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戚本盛
我在《教協選舉為何違反投票規則?》質疑,選委會就補發/退回選票延長有效回收期是違反這次選舉的《投票規則》,也曾直接向選委會要求他們撤回這個決定,綜合選委會主席區國強的兩次電郵回應以及其公開發表的文章,我謹作出本文標題的建議。
事情其實清楚不過。《投票規則》第(一)條訂明投票期至3月14日,逾期寄交的一律作廢票處理,第九(2)條則界定了《投票規則》沒訂明的才由選委會解釋及決定。由此可見,投票期不屬選委會可以另作解釋或決定的範圍,換言之,無論有甚麼理由,選委會根本沒權視3月14日後收回的任何選票為有效。
沒權就是沒權,若因為區先生出於他所持的理由就可以連訂明了的都可以違反,連沒權做的,都可以自以為是的變成有權,則這不過是暴露了一種人治大於法治的意識。敬告區先生,法治不是這樣的,以聲稱的良好意願凌駕明文的規則,往往正是破壞法治的開始。
區先生在回覆我質疑的電郵中,其實早已承認這個延長投票期決定只載於選委會的《工作日程》,而沒有通知候選人及監票員,這類補發選票如何收集,可謂不受監察。一次選舉中,有部份選票原來在不受監察下收集,是否還算「看得見的公正」呢?
區先生回郵曾提及文明選舉的特別安排,其大文則用了十時停止投票的類比,可謂不值一哂,任何人自稱學科專長為邏輯推理的人,都會明白不倫類比的效能,不必由我指出。只想反問的是,有哪一個文明的選舉,會把回收部份選票的特別安排秘而不宣的?至於香港的選舉中關於投票時間的規定,大可查看一下有關法例,即會明白。
其實,人誰無錯?過而能改,善莫大焉。被指出了錯誤,而仍有時間改正,改正又屬選委會的能力範圍之內,為甚麼選委會不及時改正,撤回或不予執行其在原有規則以外加插的決定呢?雖然聲稱接受意見,可把經驗傳給來屆,但卻堅持一個本來沒權作出的決定,連可以改正的機會也不去把握,這又傳承給下屆怎樣的經驗?這又豈是處理公務的應有態度?
至於區先生大文提到甚麼「上綱上線」、「危言聳聽」之類,我看,反正不是中學生的辯論教學,我也不去糾正了。情緒用詞,只為意氣,無關理性討論,更不可把本來沒道理的變得有道理。最後,且讓我附列曾向選委會發出的三封電郵,讓本文的讀者更了解我跟選委會交涉的過程,至於區先生的覆郵公開與否,我就先請區先生決定吧。
作者戚本盛,教學專業發展人員,進步教師同盟成員。
(3) 三月廿一日的電郵
選舉委員會主席及各委員:
我當然尊重你們的職權,也正因如此,我是按你們定下的投票規則來要求撤回有關決定。若你們自己定了規則,自己又不尊重,又是文明選舉所應為的嗎?
同情地理解,你們或會說,有關決定已載列在選舉日程之中,問題是,這是否投票規則的一部份?若是,則訂了公開的投票規則,但又附加其他不公開的規則,這又算是文明選舉嗎?
你援引其他選舉的特例安排,可謂捉錯用神,因為這些安排都是選舉開始前公平地向選民、候選人公開的,請問,有哪個文明選舉中的特別安排(如你所說的為傷健病患人士或不同地區的選民所作的安排),是秘而不宣的?
我明白主席及各委員為選舉事宜勞心勞力,你們有關決定的好意我也不懷疑,問題是,徒具好意卻違反法治,其實也為以後的選舉建立了要不得的先例,這也是同樣值得擔心的。你提到把經驗傳承下屆,這當然重要,更重要的是,你們今屆已有能力撤回決定,或不去執行,但你們仍然堅持明知故犯,又是否值得?
來函提出其他甚麼成見、虛心、平心靜氣等等說法,我不一一細析了,那只會引起更多意氣之論,卻無助於解決核心問題,因為,即使暗示了對手不夠虛心,沒平心靜氣,也不代表有關決定是對的。
請試逐一思量和回答上述四問,敬請再三考慮我的分析和要求,權衡輕重。最後,我仍請你們垂注,若這麼分明的錯誤得不到合理的回應,出於對選舉和法治的尊重,要求糾正和問責,也是合理的。
麻煩各位了,感謝再三。
戚本盛
(2) 三月十九日的電郵
選舉委員會主席及各委員:
收悉來函,敬請各位垂注,來函所謂「行之有年」或其他理由,並未回答核心的質疑,那就是,選委會根本沒有權力這樣做。沒有權力就是沒有權力,以往怎樣做是以往的事,但今屆我們發覺了,向選委會提出了,而選委會仍然堅持,便是明知自己沒有這個權力而仍然行使,而且還一向不對外公佈,這決不是處理公務的應有態度。為了讓大家對焦及對法治的尊重,我謹再附上我的分析,請諸君直接回答:如此安排,是哪兒賦予的權力?除非能夠有合理的證明,否則,出於對法治及整個選舉的尊重,恕我將繼續尋求一切途徑要求問責,敬請垂注,再三權衡。
恕我累贅,我仍然要求選委會撤回有關決定,起碼是不予執行。敬請選委會權衡輕重,應否在此類選票的問題上,堅持明知故犯、違反規則作越權處理呢?
戚本盛
(1) 三月十七日的電郵
選舉委員會主席及各委員:
選委會決定3月8日至截止投票日(14/3)所發出的補發/退回選票,有效回收日期延長至2014/3/21,我認為是違反投票規則的,原因詳附上文章。作為會員及監事候選人,謹以本信及附文要求選委會在點算有關選票前,撤銷上述決定,起碼不予執行。決定是選委會作出的,撤銷或不予執行的權力也在選委會,因此,撤銷和不予執行這個決定是不會影響整體選舉的認受性的,反之,若繼續執行這個違反投票規則的決定,無論最後牽涉的票數多少,都肯定因這個決定違反投票規則而衝擊整個選舉的認受性,茲事體大,請慎重考慮我的要求。謝謝。
戚本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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