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6日,戚本盛先生在此投稿,質疑教協選舉委員會並沒有按規則執行選舉。戚先生的看法,其實源於他對選舉事務的一知半解和選舉規則的錯誤理解。雖然此選舉是教協會內事務,但事關重大,戚先生公開批評,本委員會必須公開澄清。
事缘教協的選舉以郵寄選票給會員,然後會員須在3月14日或以前,以合適方法投票,選票經核實之後,一律於3月29日開票。但由於郵遞失誤或其他原因,有些會員收不到選票,於是選舉委員會為他們補發選票。此類會員收到補發票時,可能已接近截止日期,因此選舉委員會容許這些補票在3月21日前送交本會。按同樣原則,一些因其他原因補票的也同樣處理。這種延遲接納選票的情況,好比某票站原定晚上10時停止投票,但仍有多人在票站排隊,是否應該立刻停止投票,寧願因技術問題而放棄選民的權利?
戚先生的文章,就是咬著公佈的截止日期,認為選舉委員會無權及不應給予獲發補票的會員延長時間。其論點是上綱上線的說這等同把選民分了兩類,讓其中一類有特殊好處(投票期不受原定的規管)。可惜,他卻忘記了獲發補票的會員,未收到選票時損失了的時間,投票期比其他選民遲了開始。如果選舉委員會按他的做法,也是把選民分了兩類,任由其中一類的選舉權受侵蝕!兩種做法,那一個違反選舉規則,那一個違反民主精神?
戚先生的文章開首,也提到「看得公正」,意指選舉委員會不遵守自己訂下的條例。他文內引述的選舉條例,均為一早向所有選民公佈的,這類條例當然集中說明一般情況,讓選民容易理解。其他特殊情況,自然不會交代,以免誤導選民,徒增混亂。就以上述票站的例子,難道要一早公佈有可能延長時間到午夜嗎?這樣做只會無端增加遲到票站的市民,反而拖延了開票的時間,令選舉過程混亂。因此,原先公佈的條例,沒有提到這些特殊情況,並不代表選舉委員會不能這樣做,問題的癥結是做法有沒有違背更高的選舉原則,而非一成不變的故步自封。
最後,在錯誤的假設下,戚先生危言聳聽,說補票數目多,就可能影響選舉結果。但正因選舉結果可能受影響,更要保障這批選民的意願,不會因技術困難而消失。戚先生在3月16日投稿獨立媒題,17日才向本會問詢原由,未聽取選舉委員會解釋就公開批評,令人大惑不解。
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
選舉委員會主席
區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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