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在線特約專稿)2月19日上午,20歲的長沙小伙小寒到長沙開福區人民法院起訴湖南省民政廳。原因是去年年底,小寒向民政部門咨詢申請成立同性戀社會組織,被告知不能注冊。隨後,他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要求民政部門予以回復說明。湖南省民政廳給他的理由是,"同性戀組織沒有法律基礎","與我國傳統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有悖"。小寒覺得很不合理,決定發起行政訴訟。(人民網)
如果長沙開福區法院立案的話,這將是中國內地第一起公開起訴的同性戀歧視案,而且起訴的對像是政府部門。
中國的同性戀公益機構,一直面臨身份困境,因服務對像是性少數人群,一直無法取得官方的合法注冊,湖南省的民政部門以同性婚姻不合法為由,拒絕同性戀機構注冊,聽上去像一個大笑話,《婚姻法》何以成為機構注冊的法理依據?人家是注冊公益機構,又不是來結婚!
各地民政部門拒絕給同性戀機構注冊的理由千奇百怪。湖南民政部門在給小寒的書面回復中稱"同性戀與我國傳統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有悖",而在一段錄音中,當地民政部門官員與小寒的爭辯稱:"都去搞同性戀了,人類就滅亡了",當小寒追問他,哪一條法律說同性戀違背道德風尚,該官員稱"同性戀違反道德風尚,不需要法律規定"。當找不到法理依據時,他們匆匆拋出了"道德"和"傳統"。正如網友所說"你跟他談法律,他跟你講道德,你跟他講道德,他又跟你談法律。"
我認為拒絕給同性戀機構注冊,偏見和無知是主因。因為無知,而形成幾個荒謬的邏輯假設。
假設一:同性戀是跟西方學來的,是腐朽的生活方式,與中國傳統文化相悖。
據史書記載,同性戀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始終存在,當西漢的漢哀帝與董賢在床上纏綿時,那時湖南還不叫"湖南"呢。而所謂的"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相悖",潛台詞就是認為同性戀是"不好的"、"不積極的"、是西方傳來的。
假設二:同性戀合法了,人們都紛紛去搞同性戀了。
同性戀占人口的3%-5%,這是常識。就算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度,同性戀者也不會增多一個,對同性戀最殘酷打壓的國家,同性戀者一個也不會少,只是隱藏於"櫃子"中而已(我很奇怪,很多異性戀者對自己的性傾向為何特別沒信心?)。同性戀公益機構是解決同性戀群體面臨的一些實際問題,並非鼓勵每個人都成為同性戀者,更何況性傾向也不可能通過了解信息就會改變。同性戀者大多在異性戀家庭長大,父母都是異性戀也沒有辦法把孩子教育成異性戀。從科學的角度說,性傾向並非"學來的"。
假設三:異性戀者的道德水平更高。
說同性戀違反道德風尚,違反了誰的道德風尚?不理解同性戀的人的道德風尚為何就成了要遵守的標准?如果這個假設成立的話,難道不懂得尊重他人自由的人、"恐同者"的道德風尚是這個社會的標准嗎?連尊重別人都不懂的人,何來勇氣談"道德風尚"?再說,道德是律己的,不能律人,政府怎麼可以拿個人道德觀來行政。如果政府官員都是用道德行政,而非依法行政,那豈不是天下大亂?
過去同性戀者在受到歧視時,往往選擇忍氣吞聲,甚至遭受嚴重的身體傷害都不願訴至法庭,"打掉牙和血吞",這樣的"低調"處理更助長了對同性戀群體的歧視。而小寒的行動極具示範效應,把同性戀議題帶到法庭上辯論,用法律條文說事而非用道德說事。在可借鑒的西方同性戀運動進程中,正是因為對法律的信仰,很多個體的死磕,才帶來了偉大的進步。
每個人都有不同的道德觀,而法律卻是我們都要共同遵守的,在強調依法治國的社會,法律才是行政的基礎,而非指著每個人完全不同的"敏感點"來行政。
(原題:《拒絕同性戀機構注冊,請上法庭說清楚》 特約專欄,未經允許,不得轉載。原文刊於荷蘭在線,按內容伙伴協議轉載。)
作者:阿強
同性戀權益活動家。現任同性戀親友會執行主任。同性戀親友會成立於2008年,英文簡稱PFLAG China,系中國男女同性戀者父母、家人和朋友組成的民間草根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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