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9日星期四

香港獨立媒體: 消失的性別界線還能留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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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性別界線還能留住嗎?
May 29th 2014, 04:31, by 遠山

  二月中,facebook宣佈開放56種性別讓用戶選擇。[1] 56種「性別」?性別不是只有男/女兩種的嗎?有趣的是,事件沒有引起多大注意,也許事不關己,大家笑笑便算,似乎不當一回事。市民混然不覺男/女之間的界線正在逐漸模糊,這要從新的性別理論說起。

同運與婦運聯手的意識形態

  筆者不是這方面的專家,但一直留意歐美同性戀運動及激進婦權運動(以下簡稱「同運」)在西方的發展,以及為社會帶來的轉變。今時今日,同運的發展已脫離了為同性戀者爭取基本權益的階段,最新的性別理論更有深遠影響。它認為,生理上的性別(sex)並非決定性地構成社會性別(gender),社會性別是出生後由社會及個人自我意識互動塑造出來的。換言之,出生時生理是男性,不必然要發展出社會對男性角色期望的特質,譬如勇敢及陽剛特質。而社會對角色的定型要求會為個體帶來不必要的壓抑。本來性別理論批判性別的刻板印象(Gender Role Stereotype) 有正面意義,然而把這種進路無限外推則有點令人難以置信。例如他們近期提倡的「性別光譜」論認為,每一個人不管他/她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他/她都可以發展出獨特的「性/別」──處於性別光譜的某一點,因此性別可以多如繁星,不再是男/女兩性截然二分,打破了男/女兩性的界限。

  主張性別有灰色地帶是一回事,但要完全解構男與女的界線則問題重重。首先,除了小數人是陰陽人(兼具兩性特徵)外,絕大部分人都能清楚劃分男/女,他們的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也吻合。雖然小數人的權益都應尊重,他/她們的困境應關懷,但以少數人的困境為基礎,去顛覆一些基本、常識的區別,和改造整體社會的文化、教育和法制,卻未必有足夠的理據。正如我們從前缺乏對讀寫障礙的認知,錯誤地怪責患有讀寫障礙的學生懶散、不溫習,而不知這是因為他們在閱讀寫字方面有困難。當我們發現了這種認知障礙,我們會想辦法幫他們正常學習,譬如鼓勵他們嘗試不同的溫習或辨識方法,增加學習效益。但我們會因為發現這種認知障礙而否定閱讀與學習的價值,為免令這些學生受壓迫而索性大家都對讀書識字沒有要求了嗎?不會吧。但為何我們卻要因為一些無法分清男/女的少數例子而完全推翻男/女兩性的規範呢?

  其次,性別多元論抺殺了生理現實基礎對社會性別的影響。關於這點,可參考葛蘿絲曼的《你們在教我孩子什麼?──從醫學看性教育》,當中第7章〈性別奇境〉便論到:「性別是文化指定的?我可不這麼想。而且跟得上本世紀神經科學研究的人,也不會這麼想。……二十一世紀的科學指出,典型的男孩或女孩的行為傾向──沒錯,性別刻板印象──是與生俱來的。」[2]

  此外,我們也不能由多元事物的存在直接推論出它們之間價值平等。譬如有人天資聰敏,過目不忘,但也有人要花更多的時間學習(例如他患有讀寫障礙症),這也是多元的表現,但我們會說聰明和平庸的價值沒有分別嗎?同理,即使性別有時不容易界定男/女,性別認同也不一定與生理性別吻合,也不表示這些情況完全正常。

留心「多元性別」的意涵

  關於性別多元論最實在而貼身的例子大概是前述facebook宣佈開放56種性別讓用戶選擇。根據性別多元論,有性別混亂的人被視為正常,一名生理男性自覺他是女性,大家就要「尊重」他的選擇,把他視為女性看待,包括歡迎他使用女性洗手間。那些因為與異性外表的跨性別人士共用洗手間而感到不安的人是患有"transphobia"(「恐跨症」)的偏見者,要接受思想教育的改造。(也是有夠奇怪的,根據這理論,洗手間不應該分開56種以滿足不同人士的需要嗎?!)這不是鬧著玩的,瑞典已有幼兒院實驗讓幼童在一個無性別區分的環境下成長,棄用han(he)、hon(she),而改用中性的代名詞hen,追求「性別平等」。[3] 這樣真的對幼童的成長好嗎?或許這不容易簡單下判斷,但最少提醒大家不要對現在流行的「平權」論述不加批判就照單全收。

  另一邊廂,性傾向同樣是個光譜,一個人愛上誰人社會不得干涉,社會更要正面肯定他們的關係,才算為尊重他們的人性尊嚴。現在平機會和同運團體已提倡在性傾向歧視條例外,還要加上性別身份認同歧視條例,這些條例就可用來肯定這些模糊性別界線的價值,並由上而下地「教育」市民接受這些「先進」的價值,完全顛覆男/女、父/母的觀念。[4] 當這些價值獲得法律肯定,愈來愈多措施會推出確保這些價值能在民間傳播,譬如,美國加州便通過AB 1266法案,保障從幼稚院到中學(K-12)的跨性別學生可在學校使用異性洗手間和設施,以及參與異性的活動。[5] 這一切均以「平等」、「反欺凌」之名進行,但其他學生的私隱權有被考慮嗎?另外,加州另一個法案SB 1172則禁止向18歲以下青少年提供更正治療(reparative therapy) (縱使他們自願接受),有同性吸引的青少年只能得到肯定同性性傾向的輔導,不管他們自己及他們父母的意願是如何。這些法例都針對年青人,因為,將來的世界就是他們的。因此,以為性傾向歧視法只是保障性小眾免受歧視,恐怕有點天真吧。在條例訂立之前,認同與不認同的意見尚可在社會百花齊放,但當性傾向及性別身份成為法律特別保護的群組時,性小眾的價值就會成為社會的道統,不認同的意見會被邊緣化,甚至堅信小孩需要父母兩性共同養育都會被視為「恐同」。去年,一位加拿大的地產經紀,只是在派發的物業情報中夾附一張這些理念的單張,就被投訴並導致解僱![6]

  最近一位美國學者託人將他對同運及性解放運動的觀察與深刻批判譯成中文,好讓西方以外的地區有所警剔。[7] 我們不必然同意他每一個論點,但很多都發人深省,值得參考。譬如,文中提到推動同性戀價值、墮胎權等顛覆傳統倫理的人士主要來自西方富有的中產階層,他們透過法律或經濟手段推廣自以為是對的觀念,卻沒有考慮到顛覆了社會規範對低下階層的深遠影響:「的確,富有人家很少是單親家庭,相反,單親母親通常都是貧窮的。在美國,沒有高中畢業的白人女性中,未婚懷孕比率高達60%。」

結語

  這些事對很多支持性傾向歧視法人來說可能很陌生,因為香港的傳媒不關注。在台灣,同性「婚姻」的法案已通過一讀,因此在2013年11月30日,近在咫尺的台灣有30萬人去到凱道集會反對同性「婚姻」,[8] 但香港的報章僅有《星島日報》及《大公報》作出了簡短報道。很多支持者也許不了解條例會推動同性戀價值,以為條例只是保障同性戀者免受歧視。條例中的轉承責任條款會逼使大公司、學校制定推廣同性戀價值和性別身份的政策以免於日後的法律責任。社會上不認同同性戀的聲音會被邊緣化,下一代少有機會接觸到不認同同運的資訊(縱使是千真萬確的事實),條例又會推動社會模糊男女兩性的性別界線,做成混亂。基於不能抺殺的生理現實,異性戀及同性戀確是不同的,為何要迫我們相信兩男或兩女的結合也是婚姻呢?為何要我們承認兩位父親或兩位母親能完全替代父母雙親,這些指鹿為馬的價值呢?

  已逐漸模糊的性別界線還能留住嗎?守護男女有別的觀念、以及孩子需要父母的理想就是守護中華民族的核心價值。只要反省己身經驗,已可知能受父母養育,本身已是一種善、一種幸福,誰有權代孩子決定他/她不需要自然的父親或母親呢?激進同運人士所推銷的意識形態未必適合本地的土壤,我們要覺醒,不要盲目接受,也要捍衛我們有「說不」的自由。香港不需要為「先進」而「先進」,當新意識形態的白老鼠!

附註:

[1] Revolucion,〈Facebook告訴你性別原來有56種,非只有2種〉,《IT時代週刊》,2014年2月18日。取自:http://www.ittime.com.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83&id=8008,最後瀏覽日期:2014年3月26日。
[2] 葛蘿絲曼,《你們在教我孩子什麼?──從醫學看性教育》,新北市:校園書房,2012年,頁246-247。
[3] Abend, L., (2013, November 4). Boys won't be boys. Time Magazine, pp. 32-36.
[4] 筆者早前有一篇文章便提及性傾向歧視法的目的是透過懲罰性措施推動不同性傾向成為一種「正確價值」:
遠山,〈為何我要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獨立媒體》,2013年12月3日。取自: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19366,最後瀏覽日期:2014年3月26日。
[5] 加州有團體發起公投,圖推翻AB 1266法案,收集到約62萬薟名,但當中竟有超過13萬簽名不獲承認,結果距離可公投的門檻尚欠1萬7千多票。發起團體正盡最後努力斡旋,但情況未許樂觀。法案現正暫緩執行。
[6] Colpitts, I. (2013, May 1). Real estate agent to apologize for homophobic flyer. Mississauga.com. Retrieved 2014,
March 26 from http://www.mississauga.com/news-story/3233267-real-estate-agent-to-apologize-for-homophobic-flyer.
[7] 楊思言,〈西方開始質疑同志運動的原因〉,《獨立媒體》,2014年2月25日。取自: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21133,最後瀏覽日期:2014年3月26日。
[8] 朱芳瑤、黃芮琪,〈30萬人嗆聲反同性婚〉,《中國時報》,2013年12月1日。取自: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31201000259-260102,最後瀏覽日期: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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