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4日星期一

香港獨立媒體: 戲仿公聽會 「非牟利」創作成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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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仿公聽會 「非牟利」創作成關鍵詞
Nov 4th 2013, 10:06, by 方鈺鈞

圖:網民為「第四方案」製作宣傳海報(來源

(獨媒特約報導)今日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召開戲仿公聽會,六十多個版權持有人、人權組織及網民代表各據一方,務求在版權(修訂)條例中如何豁免戲仿作品作最後游說。版權持有人均同意「非商業性的戲仿」豁免刑事罪責任,但他們總怕「劃界太寬」最後會損害其商業利益,故不同意民間團體提出的「第四方案」--即非牟利的個人衍生作品均獲豁免民事及刑事責任。政府重申以「開放」態度聆聽各團體建議,並提醒公眾盡快提交意見書。

民間提第四方案

是次版權(修訂)條例諮詢,政府只針討論「戲仿」作品豁免條件的方式。據政府諮詢文件,「戲仿」一詞將囊括四類較常見的類型:戲仿 (parody)、諷刺(satire)、滑稽(caricature)和模仿作品。政府並提出三個方案:澄清法律條文、為戲仿作品提供刑事豁免、為戲仿作品訂定公平處理的民事及刑事豁免。而然,網民認為,政府現時的戲仿適用範圍太窄,仍未能涵蓋網絡常見的二次創作,如網上截圖(Cap圖),網民只選取影片精警對白回應社會現況,當中並沒有任何改動;有時舊曲新詞或為喜愛歌曲自製影片亦不一定有「戲仿」的意味。民間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提出以加拿大版權法為參考的「第四方案」:非牟利的個人衍生創作(User generated content,UGC)即可獲得豁免民事及刑事責任。

版權人:非商業戲仿無問題

代表版權業界出席公聽會的代表有國際版權保護協會、香港音像版權、香港電影製作發行協會、國際唱片業協會亞洲區總部等。他們強調版權條例需要保障業界利益。雖然他們對非牟利的戲仿作品態度「非常明確」,如香港影業協會執行總幹事林小麗便以「包融而開放態度」對待戲仿,對非刑事化戲仿作品並無異議。不過論到UGC方案,版權人不是「疑慮」、便認為「太濶」。香港及國際出版聯盟督導委員會成員李偉榮直言UGC「複雜」,「一不小心」便影響版權人利益。香港版權影授權協會總經理余家寶提到,條文118乃為「盜版而設」,政府應加快立法,「與國際接軌」。她認為「二次創作」並不等於戲仿,甚至不同意政府把模仿及滑稽作品都納入戲仿範圍。

網民:要創作空間不是錢

鍵盤戰線發言人陸冠宇是其中人位第四方案發起人,他認為方案已獲美國學者評定能通過國際檢測機制,最能保障大部分從事二次創作的網民。九十後社會紀實攝影師凱撒堅持二次創作不是抄襲,他稱「創作空間比錢更重要」。人民力量政策研究員于飛反問把國際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拉到個人用戶」身上,是否政府只關心版權人的「搵錢自由」。香港同人召集人江肇峰反對條文中「超乎經微的經濟損害」字眼,反建議來自日本同人文化「小額金錢收益」概念。他提到同人漫畫創作人可能會土炮印製少量作品售與志同道合的原創漫畫粉絲,從而帶動原創作品。網上服務供應商聯盟主席林祖舜總結高登討論區約1000名網民的意見,網民支持行為目的(如非牟利)而不是行為帶來的後果(如損害版權人利益)作為法例的考慮因素。國際特赦組織策劃主任徐嘉穎強調二次創作乃創作和資訊自由。她引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文件,指出監管制度應考慮互聯網的獨特性,對其管理應較寬鬆。開放政府版權聯盟Lynn Tse更要求政府以身作則,把所有政府擁有版權的內容「開放出去」,以示承擔。

政府就戲仿諮詢將在11月15日截止,歡迎市民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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