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法第三十六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社署就綜援資格的「七年居住」限制,是於2004年一月一日實施,乃一項政府行政規定。終院指出,社署有權就社會福利訂立行政規定,但此等行政規定,若「顯著地缺乏合理基礎」(manifestly without reasonable foundation),法院才會視之為違憲。
社會福利不屬於基本人權,綜援符合社會福利定義,政府有權酌情決定福利政策。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由於本條只限於「發展」和「改進」,一些削弱或減少原有社會福利的措施,非基本法所能容許。
終院裁定綜援乃基本法36條中所指的「社會福利」,「七年屋住」的行政要求是 「顯著地缺乏合理基礎」,違反了基本法36條,至於其他社會福利,則不屬於裁決範圍,仍存開放爭論空間。結論是綜援措施,只受原有的一年居住限制,而十八歲以下的新來港者,則不受到任何居住限制。
最後一提的是,政府在庭上陳述的綜援支出與人口政策的關係,處處表現進退失據,對新移民對港做成的福利壓力有多大,和與人口政策之間的關係,令人撲朔迷離,終院有以下觀察:「在本案中,政府聲稱,居港七年的規定,乃奉行壓縮公共開支要求,以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的可符合法持續性的合法要求。法院認為這種說法是並不成立。此項居港七年的規定,與政府其他政策,即單程證的家庭團聚政策,人口政策,以振興我們的人口老齡化兩個重要的社會政策的七年限制衝突。沒有任何證據,此規定可以達致何等的節約和何等程度的節約。政府確實承認,新的居住要求,不是為了減少綜援開支而帶動。」
圖為編輯所加,來自NOW新聞截圖。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