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星期二

香港獨立媒體: 何謂「適切」居所︰住屋權及基本人均居住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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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適切」居所︰住屋權及基本人均居住面積
Dec 16th 2013, 16:31, by 陳紹銘

(作者註︰本文同時載於2013年12月16日《信報》A25《回應柏志高-請先定義「適切」居所》。)

房屋署署長柏志高先生在12月7日於信報撰文《「既不高估也不低估」—回應10年建屋47萬目標量的四大疑惑》,嘗試說明47萬建屋目標並無高估低估,其中更針對影子長策會提出的質疑作出回應,筆者對政府(以柏志高為代表)願意展開對話表示歡迎,但對於政府依然沒有檢討建屋目標感到非常失望,除了計算上的失誤,長策會在計算47萬建屋目標時遺忘了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要達至《長遠房屋策略》為所有市民提供適切及可負擔居所的目標!

張炳良局長在《長遠房屋策略諮詢文件》開宗明義表示,「目標是為每一個香港家庭提供適切而可負擔的居所」,但整份文件卻沒有對「適切」及「可負擔」作任何定義及解釋。張炳良曾在論壇回應,此目標就如「世界和平」,只是一個願景,可是,作為一份政策文件,豈能如此務虛?47萬建屋目標高估還是低估,其實決定於十年後政府能否為所有香港市民提供適切及可負擔的居所,長策會有必要就「適切」及「可負擔」作詳細解釋,以達成目標。筆者嘗試拋磚引玉,先談「適切」。

以住屋權(housing right)作為基礎

住屋是基本的人權,聯合國早在1991年已提出住屋權的概念,亦在2009年的報告再次展述住屋權的內容,報告指出,每一個人都應該住得安全及有尊嚴(dignity)並有一個適切居所(adequate housing),一個「適切」居所,應是符合住屋權的居所。除了是一個有四面牆及天花地板的結構外,一個符合住屋權的居所,更最基本要符合以下7個條件︰穩定、有足夠基本設施、可負擔、適合居住、公平住屋機會、適當地點及文化共融。以現時基層居住的劏房為例,在多方面都未能合符住屋權的要求,包括迫遷問題嚴重、危機四伏、住屋面積少、租金昂貴、欠缺基本設施等等(詳見表一),顯然不能滿足基層市民的住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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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一個符合住屋權的居所,更最基本要符合以上7個條件。

適切︰基本人均居住面積

除了住屋權的面向,關於「適切」,居住面積一直受港人關注,早前有學者及團體推算全港的人均居住面積為150至170平方呎,已低於新加坡約300平方呎和東京上海約200平方呎,但香港基層劏房戶更遠低於此,今年,多個團體就進行了劏房調查︰樂施會訪問了500多個基層私樓戶,調查顯示人均面積為45平方呎;香港政策廿一調查指出,三人或以上家庭人均面積少於50平方呎;社區組織協會的調查包括更多板間房住戶,人均面積為30平方呎。此等面積是大是少?將心比己,可以選擇的話,有誰願意入住人均面積30呎的住房?不少高官才俊,都說幾十年前曾住在類似房間,甚至更加擠迫,但一句至尾,他們現在是否願意入住如此空間?若不然,即默認了此等房屋的居住問題。

要提供適切居所,其中一個進路是規管人均居住面積,現在公屋有就居住空間進行規管,公屋住戶室內樓面面積低於每人5.5平方米,俗稱「擠迫戶」,可透過「紓緩擠迫調遷計劃」調遷,此標準於1982年訂立,然後,房委會於1991年通過雙重標準,擴大標準至每人7平方米,可見為住屋面積設最低標準並非不可行,當然,這兩個標準在二三十年沒有改變,可以再作重新檢討。至於私人住宅,有說空間的大小由業主決定,政府難以介入,但外地經驗顯示,私人住宅單位面積是可以進行規管的。台灣內政部於2008年委託中華民國住宅學會進行「最低居住水準訂定與實施作業」研究,報告書具體分析了不同國家居住空間及居住密度訂定有法律效力的標準,指出美國、加拿大、德國、韓國、日本均有訂定最低居住水準,包括居住單位及睡房的基本面積,不同的家庭人數則有不同的標準(詳見表二),而在香港,面積多大才算「基本」,則有待社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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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外地不同居住單位及睡房的基本面積

規管私人住宅居住面積要在短期內實現並不容易,因為現時政府沒有提供足夠公屋單位及中轉安置單位,即使已有逾萬劏房未能符合《建築物條例》及《消防條例》,也有數千違法工廈劏房,但政府依然未能有效執法,但政府絶對可以訂立目標,制定時間表,逐步取締不適切居所。社聯出版的《住房的條件︰房屋政策新探(續)》中提及到英國體面居所(Decent Home)的政策,要求單位需符合國家的 Housing Health and Safety Rating System,提出 29 項影響住客安全及健康的居所安全及衛生法定基本要求,包括門、窗、電、隔音、洗手間等規管,英國政府並就此訂立社會目標,目標在2020年,75%居於私人物業的弱勢社群家庭,其居所合乎體面居所的要求,絶對值得長策會參考。

47萬建屋目標未能提供足夠適切居所

要達至長策會目標,讓所有家庭居於適切居所,除了規管,另一進路就是盡快興建足夠的「適切」房屋,張炳良曾經表示公屋可算是「適切」居所的其中一個標準,但張炳良及柏志高堅稱「既不高估也不低估」的47萬建屋目標,能否確保十年後,所有基層劏房居民都安置上樓?或全港市民都居於適切居所?若不能保証,則顯示47萬的建屋目標除了計算出錯更是所低估,政府有必要盡快作出調整。

影子長策會 陳紹銘

(編按:作者提供主題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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