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個很重要的概念:法律條文,只是一堆文字。法例只是人寫的,文字就是文字,本來無高下之分。
「公民抗命」這些字眼開始在廣大市民的耳中流佈,官媒用「違法行為」、「挑戰法律」等字眼恐嚇市民。好多人在面書講及心理掙扎「為什麼要爭取公義好像就一定要違法的呢?」人們相信犯法等於做錯事。這,正中了他們的心理圈套。
「奉公守法」四個大字是我們從小到大被教育的鐵規,我們在還未懂得質疑事物的年紀便相信了這套論調。可是請想一想:用這套法律的,是當權者;叫你守法的,是當權者;設計教育的,都是當權者。原理其實明顯得很。
法律不是聖經,它只是一套工具書。工具,是被利用的人決定它是善物還是兇器。所以法律可以在文明社會好好地保護人民,也可以在扮文明的社會剝削百姓。
在沙烏地阿拉伯,女人駕駛是犯法的。
在摩洛哥,被強姦是犯法的。
在蘇丹,講耶穌是要判死刑的。
那些地方的當權同樣告訴人民這些法律是正確的,很多人都知道別人的法律無稽,卻鐵信自己地方的法律。說到香港,官媒大轟佔中、遊行留守「違法」,可是人民集體使用自己土地的空間,本來就是合理不過的事情。在國際共識而言,這是人權。順帶一提,「不反對通知書」這個東西是當時臨立會提出和通過的。說到底,請不要被這些法律名目阻礙自己的是非判斷。
所以,有沒有犯法絕對不應該是道德上的負擔(當然這是他們想要的效果),只是代價上的考慮,代價就是承受當權者的恐嚇與暴力。
莫講白皮書,現在他寫乜都是法律,你是不是願意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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