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特赦組織得悉,香港警方於今晨( 7月2日),拘捕了 511名於中環遮打道參與 71遊行後和平集會的人士。香港警方採取的行動與國際法有所違背,本會認為執法機關行動草率,更肆意打壓香港人所享有的和平集會權利及新聞自由。
本會認為警方拘捕511名自發集會的人士,實屬不當。雖然警方可要求組織示威活動的人士通知其舉行有關活動,可今晨的集會乃是自發性,再者集會人士強調他們堅守和平集會至早上8時便會離去,事實上至早上清場時參與集會之人士仍然非常和平。故此,警方的清場行動,侵犯了市民和平集會之權利。
香港警方應將驅散參與集會人士的行動視為最後手段,可是警方亦未有等待集會完結後便進行拘捕。特區政府應視和平集會為合理使用公共空間。雖則香港警方指於遮打道舉行的集會為非法集結,但是該集會為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對和平集會的標準。
和平集會之權利受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確認。香港作為《公約》的締約方,必須一視同仁,尊重上述《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及和平集會權利。當局亦必須促進市民和平集會的權利,不應對和平示威抗議活動施加限制。
警方於今晨部署拘捕參與和平集會人士期間,曾要求在場採訪傳媒離開。警方此舉,侵犯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中所保障的表達自由的權利。警方的做法是明知故犯,直接打擊新聞自由。我們更憂慮此乃香港政府對傳媒變得更為敵意的另一個警號。
本會要求當局盡快無條件釋放所有因行使和平集會及表達自由而被拘捕的人士,並在他們被拘留期間能律師會面得到法律協助。
最後,我們要求特區政府在任何時候均必須履行國際公約,保障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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