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媒體(香港)在2014年3月15日出席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有關無綫電視和亞洲電視的續牌事宜的特別會議。發言內容如下:
通訊局有責任捍衛社會的言論自由和資訊自由,這應是所有相關政策的大原則和方向。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清楚列明:「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 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社會的資訊自由乃受香港法例所保障。很可惜,現實情況是傳播消息的自由,往往由大企業所壟斷,而小市民則難以站在同一個公平的平台與之競爭。通訊局並沒有好好把關,政策和相關條例都沒有充份保障和推動這方面的人權。
近日香港電視網絡(下稱「香港電視」)和通訊局在流動電視牌照議題上的爭議,局方做事標準令人大惑不解。香港電視仍未開台,局方已前瞻性地叮囑對方可能違反《廣播條例》,預告各種可能後果。相反,在無綫電視及亞洲電視續牌一事上,若兩台均不獲續領牌照,局方卻沒有任何對策和應變措施。這是否表示官員已經預計兩台一定能獲得續牌?繼而今次成功續牌,十二年後它們又會再次獲得續牌?因此,我們要求官員交出方案,若兩台不獲續牌,政府的行政措施將會如何。我們不希望續牌制度淪為十二年一度、行禮如儀的行政措施,實際上卻沒有作用。
第二,我們認為續牌和不續牌之間,並不只有兩個可行方案。若政府因著政治原因或其他考慮,必須延續兩台牌照,政府大可收回兩台部分頻譜,讓無綫亞視能繼續經營。此舉好處自然是懲罰表現不佳的經營者,同時令因著壟斷優勢卻不思進取,沒有領導本地電視文化工業進步的經營者得到教訓,更可以引入有理想有抱負的新經營者進場。
第三,隨著科技進步,本地《廣播條例》明顯不合時宜,它實在需要更新和改革。例如收回部分頻譜後,條例可以新增不同種類牌照,如「社區電視台」,讓非牟利、小本經營、專為特定族裔或社群需要的電視台得以廣播,令香港文化能有更多元發展,增進不同社群的溝通和了解。
重溫發言:立法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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