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局副局長劉江華代表政府解答議員對纏擾法的質詢。
(獨媒特約報導)政府近日公布纏擾法的顧問報告,推出四項新的受禁制行為,只要干犯最少兩項,如注視一個人居住工作地點、以電郵直接或間接接觸另一人,即有機會觸犯刑事法例。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昨日(12月16日)召開會議,多名議員對法例深感憂慮,議員更以「纏擾大法」來比喻此法人人隨時「中招」。政制局副局長劉江華態度未敢強硬,表示政府未有清晰的立場,有可能取消纏擾法,改為修訂現有條例。
纏擾大法定義廣 人人易中招
政府委聘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檢視六個海外司法區經驗,如英澳及加拿大,撰寫顧問報告,建議纏擾罪行定義為一個人做出一連串行為,導致另一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合理地擔心自身或他認識的人的人身安全。只要觸犯兩項(相同或不同行為)或以上行為,即符合定義:
- (a)注視一個人出沒地點及在附近徘徊,如那人居住、工作的地方或建築物
- (b)利用任何科技如電話電郵,直接或間接與另一個人接觸
- (c)將物件或包裹交付予一個人;及/或
- (d)跟蹤或尾隨一個人,或與該人搭訕
議員單仲階反問,以電郵和信件向市民宣傳的政治人物是否已犯罪。他亦指,四項行為中的(b)和(c)項現時已有其他法例加以規管,何需再立例「雙重規管」。研究中心總監楊艾文解釋,辨別某人是否犯罪時,會考慮受害人的感受,如是否擔心自身安全,及考慮加害者的心態。他又指,為了保護新聞採訪自由及舉辦與公共事務有關活動的自由,報告已建議四項豁免範圍,並認為它們足以保障集會、示威及採訪自由。它們包括:
- (a)按照合法權限作出的行為
- (b)向公眾傳播而蒐集資料的活動,而該等活動是與媒體機構有合約安排
- (c)一個人如常執行其合法受雇的工作活動
- (d)一個人為討論公共事務議題而進行的活動
媒體定義不清 網絡媒體無保障
不過,多名議員如毛孟靜、李卓人及何秀蘭認為報告欠缺說服力,他們均認為,現時並無立法迫切性。政府只需修改現有條例,例如家暴條例、放債人條例及業主與租客條例,已可以保障被纏擾受害者的權益及安全。毛孟靜及梁家傑甚至發現,顧問報告所指的「豁免」與「免責辯護」無分別乃謬誤:前者舉証責任在辯方(即警方仍可隨時拘捕「違法」記者),後者則由控方提出證據才可正式拘捕。李卓人則質疑纏擾法容易「殺錯良民」,若通過此法,市民向特首遞請願信亦可被視為纏擾。
毛孟靜和何秀蘭提出,現時建議未能保障網絡媒體及公民記者的採訪自由。楊艾文個人意見認為,傳統主流媒體以外的新聞工作者,包括網絡新聞媒體或獨立記者,可以納入第四類豁免範圍。
雖然顧問中心及政制局副局長劉江華不斷重覆法例將會「盡力減低」對新聞和示威自由的影響,可惜說法並沒說服力。香港記者協會亦提交意見書,再次反對政府就纏擾行為立法,憂慮當局玩弄文字,把豁免範圍訂得過嚴,自由撰稿人與公民記者必然會受影響,將無法保障新聞採訪自由。記協批評,香港的新聞自由今年越見收縮,政府絕不適宜訂立新法,進一步威脅新聞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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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方鈺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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