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政治檢控 打倒公安惡法
2011年6月4日晚,一群市民為抗議「公安惡法」及聲援向警方提出終止保釋的示威者,以「政商崩壞,堅守街頭」為主題,約三百人由維園遊行至北角警署,結果警方在遊行中途無理終止遊行,並以非法集會的罪名大規模拘捕53人,當時所有人拒絕保釋,我們也被無條件釋放。可是事隔半年後,我們八人被秋後算賬,以《公安條例》中的「未經批准集結」及「非法集會」被起訴,當中包括:葉寶琳、朱凱迪、朱江瑋、王浩賢、李世鴻、洪曉嫻、明偉添及陳秉鳳,裁判官於去年判我們八人有罪,其中葉寶琳和王浩賢判監 4 星期,緩刑一年,其餘各人被判罰款$ 800至$ 2400。及後我們就判決上訴,上訴庭法官張慧玲今天宣判駁回我們八人之上訴申請。我們的回應如下:
1. 我們最重要的上訴理據是質疑《公安條例》第13A條的書面通知規定是否合憲。原因是不論《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均清楚列明香港巿民可享有示威和言論自由,書面通知具排拒性,使一部份人不能行使此基本權利,我們認為口頭通知已足夠,以否則就是限制人權的做法。
2. 可是,上訴庭法官認同裁判官的觀點,認為《公安條例》第13A合憲,指口頭通知不可行。法官更提到相關討論只屬「學術性討論」,我們對此表示失望。我們仍然堅持必須以書面通知這項規定是違犯人權,而本案中我們亦早於遊行出發前已和警方作出協調。警方使用此條例阻截遊行、大規模拘捕示威者、起訴參與遊行人士,絕對是警方濫權。我們認為法庭有責任澄清相關問題,以保障港人的示威自由。
八位參與「政商崩壞,堅守街頭」遊行而被起訴的示威者
葉寶琳、朱凱迪、朱江瑋、王浩賢、李永鴻、洪曉嫻、明偉添及陳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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