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見於社會上對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理據仍充斥著誤解,故希望簡單闡明筆者反對的理由。筆者相信,這是一個影響深遠的社會政策,而非單單一個「愛」的故事。期望社會有更多從政策對社會帶來的影響的角度--不管是正面或是負面--去討論這個議題。面對發表政治不正確言論的壓力,縱使有時筆者會感覺到自己正在做一些很「乞人憎」(使人討厭)的事,然而經過深刻反思,筆者相信反對方的理據是站得住腳的,最少也是值得尊重的,亦籲請支持立法的人士檢視支持同性戀「平權」意識形態底下的形而上根據。
性傾向歧視條例預設了同性戀是一種正確價值
直接進入重點,筆者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是因為了解到條例不單只是一條保障同性戀者在六個範疇內免受差別待遇的法例,更是一條「擁抱及推動」同性戀價值的法例。請聽張達明律師解釋:反歧視法藉著懲罰「強制社會上每一個人(除少數豁免外)都給予該群組完全相同的對待,藉此擁抱及推動一種社會價值觀,讓大眾接受反歧視法所保護的權利是對社會有正面作用。若有僱主堅持自己的思想或道德觀而不願意聘請受保護群組的人,反歧視法便要透過懲罰強制他改變觀念。」[1]
此外,今年4月本港首宗殘疾中傷罪成,法官在判辭中也表示歧視法所保護的,是一種「正確價值」,而且,「防止歧視的條例,亦正正是為了保護少數人的權益而設立的。……社會應該把[不認同這種價值的]……錯誤態度糾正過來」。」[2] 以上法律學者及法官的意見均清晰地表達出反歧視法的性質及目的是「擁抱及推動」目標受保護群組的社會價值觀,以達到令他們免受歧視的目的。試問,有甚麼方法可以保障某一群組免受其他人歧視呢?最有效的方法當然是從根本改變其他人對該群組的負面觀感,轉變為一種正面價值。反歧視法便是透過強制給予該群組完全相同的對待及限制對該群組的騷擾、中傷等言論來推動市民對該群組逐漸建立正面形象。
上述法官意見中的「正確價值」是指社會應接納精神病康復者為社會的一員,不應歧視他們。這種價值觀基本上為大部分市民所認同,所以殘疾歧視條例的訂立爭議不大。然而,假若訂立了性傾向歧視條例,根據歧視條例的精神,同性戀便即時躍升成為一種不惜透過強制懲罰去推動社會接納的「正確價值」。基於人人生而平等,我們應該接納同性戀者是一回事,但肯定同性戀是一種「正確價值」則絕對是另一回事。
若社會大眾均瞭解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精神是要讓社會接受同性戀是一種正確價值,而市民仍然支持立法,那麼筆者會尊重及接受。然而,正如張達明律師所言,現在的情況似乎是,社會大眾以為條例只是保障同性戀者免受歧視,完全不知反歧視法的真正涵義。在市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是不尊重市民的表現。那些認為反對方仇恨同性戀者、「恐同」的人士,似乎是誤解了反歧視法的性質及目的。
宜用公共政策的角度討論條例,避免濫情主義
同運人士一直否認條例的深遠影響,只強調條例保護同性戀者免受歧視,試圖在條例訂立之前掩藏條例的真正意涵,爭取市民支持立法。因此,他們及其他支持者一直否認有「逆向歧視」,不是否定個案的真實性,便是索性聲稱受條例影響的市民是先「歧視」同性戀者,活該受到制裁--從而營造出提出「逆向歧視」的反對方是無知、頭腦守舊的偏執狂的印象。
相反,反對方提出「逆向歧視」不在於突顯出受條例影響的市民有多境況堪憐,而是希望透過這些受條例影響的個案,展示出性傾向歧視法的特性--言論自由、思想自由、教育自由、宗教及良心自由通通要讓路給同性戀者的所謂「平等權利」。支持立法一方不斷強調條例只是保障同性戀者在某幾個範疇得到平等保障,爭取同情,然而從不會提及,甚至矢口否認,條例會過分規管不認同同性戀的市民的言論自由和良心自由,提倡的手法值得商榷。
香港應否訂立一條對社會影響深遠的法例,是一個社會政治議題,理應容讓不同意見的市民提出他們的看法,再透過討論、審議得出一個真正符合公義的結論。因此,當條例明顯會侵犯不認同同性戀人士的自由時,支持立法一方理應提出立法的理據--不單是同性戀者有被歧視,而是歧視的程度已嚴重到必須立法保護他們,甚至不惜影響其他人的平等機會和權利。若是不敢「出櫃」,或個別的被無理解僱、拒絕服務等,可能透過教育,從根本改變家長、市民的態度更適宜。而事實上不敢「出櫃」的豈止同性戀者?今天,不少道德上反對同性戀行為的人士豈不亦因為「政治不正確」的原因而對同性戀的道德判斷噤若寒蟬;這是否亦應立法去禁止,甚或懲罰那些歧視性保守的人呢?
思想、言論自由是很寶貴的,也是民主社會的基石。凡事都講求平衡,制訂政策亦然。現在問題不是性小眾有沒有被歧視,而是就著他們的實際情況,是否有需要訂立一條變相強制市民改變價值觀的法例來保護他們--法律所引伸的效果,與性小眾需要的幫助相稱嗎?若答案是否,便可能會對其他市民做成過分的限制,是另一種不公義。
筆者籲請讀者們將這議題視為一項影響深遠的社會公共政策去討論,而非單單一個「愛」的故事。將反對者標籤為不愛同性戀者是非常不公平的。讀者們在衡量及評估過普遍而言,同性戀者在社會的生活狀況後,再問自己一句:「這是一條擁抱及推動同性戀成為一種正確價值的法例,要支持嗎?」至於同性戀者所受到的歧視,是可以用其他方法幫助及舒緩的,並不是不立歧視法便不能保障他們,譬如教育市民尊重差異,接納與自己不一樣的人,不單是同性戀者,還有小數族裔及其他弱勢社群。即使是遺產承繼權或醫療決定或探望權等,都可以透過修改相關法例解決,而不一定要更改婚姻的定義。我們宜小心判斷同運人士一些非常動聽,但經不起理性推敲的口號。
回應誤解
筆者留意到不少人討厭「逆向歧視」這概念,認為是反對方合理化歧視同性戀者的借口,這當然是誤解。首先,正如上面解釋過,提出「逆向歧視」並非主要為了顯示異見人士如何受影響,而是解釋條例會過分規管異見人士的思想及言論自由等。以下用一個「逆向歧視」例子闡明筆者的意思:
在美國俄勒岡州(Oregon) 有一對基督徒克萊因夫婦(Aaron & Melissa Klein)經營西餅店"Sweet Cakes by Melissa",並為顧客製作各式生日、派對及結婚蛋糕。2013年1月中,一對女同性戀者要求他們為她們的同性婚禮製作結婚蛋糕。他們拒絕,其中的女同性戀者Laura Bowman已向司法部門提出投訴。克萊因夫婦被控告違反了俄勒岡州的《平等法(2007) 》 ,該法例規定提供貨品及服務時不能因性傾向作出差別對待。若罪名成立,他們可能要交最高到五萬美金的罰款。
克萊因表示他們並不歧視同性戀者,一向也有售賣西餅給他們和為他們做蛋糕--提出訴訟的同性伴侶當中有一位便曾經在這西餅店訂購蛋糕。只是,他真誠相信婚姻是神的命令,所以,他只是拒絕為同性婚禮特別製作結婚蛋糕,因為他不希望參與一些有違自己良心的事。[3]
事件在全國曝光後,西餅店曾一度因支持者專誠到場光顧而令營業額上揚。然而,一些激進的反對者卻持續滋擾及恐嚇克萊因夫婦及西餅店的供應商,致使西餅店終在大半年後被迫結業。克萊因夫婦接受訪問時表示,儘管失去了多年努力經營的西餅店,他們會堅守信仰。
克萊因夫婦的遭遇固然值得同情,然而,這例子的重點更是要揭示在當地平等法下(類似討論中的性傾向歧視條例),小商戶失去了拒絕服務同性婚禮的自由;在性傾向歧視法規管之下,市民若要營商,便要先放下信仰或良心自由,或者說,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士要在生活和理想,以及良心自由之間二選一:要麼違背良心被迫服務不認同的同性婚禮,要麼放棄營商,哪管那是該人的專業與興趣,譬如烘焙蛋糕或攝影。克萊因夫婦最終選擇持守信仰,結束了多年的心血,太太在家接一些私人蛋糕訂單,丈夫則在外面找一份全職工作養活家中5名孩子。他們並沒有惡意歧視同性戀者,甚至曾為投訴他們的其中一名女同性戀者做生日蛋糕,只是拒絕制作不認同的同性婚禮蛋糕。[4] 試問,這一切真的對他們公平嗎?這才是「逆向歧視」最核心要表達的訊息,每一個「逆向歧視」的案例都反映出同性戀的價值觀如何強加於同性戀異見人士身上,以及同性戀的「權利」如何凌駕異見人士不認同同性戀的自由。因此,筆者反對立法,非因害怕被迫害而感到恐懼,或者堅持有「歧視別人的自由」,而是因為經過詳細了解之後,一來相信沒有足夠理據支持立法,二來亦不認同同性戀是一項正確價值,故反對政府以公權力將這項仍極富爭議的價值觀強加諸於市民身上。
結語
總結而言,性傾向歧視法背後肯定了同性戀為正確價值,雖然條例本身不會直接賦予在中、小學及幼稚園推行同性戀教育或同性「婚姻」的權利,但一旦同性戀是正確的價值這一觀念受到法律肯定,同運人士定必據此以平等為由鍥而不捨地透過遊說、遊說、再遊說爭取從小教導小孩接受同性戀為正確的價值觀,以及爭取同性「婚姻」和養育孩子。從另一角度看,若法例肯定了同性戀的價值,既然同性戀跟異性戀完全平等,政府亦缺乏拒絕同運人士平權訴求的基礎--如果同性戀者猶如遭受壓迫多年的黑人,為甚麼不應從小教導小孩接納同性家庭就如一般家庭無異呢?為甚麼不讓同性「婚姻」合法化,讓兩個有情人終成眷屬呢?豈不是等同不准白人與黑人結婚嗎?還有同性家庭養育孩子的「權利」呢?在在顯示出性傾向歧視法中不同性傾向的平等精神殊不簡單。
誠如張律師所言:「從法理基礎上看,制訂性傾向歧視法例比較制訂同性婚姻法更具爭議,因為後者只是提供多一類法律認可的婚姻關係,無損其他人選擇傳統婚姻的自由,亦不禁止其他人視同性婚姻為不道德的行為而不聘請同性婚姻者或為他們提供婚禮服務,故對保障一個人的思想信仰自由及社會的多元文化不會造成衝擊。」不要以為性傾向歧視條例只是保障同性戀者在公共領域免受歧視那麼簡單,實際上它可能比同性「婚姻」的影響更深遠。正如張律師所言:「……恰當的諮詢,必須是先讓市民大眾對問題有充分認識,才表達意見……」筆者盼望,社會可以有多一點性傾向歧視法的討論,讓市民對條例有更多認識,才決定是否支持立法。此外,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法理基礎至今為止仍是疑問,由於條例影響深遠,讀者們宜慎思明辨,亦毋須將「愛護同性戀者」與「支持立法」綑綁在一起--反對立法不等於不愛護同性戀者;反之亦然,愛護同性戀者不等於要支持立法。
附註:
[1] 張達明,〈探討性傾向歧視法例的法理基礎〉,《明報》,2013年5月22日,頁A32。
[2] Tung Lai Lam 訴 梁健文 DCEO 1/2011,第43及44段。
[3] 參考資料、更詳細的分析與反思,請參看關啟文的網誌: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3/03/blog-post.html。
[4] Kopta, C. (2013, September 2). Sweet Cakes owners respond to firestorm over wedding cake decision. Katu.com. Retrieved from http://www.katu.com/news/investigators/Sweet-Cakes-responds-to--222094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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