中,唯一一個有界別民選之成分,換言之,部分委員是由選舉產生。由界別選出代表,再由特首委任,是藝發局的獨特之處,理應其在界別的認受性,比起其他諮詢組織為高。
但是,正如2009年審計署所批評,藝發局的選舉,存在投票率低、宣傳度低以及出席率低的問題。前兩者指涉選舉制度的問題,因此,民政事務局在2013年的選舉,作出一些改動,放寬資格,增加選民基礎,以及聲稱會加強宣傳,讓更多藝文界朋友可以參與。
作為候選人,現時藝發局的選舉方式,離開香港市民對選舉之認知,存在極大的差距。其犖犖大者:
1. 選民資格的確認,存在時間的偏差。透過個人申請成為選民者,本年三月已獲確認相關資格,但透過藝團或機構成為選民者,則遲至八月中才獲確認。此舉對於在八月中獲確認成為選民,而又欲參選的話不公平,因為他失去了五個月時間作準備。
2. 選舉名冊出現遺漏。部分選民因為可以選舉不願意接收宣傳資料,而不能出現在選舉名冊。這樣對於部分候選人不公平。因為相關藝團及機構,可以選擇性地把部分候選人之資料,給予藝團及機構內的選民。換言之,選民不能夠公平地獲得不同候選人的資料,而部分候選人又未能接觸選民,違反了選舉的公平原則。候選人有權利向所有選民提交資訊,回頭選民亦有需要有足夠資訊以作出決定,這是他作為選民應有之義務,兩者不可偏廢。
3. 選舉指引之約束力。與其他各級議會選舉指引相比,相當簡陋,而且沒有法律之約束力。例如選舉經費上限、候選人選舉開支申報、候選人支持者同意書、禁止賄選之規定,以至媒體報導之公平性等等,均沒有限制,對候選人不公平。雖然,廉署可以用普通法或廉署的反貪法例來處理選舉事宜,但一些例如媒體報道針對某些候選人不公平,則沒有公權力機構處理,損害選舉之公平性;例如有候選人聲稱在沒有同意之下「被聯票」;例如公關公司處理選票紕漏之時無法可依等等。
4. 公關公司處理選舉。藝發局是一個法定機構,而且具備撥款審批權,其選舉出來的委員有一定財政審批影響力,但負責選舉的卻是一間公關公司。外界除了擔心選民私隱等問題外,亦質疑私人公司之公平及公正性。今次選舉安排之混亂,可見一班。
5. 特首的任命權。官方論述指稱,藝發局之選舉並非選舉,而是「推選」,所謂「選舉」亦只是行政安排,推選出來的委員,最終需要特首委任。換言之,選舉不是選舉,特首的任命亦是實質,雖然過往從未試過特首否決委任由「選舉」產生的委員,但將來呢?
以上情況,只是今次選舉所反映的表面問題。若單從小修小補的角度考慮,只需要把以上出現的亂象修正便可。例如政府可以增撥資源,做好選民核實,又或者重新修訂選民名冊的規定,不再容許選民選擇不接收任何選舉宣傳資料;甚至可以修訂選舉指引,將其立法以及受選舉法例所約束,以及不再「外判」選舉活動,讓選舉事務處處理有關選舉等等。
但這些修修補補,當然有助改善及推動藝發局選舉,讓參加選舉之選民及候選人有更多認受性。但更重要的是,日後藝發局選舉方法該往何處去?即是說,究竟藝發局的委員及主席,該如何組成呢?
有幾個原則可以先探討,在達至共識之後再在技術細節上探討:
這裡,首先大家是否同意,藝發局委員是否應該全面及真正落實民間主導,全部由選舉產生呢?而主席又是否由民選委員互選產生?
其次,藝發局的委員人數應有多少?是維持現在的27名委員還是更多、更少?
第三,應該是按現時的範疇提名,選民可在各範疇投票之模式,還是其他?如是,應設
有多少範疇?應否還容許選民在各範疇投票呢?
第四,選民資格應如何改革?取消機構會員方式,還是應該更寬鬆呢?又抑或是減少選民人數,應該更「專業」呢?
第五,投票的日期及安排,應如何改變呢?兩日投票是太多還是太少呢?
在這些原則達至共識之後,再在共識之中推動改革,這樣,藝發局選舉的認受性才會有真正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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