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頴匡(善衡中文三,中大本土學社召集人)
綜援案的判決已經是既定事實。現在,來港一年的新移民只要符合資格也可以申領綜援。很多人可能會對此感到不滿、憂慮、疑惑,甚至憤怒。這些感情是出於我們對香港永久居民這個身分的自我認同,是絕對可以理解的。然而,事實已經是事實,法庭的判決是按照《基本法》作出的,我們必須接受。我們沒有可能推翻法庭的判決,惟有實實在在地想辦法解決問題。社會上已經有太多左左右右互相打稻草人的泥漿摔角。政治是解決問題的藝術,既然再吵下去沒有意思,不如坐下來談方案、講現實。
要解決問題,就首先要認清問題。我們當下面對的問題是中港矛盾已經到了臨界點,香港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的身分界線越來越模糊,香港的福利正被我們認為未正式是香港人的新移民搶奪。沒有一個有常識的人會相信這些問題能夠單靠高呼「包容」就自動可以解決。最近好些朋友會列舉數據,證明新移民領取綜援的金額只佔香港開支很少的百分比。這是焦點錯放的。一項政策佔開支多與少並不能直接構成這項政策是否合情合理的理由。香港有大量財政儲備,若論需要,應該立即撥款一千億援助瀕臨餓死的非洲飢民。非洲飢民的生存權怎麼也比起新移民的家庭團聚權更重要吧!為甚麼我們不這樣做?因為我們知道,一個政府的資源,應該優先用於本土公民之上,是一個全人類的常識。因此,不同意見的朋友爭拗的重點,根本不在於資源是否充足,而是在於哪些人屬於本土公民。
香港人的親屬並不直接等於是香港人。這是無容置疑的法律現實、情理現實。假如任何人的親屬都直接等於是同一地區的人,世界上所有依親移民規定就應該取消,一經DNA驗定是直系親屬,即可自動獲發當地護照。事實上,香港人的親屬,一天未經過法定程序,一天都不是香港人。所以,問題就在於法定程序本身。香港人的非大陸親屬移民香港,是由香港審批的;香港人的大陸親屬申請單程證來港,卻是由大陸審批的。香港沒有辦法審核甚麼人可以成為香港人,是現有香港人不能接受「新香港人」擁有與自己同等權利的一個主要原因。有人要來你家住,總要經你同意吧!你未同意就走入你家的,始終都難以認同是你家的一分子。
取回單程證審批權的目的,在於確保香港政府有決定誰能成為香港人的權利,以保證新移民能夠在得到本土公民接受下融合香港社會,同時有助制定長遠本土人口政策。在這一個大前提下,我們就不難理解,取回審批權後,不可能凡家屬必批,否則前文論述的諸多問題根本不可能解決。
所謂取回單程證審批權,意思就是香港要有權制定條件,界定甚麼人可以成為香港人。而這些條件,制定的目的就是確保新移民和本土公民能夠融和,減少矛盾。為了確切解決問題,我嘗試列出我認為可以制定的審批條件,讓各方好友可以藉以逐點討論,以免流於空談。
1. 每日單程證數量應由現時150個減至100個;
2. 家庭團聚比起其他移民申請優先;
3. 申請家屬來港者,須證明其收入能支持其家庭在團聚後維持在貧窮線以上水平,承諾無須依賴香港福利;
4. 為照顧在港無依幼童、老人或病患者而來港之申請可豁免經濟條件審查;
5. 在有經濟條件審批的前提下,來港一年可申領綜援的規定可無須改變。
上述第1點的目的是減緩過急的中港接觸,以免矛盾加劇。第2點的目的是確保香港永久居民的家庭團聚需要能被優先照顧。第3點的目的是確保新移民家庭不致陷於貧窮而生活孤苦,甚至釀成家庭慘劇;同時避免新移民因為依賴香港福利而備受香港永久居民歧視。第4點的目的是在極其特殊情況下作出豁免。第5點的原則是,由於新移民申請來港時,已經過經濟條件審批,證實有能力自給自足,萬一來港後遭逢巨變,當然應該照顧。
社會上有人批評,經濟條件審查的設立是「有錢人大曬,窮人無得團聚」。我的倡議只是要求新移民家庭在貧窮線以上,可以照顧自己,又怎麼能稱得上是「有錢人」呢?經濟條件審查是全球大部分國家移民通用的規定,亦是香港對非大陸親屬移民審批時所包含的環節,為甚麼套用在單程證就突然變得不合理呢?再者,如果一個香港人,窮到連家都養不起,這不是政府扶貧的責任嗎?假如有人真的因為貧窮而無法團聚,我們不是更加應該優先解決他的貧窮問題,而不是繼續不斷製造貧窮家庭嗎?扶一個人貧容易些,還是扶一家人貧容易些?
取回單程證審批權,是大部分市民的共識。但是當民間對於審批方案都爭吵不休時,有甚麼可能凝聚聲音向政府爭取?如果我們都認同要解決中港矛盾的問題,就應該放下成見,對方案的原則作出討論,尋求共識。往後爭取審批權的路還很長。終點還未見,就互打泥漿摔角,矛盾何時才可以解決呢?
2014年1月4日
(圖為編輯所加,取自中大本土學社Facebook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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