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一連四篇黃偉明專訪,把他塑造成一個受上帝感召,行公義,好憐憫,又啟發其子黃之峰反國教的基督徒兼好爸爸。我跟洋名Roger Wong的黃偉明認識不深,只是在幾個論壇裡有過幾次簡短對話。如果這篇專訪大致正確的話,我有一些回應:
「後來鑽研細節,赫然發現立法後若有基督徒攝影師拒為同性戀人拍婚照已算歧視,令他非常震驚,後來他稱這是違反良心自由... ...」
不管基於哪種宗教或倫理立場,開辦一間提供攝影服務的商店,純粹因為客人是同性戀者而拒絕提供服務就是明明白白的歧視。情況就如一家麵包店,純粹因為顧客屬於某個種族,而店主的宗教信仰或倫理立場認定這個種族是有道德問題,若店主基於種族而拒絕售賣麵包就是種族歧視。
也許有些攝影師和麵包師傅會對自己的工作注入令人欽敬的宗教情操,每次按動快門或每搓一下麵團都聖靈充滿,但是,攝影和賣麵包都不是宗教崇拜的儀式或行為,並不享有一般都在反歧視法裡給予宗教活動的豁免權。
試想,如果動輒都可以把某些歧視行為說成為宗教、信念、良心的具體實踐,現行四條反歧視法都應該一早廢除了,因為歧視女人、歧視南亞裔、歧視殘疾人士和歧視單親爸爸的人,都可以聲大夾惡地說拒絕聘用女人、拒絕賣麵包給殘疾人士、拒絕為南亞裔異性新人拍結婚照和拒絕出租單位給照顧一對子女的單親爸爸是(引用黃偉明的講法)「天!公!地!道!」。所以,有了這些反歧視法,就如黃偉明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一樣,「即係你逼我認同你,就衝擊了我基本人權」。 噢,原來是"Bigots of the world, unite!"。
「教義講明同性戀行為屬罪,不予洗禮是天公地道,等於去西餐廳怎可要求滿漢全席?」
這是一個錯誤的類比論證。基於教義,拒絕為同性戀洗禮是宗教活動的範疇,理由充份。若要以餐廳服務做類比,正確的寫法是:「教義講明同性戀行為屬罪,不予洗禮是天公地道,等於西餐廳只服務白人,不予其他種族服務是天公地道?」不過,若看過TVB民初劇裡西式餐館外掛上「華人與狗不得內進」的告示,便可以毫不猶豫地說:「依個分明就係歧視喇!」
其實,把法例禁止在服務範疇內歧視同志強辯為「等於去西餐廳要求滿漢全席」,目的就是指反歧視法會「強人所難」。但是,西餐廳的廚師會因為食客是同志而無力提刀切菜,突然失憶,忘了羅漢齋的食譜嗎?非也。所謂「難」,就難在西餐廳的店主無法透過折損他人的權益來公開表達「我不認同你是同志/少數族裔/女人/單親爸爸/坐輪椅的人」。咦?中學時宗教科老師講過,耶穌對門徒論受仇敵時說:「... ... 因為他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馬太 5:45),但是,原來有些人仍然有很重的分別心,連上帝都會同時降雨和叫日頭照所有人的時候,卻因為自己認定了某些族群是不義的人,所以一家西餐廳拒絕為她/他們提供服務都被視為「天公地義」。唉,學耶穌在十字架上的講話:「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作的,他們不曉得。」(路加 23:34),還要臉不紅耳不熱地說是受祢感召。
「但他敢於批評,直斥有人屢次以學民思潮成員身分發表撐同運文章,令人誤解學民思潮亦撐同運,是故意「抽水」,並涉及政治操守。」
反歧視是重要人權議題,作為一個以捍衛人權起家的「學民思潮」,怎能像黃偉明批評同運人士那樣就應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含糊其詞」呢?我們隨時願意跟學民代表對話,並共同制訂《反歧視約章》哩。
曹文傑 (小曹) 女同學社執行幹事
*延伸觀看: 黃偉明早前於兩個同志論壇中跟同志代表交手,大家不妨妨看看G點電視的錄像紀錄。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教育的公與私論壇 :
http://alturl.com/ifg7a
「同志平權與道德衝突」 論壇:
http://alturl.com/uxnhh (陸續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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