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八名參與2011年6月4日晚的示威遊行人士,包括葉寶琳、朱凱迪、朱江瑋、王浩賢、李世鴻、洪曉嫻、明偉添及陳秉鳳,去年被判「未經批准集結」及「非法集會」罪成。其中兩名上訴人葉寶琳及王浩賢被判處4個星期監禁,緩刑12個月及罰款,其餘上訴人均被判處罰款。八人就判決上訴,上訴庭於今天(11月4日)宣判,駁回各人就定罪及判刑的上訴,八人計劃上訴至終審法案。
上訴人:無故被警方圍堵
八名示威人士的上訴理據包括警方在遊行已完結後截停、圍堵及拘留遊行人群,因此遊行人士並非「非法集結」,而是非自願地被警方圍堵及拘留,並失去自由活動的權利。警方在圍堵及拘留遊行人士時並無告知他們被拘留的原因,此乃非法拘留。案件裁判官杜浩成在2012年判決八人罪成時曾以過早告知遊行人士他們即將被捕會打草驚蛇或挑起他們的反抗情緒為由,認為警方無須在拘留遊行人士期間告知理由。八名上訴人表示,遊行人士在不清楚原因的情況下被圍堵拘留,警方又拒絕回答拘留原因,才欲反抗離開現場,後來反而被控衝擊警方防線和擾亂秩序。因此杜裁判官代警方提出的憂慮乃無基礎及無證據的揣測。
官:警方已作出警告
法官張慧玲於判決書內表示,不認同遊行人士在被警方圍堵時其自由活動便受阻,認為他們乃自願繼續集結在現場馬路上,從未被拘留。她指遊行人士在警
方作出警告後仍衝擊警線,及根據當時葉寶琳和洪曉嫻向在場人士的講話顯示,遊行人士早有被捕的心理準備。因此她不接納上訴人反抗拘留的原因,亦不認為警方乃非法拘留遊行人士。
上訴人亦提出,警方表示他們在拘留期間乃是行使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4條,因此是合法拘留遊行人士。然而,此條例只列明警方在公眾地方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合理懷疑該人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時,才可拘留該人一段合理的時間以作出搜查。案中警方只以等待增援為由拘留遊行人士,因此此條例並不適用於此案件,而警方並無合法理據拘留遊行人士。
法官表示,此案涉及大規模拘捕行動,因此即使警方錯誤引用《警隊條例》第54條,他們在有足夠人手將遊行人士圍起及調配更多警員和警車到場後才作出拘捕,以當時的環境情況而言並不構成非法拘留。兩項上訴理據均被駁回。
上訴人亦質疑《公安條例》的書面通知的規定,認為口頭通知已經足夠。 上訴庭又指本案上訴人遊行前從無作出非書面或書面的通知,認為有關「屬學術性」的討論,與上述人扯不上關係。
編輯:黃俊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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